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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考核办法

  
评论: 更新日期:2016年02月02日


        (六)必须严格执行工作票制度。不执行停、供电工作票制度或执行不严,维修电气设备、设施不悬挂“有人工作,禁止合闸”标志,各类专用工具、防护设施装备不齐或已过检测期仍继续使用的,每违反一项罚款100元。
        (七)更换后不用的线、缆及时收回,不及时拆卸收回的,每发现一处罚款100元。
        (八)各类供、配电开关、箱、柜门应保持清洁、盖全、门严。查出缺盖,门关闭不严,不灵敏,人为扭坏部件,该加锁处不加锁,箱、柜内外存放其他物品,接线点、板积尘过多不及时清扫,每发现一处罚款50元。
        (九)各类供电设施固定防护装置残缺不全,松动、锈蚀严重、维修更换不及时或者不安装的,每项罚款100元。
        (十)任何情况下严禁用灯泡取暧,否则每发现一次每个灯泡罚款50元。
        (十一)移动式设备电缆拖地不得超过45米,并不得有破损、裸露现象,否则每发现一次违反规定的罚款100元。
        第七条  机械设备方面
        (一)安装设备必须符合安全规程的要求,各岗位所用设备必须加强日常维护、保养和维修,严禁设备带“病”运行,设备的各种防护设施和安全装置必须灵敏可靠,否则每项罚款100元;对擅自拆卸防护设施和安全装置的,每发现一项罚款200元。
        (二)移动式设备使用结束后,必须转移到安全地点存放,以防其他原因造成设备损坏;否则,每发现一次罚款50元;对设备造成损坏的,按公司有关规定给予赔偿。
        (三)发现各种生产、生活用设备、设施无盖、无防护罩、无围栏、无防护网的,每处罚款100元。
        (四)气瓶使用必须符合要求。气瓶使用距离明火不足10米、氧气瓶距离乙炔瓶不足5米、乙炔瓶倾斜使用者每发现一项次罚款100元。
        (五)因违章操作设备造成其他设备、管路、线路损坏的,对责任人罚款200元;因属违章指挥造成的,对违章指挥人员罚款600元;同时对责任单位的领导、安全员、设备管理员每人罚款100元。
        (六)各种操作平台、梯子平台(包括高空、低空)必须按照要求架设防护栏杆和防护圈,损坏的要及时修复,对不架设、架设不及时或修复不及时的,每项给予罚款100元。
        (七)每班必须认真、准确地填写好设备、设施运行记录、交接班记录和其他要求填写的记录,并保持记录本清洁,不得随意撕扯记录本,否则,每项罚款50元。
        (八)各种车辆在出车前末进行认真检查,开带“病”车出车的,对司机罚款200元。
        (九)设备操作工应按照规定进行交接班,因不认真履行交接班制度而造成的事故由接班者负责,按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处罚。如因接班者未到达,交班者擅自离开造成空岗的每发现一次罚交班者200元,造成事故的按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加倍处罚。
        第八条  事故隐患整改方面
        (一)各单位要把在各类检查中查出的事故隐患和落实整改工作,作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贯穿到日常安全生产作业和操作中,做到查要“细”,整改要“彻底”,落实要“认真”,处理要“严肃”。
        1、凡经公司和有关部门检查发现的各类事故隐患以及各单位对在日常的生产和作业中发现的各种事故隐患,要立即组织人力、物力进行彻底整改,对不进行整改和以种种借口故意拖延的责任单位罚款1000-10000元,单位负责人、安全队长罚款100-500元;每次隐患整改情况必须及时反馈到安全环保部,整改信息没及时反馈的,每次罚款100元;在整改期限内未完成整改的,必须按照制定的整改措施或按照本单位的实际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安全环保部,否则将按未及时整改信息给予罚款200~500元处理,处罚后仍不能整改的加倍罚款,并写出书面检查说明未整改原因;在同一地点连续出现相同安全隐患,对安全员罚款200元,罚单位领导1000元,并写出书面检查说明原因,并拿出预防措施和解决方案。
        2、对检查出的隐患自行整改困难的,要逐级上报(岗位报班组、班组报单位、单位报公司及有关部门)。对既不整改,又不上报者,给予责任单位2000-5000元罚款,单位领导、安全队长每人罚款200-1000元。以上情况只要有一次出现,责令责任单位写出书面检查说明原因。
        3、对于重大隐患处理要有方案,防范措施、应急措施必须详细到位,经公司领导审批、到安全环保部备案后方可实施,否则每发现一次罚款1000元。
        (二)各单位、岗位、班组,对公司及有关部门制定的各项安全措施,在规定的时间内必须保质保量完成,并且要落实整改责任人。
        1、以种种借口延误或不落实安全措施者,给予单位领导、安全队长每人罚款100-1000元。
        2、无整改落实责任人者,罚款100元。
        3、所采取的安全措施质量稍差,每出现一处给予罚款100元;所采取的安全措施质量差,无法进行加固或修复,需返工的,每查出一处,给予罚款500元,并包赔返工需要的各项材料费用。
        (三)凡对事故隐患整改不彻底或不整改,采取的各类安全措施落实不严或不落实,导致人身伤害或设备机械、电气设施事故的,根据事故严重度,另行处理。
        第九条  通风防尘、工业卫生、环境保护方面
        (一)各单位要根据生产场所和作业点的具体情况,按照规程要求安装、架设各类通风设施,不得出现漏风、漏尘现象造成二次扬尘,污染空气和环境,否则,每发现一处,罚款100元。
        (二)在地表、井下作业地点、场所铲、扒、运、装干矿(毛)或打干眼,不按规定冲刷顶、帮、壁尘,洒水不透等,每发现一次罚款100元。
        (三)地表厂房、井下作业场所因干燥造成粉尘过大,又不及时冲刷、清扫干净的,每发现一处,罚款100元。
        (四)因人为原因造成各井口及井下车场风源污染的,每发现一次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单位领导、安全员每人罚款100元,责任人每人罚款50元。
        (五)独头掘进不安装通风设施或者有通风设备不使用,通风方式不合理或跟进不及时,每查出一处罚款100元。
        (六)风机安装必须符合规定、安装地点无淋水、风机周围2米内无脏杂物,否则每查出一项罚款100元。
        (七)采空区必须及时封闭,盲巷、老巷超过6m必须按规定时间封闭,每查出一处罚款100元。
        (八)风筒破口要及时修复,接头严密不漏风(手距接头0.1m处感到不漏风),风筒不得反接,风筒吊挂平直,逢环必挂,迎头进度风筒不准落地,否则每项罚款100元。
        (九)压入式通风,风筒出口到迎头最大距离不得超过10m;抽出式通风,风机口距工作面距离不得大于5米;每发现一处罚款100元。
        (十)因对各种通风设施、设备管理不严,造成新风短路,新、污风串联,造成通风困难的,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
        (十一)建筑施工作业结束后,堆积的垃圾、土、石等应及时清运,不及时清运、打扫不干净的每处罚款100-10000元。
        (十二)硬化路面、场所,在施工结束后,必须恢复原貌,否则,每发现一处罚款500元。
        (十三)改造、扩建和技改工程违反环保“三同时”的罚款100元。
        (十四)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向排水沟和污水井(管)倾倒垃圾、杂物、废油、废渣、化工废料、尾矿等,否则,每发现一次罚款200元。
        (十五)未提前向安全环保部审报,或者未经安全环保部审批核准(该向有关单位审报,由安全环保部负责审报),有下列现象之一者,罚款500元。
        1、对已停用的设备重新起用、工艺改造应验收的,以及进入井下禁止进入的危险地段的。
        2、新增加有毒有害物料、化学药剂使用数量、扩增污染物排放总量的。
        3、各类废水处理设施,未按规定审报的。
        4、生产设备检修停用期间,排污单位没有审报或未按批准的数量、浓度、时间将污染物排放到指定地点,随意乱排放的。
        5、与外来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没有同时签订安全合同的。
        6、外来承包工程没有到安全环保部备案的联系单位。
        (十六)各种装载、运输车辆撒落垃圾、炉渣、矿渣、精矿污染路面的,对责任单位一次罚款50元。外来车辆违反的扣罚相关负责单位。
        (十七)拒报、谎报有关污染排放事项的,罚款200元。
        (十八)在规定的限期内没有完成污染防治措施的,每延误一天罚款100元。
        (十九)违反危化品管理规定的,罚款200元。
        (二十)各种运输车辆未按规定时速、路线行驶,造成各种污染的,一次罚款100元。
        (二十一)在建(构)筑物上、树木上吊挂、堆放有碍矿容矿貌物品的,一次罚款100元。
        (二十二)工业厂房未达到“三清”、“三无”的,一次罚款100元。
        (二十三)全公司各单位必须严格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运作程序,加强环境保护和安全工作管理力度,各单位、岗位要严格执行公司相关规定。排放水要按相关规定执行,提高责任感,加强责任心,防止矿区排水、防洪泄水造成污染事故发生,否则,出现各类污染事故,处罚责任单位2000元,单位领导处罚1000元。
        (二十四)所用设备、设施、管路等,不得出现跑、冒、滴、漏现象,主管路每发现一处罚款100元,分管路每发现一次罚款50元。
        第十条  其他不安全状态、不安全行为方面
        (一)员工在不安全状态的场所、岗位状况下生产作业,每查出一次罚款100元;
        (二)员工在岗位和作业地点内进行生产作业和操作设备、设施时,有不安全行为的,每查出一次罚款100元;
        (三)在不安全状态下又有不安全行为进行生产作业和操作设备、设施的,每查出一次给予罚款200元;
        (四)在岗作业中,因员工进行与生产和操作无关的作业,出现的不安全状态和不安全行为,每查出一人次罚款200元;因此而导致人身伤害和其他损坏,均由责任人承担。
        (五)在工作和生产场地内,严禁停放与工作和生产无关的私人车辆(含自行车、摩托车、汽车等),否则每发现一辆罚款100元,对因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停放者自己负担。
        (六)在班上打架斗殴造成事故者,罚当事人每人1000-5000元,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七)带小孩到工作岗位者罚款50元,所造成的后果自负。
        (八)在仓库内设宿舍,库内照明不符合安全要求,易燃易爆物品与其他物资同库存放,备品、备件乱丢乱放,在库房内吸烟等,每发现一次罚款100元。
        (九)酒后上班者罚款200元/人次。
        第十一条 凡出现重大安全隐患或安全文明生产较差等问题,安全环保部下发安全指令单,无论指令单内容是否有罚款,此指令单直接罚款1000元。
        第十二条 不听从安全管理人员劝阻或妨碍安全管理人员行使职权者罚款200-1000元。无理刁难或打骂安全管理人员的,罚款500-2000元,严重者给予行政处分或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各职能部门对所辖外委施工队及施工现场要加强安全管理,对管理不到位的部门每次罚款500元。
        第十四条  对重复性出现的安全问题,加重处罚。
        第十五条 对违反以上各条款的要明确落实到管理者或作业人员,严格考核,不徇私情。
        第十六条 发生各种事故时,全公司每个员工都要发扬无私奉献、救死扶伤的精神,积极参加事故抢救工作,无条件地服从组织指挥。对不参加事故抢救或不服从组织指挥者,给予200-1000元罚款;因延误时间造成事故损失扩大的除给予罚款外,给予必要的党纪、政纪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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