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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单位人员进入发电厂、变电站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评论: 更新日期:2011年02月26日

 1范围

  为加强外单位进入运行发电厂、变电站进行作业的安全管理,防止外单位的人员违章作业造成的电网、设备事故及对云南文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国南方电网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安全生产监督规定》、《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对具备法人资格外单位在公司管理的运行发电厂、变电站中承包有关工程的安全管理。外单位进入公司的其它电力生产区域工作可参照执行。

  外单位人员参与协助公司部门和班组在发电厂、变电站组织开展的工作,视作公司部门和班组的现场作业。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制度的引用而成为本制度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制度,然而,鼓励根据本制度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制度。

  2.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2《中国南方电网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

  2.3《中国南方电网公司安全生产监督规定》

  2.4《中国南方电网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及定义适用于本规定。

  3.1外单位:是指与运行单位无直接行政隶属关系的具备法人资格的单位。

  3.2发电厂、变电站危险性生产区域:发电厂、变电站的高压室及高压场地、控制室、继电保护室、蓄电池室、电容器及电抗器室、站用变室、接地变室、电缆室及电缆沟。

  3.3工程管理部门:公司对基建、大修、技改等工程项目进行管理的部门。

  3.4发、变电运行部门:

  发、变电运行业务实施主体,是发、变电设备运行的直接责任部门。

  4安全管理职责

  4.1公司安全监察部的安全职责:

  4.1.1审查外单位安全生产业绩及备案的工作。

  4.1.2审查公司与外单位签订的安全生产管理合同或协议。

  4.1.3审查外单位制定的安全文明施工“四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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