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停电跨越架空线路时验电
第三十四条 设专人监护;同杆搭设有多层电力线路时,必须先验低压、后验高压,先验下层、后验上层。
第四节 停电跨越架空线路时挂接地线
第三十五条 各种设备及作业人员保安接地线截面积不小于16mm2,停电线路工作接地线截面积不小于25mm2,;接地线采用编制软铜线,不得使用其他导线;接地棒宜镀锌,截面积不小于16mm2,,打入地下的深度应大于0.6m。
第三十六条 执行接地线接拆登记编号核对制度;验明线路确无电压后,须立即在作业范围内两端挂工作接地线,同时将三相短接;凡有可能送电到停电线路的分支线也必须挂三相短路接地线,杆塔上有多层线路时,必须先挂低压、后挂高压,先挂下层、后挂上层;接地线不准用缠绕法连接,应使用专用夹具,连接可靠;装设接地线时,必须先接接地端,后接导体端,拆除时顺序相反;操作人员必须使用绝缘棒或绝缘手套,并穿绝缘鞋。
第五节 停电跨越架空线路时拆除导、地线保护接地线措施
第三十七条 解除停电线路导、地线时,须在相反方向延长线上加设临时拉线,防止电杆倾倒,铁塔变形;
第三十八条 拆除导、地线后,对导、地线采取保护措施,防止磨损。
第六节 停电跨越架空线路时恢复送电操作
第三十九条 严禁口头或约时送电;
第四十条 拆接地线未按规程要求;
第四十一条 恢复送电工作指定专人负责;
第四十二条 严禁采用口头或约时送电;
第四十三条 施工结束后,项目部作业负责人必须对现场进行全面检查,待全部作业人员(包括工具、材料)撤离杆塔后,方可命令拆除停电线路上的工作接地线;拆除接地线,必须先拆导线端,后拆接地端;执行接地线接拆登记编号核对制度,及时收回全部接地线;
第四十四条 接地线一经拆除,线路即视为带电,任何人不得进入带电危险区。
第五章 跨越公路
第一节 跨越公路程序
第四十五条 跨越公路、砂石路、乡村通道应与当地行政管理部门取得联系,经允许后,才能进行跨越架的搭设和放线工作。
第二节 跨越公路安全预防控制措施
第四十六条 施工时必须派专人对通过的车辆进行监护。
第四十七条 在跨越点过导引绳前,必须进行安全施工技术交底和宣读《安全工作票》,必须使所有施工人员明确自己的工作范围和职责,以及安全注意事项。
第四十八条 现场所有工作人员必须听从统一指挥,严禁盲目无组织的违章操作施工,要求现场必须设置专职安全员进行监护。
第四十九条 现场施工过程中要特别注意:严禁向公路中仍东西,如木杆、铁丝等,以防止发生事故。
第五十条 不论是搭设跨越架,还是跨越过导引绳,要求在施工现场必须设立预警人员,同时做到施工通讯必须可靠畅通,要求在车量通过时必须停止任何作业,并保证绝对安全畅通无阻,无障碍物影响通车。
第五十一条 跨越施工未完成的当夜,必须做好可靠的锚线工作,包括跨越架拉线、导引绳、地线、导线等,严禁发生跑线和对公路安全距离不够的事故发生,一句话:真正做到管理到位、职责到位、安全措施落实到位,保证跨越施工的一举成功。特别强调:在跨越架施工现场必须设立可靠的护架子工守护,严防各类事故的发生;另外,凡在大风、大雪天气必须做好加固架子的工作。
第五十二条 施工结束后,现场负责人必须对现场进行全面检查,并清理干净跨越点的一切工器具和标志,并保证恢复到原来面貌。
第六章 高空作业安全预防控制措施
第五十三条 从事高处作业及登高架设作业的人员要定期体检。凡经医师诊断为高血压、贫血、心脏病、癫痫以及其他不适宜高处作业及及登高架设作业人员,不得从事高空作业。
第五十四条 高空作业前,必须对有关防护实施及个人安全防护用品进行检查,不得在安全隐患的情况下强令或强行冒险作业。
第五十五条 作业时衣着要灵便,禁止穿硬鞋、带钉和易滑的鞋,在没有防护的高空、悬崖和陡坡施工时,必须按规定使用安全带,安全带必须高挂低用,挂设点必须安全可靠。
第五十六条 高处作业所用材料要堆放平稳,不得妨碍作业,并制定防止坠落的措施;使用工器具应防止工器具坠落伤人的措施;工具用完应随手放入工具袋内;上下传递物件时,禁止抛掷。
第五十七条 使用梯子登高作业时,梯子不得缺档,不得垫高使用,如需接长使用,应有可靠的连接措施,且接头不得超过一处。梯子横档间接为30mm为宜。使用时上端要固定牢靠,下端应有防滑措施。脚手架上禁止使用梯子登高作业。
第七章 安全工作票
第五十八条 安全工作票见附件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公司质量安全部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或自2012年5月2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