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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水电建设安全生产检查管理办法

  
评论: 更新日期:2013年09月22日

  第九条  综合检查主要包括安全管理和施工现场两方面。

  第四章  安全检查的基本要求

  第十条  日常检查应按规定填写日常检查日志,对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做好相关记录。

  第十一条  季节性检查、专项检查及专业检查宜事先编制安全检查表或制定检查计划,检查结束后应编写检查报告,并填写《安全检查登记表》(附表1)。

  第十二条  集团公司、各单位组织的综合检查,应当依据《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办法》做出评价。

  第十三条  项目部组织的综合检查应形成书面材料,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落实责任人、整改期限及检查验收人员。年终综合检查应做出自查评价。

  第十四条  《安全检查登记表》(附表1)由检查人员填写,检查负责人和被检单位负责人签字认可,由组织检查的单位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存档备查。

  第五章  事故隐患整改

  第十五条  安全检查中发现违章行为应立即纠正,对一般问题和隐患应立即整改。

  第十六条  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隐患或评价为不合格或需停工整顿的,应以《隐患整改通知书》(附表2)的形式,具体明确下达:

  一、整改部位和内容;

  二、整改措施建议;

  三、整改日期;

  四、经费来源;

  五、整改责任人和验收人员。

  第十七条 《隐患整改通知书》由检查负责人签字,整改责任人和验收人员签字认可,一式三份,各存一份。

  第十八条  隐患整改后,经验收人员验收、签验收意见后报送检查负责人。《隐患整改通知书》由各单位或项目部安全部门存档。

  第十九条  安全检查要注重实效,避免走过场。检查人员和受检单位应认真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做到既能查出隐患、发现违章,又能及时整改、立即纠正。对违背本办法规定,造成事故和损失的,依据集团公司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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