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炼化专业临时用电安全管理规定

  
评论: 更新日期:2013年12月05日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内的各种临时用电作业,防止因临时用电导致火灾爆炸和触电事故发生,保证员工和企业财产安全,保证安全生产,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炼油化工生产企业、化工销售企业。承包商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临时用电是指在企业内从事临时用电的作业。
        第四条  企业内的各种临时用电,作业前必须按本规定的要求办理临时用电作业票,严禁无票作业。
        第五条  临时用电票办理程序:
        1.用电负责人到供电单位主管部门申请用电,并在供电主管部门指导下制定并落实相关安全措施,填写相关内容并在“用电负责人”栏签字后交供电主管部门审查。
        2.供电主管部门审查后在“供电主管部门”栏签字。
        3.现场供电负责人接用电票并核查后,制定相应安全措施,安排人员接线,并在“现场供电负责人”栏签字。
        4.接线人核实用电内容、落实安全措施后按规定进行接线并通知用电单位开始用电。
        5.用电结束后,用电负责人必须及时通知现场供电负责人安排拆除临时用电线路,使用单位不得私自拆除。拆线人到现场检查拆线,并确认无隐患后,在“拆线人”栏签字。
        6.供电单位留存临时用电作业票,临时用电作业票保存期为一年。
        7.用电单位、供电单位和作业点单位应对临时用电定期、不定期检查,确保用电安全。
        第六条  相关人员职责
        1.供电主管部门职责
        负责审核用电内容、地点、用电设备等是否符合用电管理规定及有关安全规定,满足现场要求。
        2.用电负责人职责
        负责提供有关用电的证明材料,制定用电相关安全措施,对现场用电安全负责。
        3.现场供电负责人(现场电工班长)职责
        审核用电内容,制定供电安全措施,安排人员接线,并负责检查。
        4.接线人职责
        确认用电安全措施与用电票要求一致后按照用电票规定进行接线,安全措施未落实或用电内容与现场不符时应拒绝接线。定期检查用电情况,遇有违反本规定的情况时应及时向有关人员汇报停止供电。
        5.拆线人职责
        根据现场供电负责人的安排,检查现场用电情况后实施拆线,拆线后检查确认无误方可离开现场。
        第七条  在易燃易爆区域内的临时用电必须在办理相应级别的动火作业票后,方可凭有效的动火作业票办理临时用电票。用电作业票时限与相应火票时限一致。
        第八条  首次使用电容量超过24×200kWh/天的设备,必须提交该设备的有关报告、产品合格证和试验材料,经供电单位认可并报电气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临时用电作业票进行作业。
        第九条  临时用电的安装及其设施的检修人员必须持国家统一颁发的电工操作证,严禁擅自接用临时电源。
        第十条  低压临时用电应使用耐压等级不低于500V的绝缘电缆,绝缘应良好无损。
        第十一条  供电单位要安排专门人员负责落实临时供电设施的维护管理,定期进行巡回检查,确保供、用电设施完好。临时电源暂停使用时,应在接入点切断电源。
        安全标志:在有可能受到机械伤害的地段应进一步采取保护措施。
        第十二条  临时线路架空时,其高度在装置区内不得低于2.5米,穿越普通道路不得低于4.5米,穿越主要干道不得低于6米,架空临时线路必须用绝缘支撑(如木杆等),禁止在树上或脚手架上架设临时供电线路,架设临时供电线路必须避开有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物质的场所。
        第十三条  各类移动电源及外部自备电源不得接入电网。
        第十四条  现场临时供电盘、箱应加锁保护,钥匙由现场供电负责人保管;设在室外的临时供电盘、箱及开关、插座要有防雨防潮措施,安装高度应不低于1.3米。
        第十五条  临时供电设施的对地电压在110V以上时,必须作接地或接零保护,零线必须重复接地。
        第十六条  用于临时照明的行灯应带有金属保护罩,其电压不得超过36V;在特别潮湿的场所或金属容器设备(如塔、罐、釜等)内,其电压不得超过12V;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的行灯必须为防爆型。
        第十七条  临时供电设施或现场用电设施必须安装漏电保护器;移动式、手持式电动工具应加装单独的电源开关和漏电保护器,严禁用一个开关接两台或多台电动设备。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炼油与销售分公司、化工与销售分公司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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