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7条 发电机开始运作时,必须派专人进行值守,发电值守人员须向派工主管人员通报工作状态,以后至少每1小时汇报一次情况,如主管人员电话了解发电工作情况而值守人员无应答时,应按事故处理,立即派人前往现场。
第18条 禁止发电机的进、排气风口对基站,机房门口方向或对上风方向排放废气,对于基站应急发电时,应将发电机置于室外通风的下风处,并观察风向,防止将有害气体吹入机房,在室外发电时,应与周围物体(树木、杂物等)保持5米以上的安全距离。
第19条 在进行充、放燃油时,应避免燃油溅出,一旦燃油溅出,应立即清理,无法清理可暂时用细沙覆盖。
第20条 发电机运行时须按一下要求检查发电机工作状态:
(1) 注意有无异常声音,振动及气味,有无打火现象;
(2) 注意排烟颜色及浓度(汽油机应为无色气体,燃油机应为淡淡的青烟)如出现排白烟、黑烟(柴油机启动时除外)应立即停机检查;
(3) 观察有无漏油;
(4) 最大负荷功率不能超过额定值,当使用突加性负载时不可超载;
(5) 油机运行当中禁止接驳及移动负载电源线;
(6) 发电机转速过高(飞车)或其他有发生事故和设备危险情况时,应立即切断油路和进气路,紧急停机。
第21条 严禁值守人员离岗、睡觉、做与值守无关的事或由非值守人员看管发电机。
第22条 发电机运行时,严禁添加机油、燃油,发电机周围20米内禁止使用电焊,气体焊接、抽烟和使用明火,燃油不足时必须停机确认冷却安全后方可添加燃油、润滑油。
第23条 市电恢复或当天发电结束后,应拆除油机输出电线,所有线路空开恢复到发电前状态,发电机如需要临时存放在机房,必须是无燃油存放,确认油路开关关闭。
第五章 发电机巡检安全管理
第24条 对发电机的巡检应按以下内容进行:
(1) 检查发电机使用人员是否熟悉本管理规定的要求;
(2) 检查发电机保存、工作、运输是否符合本管理规定的要求;
(3) 查看发电机组运行记录;
(4) 检查油量及其质量是否需要更换,新机运行30小时,更换机油,第二次70-80小时再更换机油,以后每100小时更换,每次更换机油必须要更换机油滤清器;
(5) 油滤清器300小时更换;
(6) 检查电压频率输出是否正常;
(7) 检查启动电池电压及电解液是否正常,不是则补充电解液(蒸馏水);
(8) 检查发电机组有无螺丝松脱,发现松脱及时拧紧,检查输油管是否破裂或出现裂纹,未更换隐患输油管不得使用该机组;
(9) 发电机发生燃油箱、盖、机体有漏油等损坏,或其它故障时必须立即交专业厂商修理,禁止使用有漏油、故障等非正常状态的发电机。
绥阳维护站
2011.7.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