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技术监督内容
AA水力发电厂主要从电能质量、节能、电测、热工、金属、绝缘、化学、环境保护、坝工、继电保护、以及自动化、通信及信息技术十一个方面对设备管理及技术管理实施全过程、全方位的监督。
1. 电能质量监督
频率和电压质量。频率质量包括频率允许偏差,频率合格率;电压质量包括电压允许偏差等。
2. 绝缘监督
电气设备绝缘强度,过电压保护及接地。
3. 化学监督
水、汽、油的检测、评估与管理,化学仪器仪表。包括绝缘油、透平油、SF6气体,及绝缘油在线监测系统。
4. 电测监督
电压、电流以、功率、电量、频率、相位及其测量装置。
5. 金属监督
水轮机发电机组的金属结构、电气设备的金属部件、压力容器和承压管道及部件、高速转动部件金属母材和焊缝的材质成分、金相、性能、裂纹、及其他缺陷。
6. 热工监督
各类热工测量压力、温度、流量、液位、振动装置、自动调节、控制、保护、联锁系统及其投入率、动作正确率。
7. 节能监督
发电设备及辅助系统的效率、能耗;根据《电力系统电压和无功电力技术导则》和国家电网公司、调度有关机组间无功配置原则,加强励磁设备的管理,确保励磁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电能计量装置应符合行业有关规定,保证电能计量的准确性。
8. 环境保护监督。
电气系统的工频电场、磁场和无线电干扰,噪声测试,废油、外排废水、固体废弃物、SF6气体和设备的监督。
9. 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监督
电力系统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的投入率、正确动作率及相关的管理。
10. 自动化、通信及信息技术监督
自动化、通信及信息系统的性能、运行指标等,包括电力调度自动化系统、水调自动化系统、电能量计费系统、配电管理系统;综合自动化系统;远动信息系统等;
11. 坝工技术监督
水库,大坝、引(泄)水建筑物及基础,两岸边坡等水工建筑物的监测、检查与维护。
第四章 技术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技术监督工作要实行全过程、闭环的监督管理方式,即在电厂设备的设计审查、招标采购、工厂监造、安装调试、运行维护、检修、技术改造等所有环节都应开展技术监督工作。同时,在设备调试、检修、技术改造等重点阶段等,应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技术监督工作,以便及时发现设备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条 根据电厂设备的改造,试验、检测、监测技术的进步,对技术监督工作的内容、范围、方式、标准、手段进行补充和完善,并不断提高各专业技术监督工作人员的水平和能力,做到对各类设备的有效、及时监督。
第二十一条 在全过程、全方位开展技术监督工作的基础上,结合对设备的运行工况的分析和评估,针对技术监督工作过程中发现的具有趋势性、突发性的问题及时进行分析并制定预防性措施。
第二十二条 在技术监督过程中发现设备存在的严重缺陷、隐患。安全生产技术部应全程跟踪设备消缺、检修、改造等整改过程,对整改全过程实施有效的监督,保证设备缺陷的及时消除和设备健康水平的恢复。
第二十三条 应分阶段、分专业、分设备有重点地对技术监督工作的内容、标准和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分析、评估,及时发现技术监督工作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及时采取修改、完善、补充的提高措施。
第二十四条 技术监督工作要加强人员培训。应定期对相关技术监督人员的业务技能、专业技术标准、规程、反措等进行培训,合理安排人员参加相关部门组织和各项技术监督交流会议,了解其它单位的技术监督情况,促进技术监督队伍的整体水平提高。
第二十五条 安全生产技术部和各技术监督执行部门应对技术监督实行分级监督、逐级报告制度。各级专责人员对技术监督工作中发现的问题,除及时进行口头汇报外,必须在3个工作日内提交相关技术报告,当技术监督工作中发生重大隐患,需及时进行处理,相关专责人员有权越级汇报。
第二十六条 各级技术监督专责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各项技术监督相关的规程、规定,凡因监督不力或过失造成设备障碍或事故,应查清原因、落实防范措施、严格考核、加强教育。
第二十七条 技术监督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各项技术检验规程,试验人员对检测数据负责,专责人员对数据提出质疑时,应及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复测和校核,确保数据准确无误。
第二十八条 班组专责人员应加强对所辖技术监督试验设备、仪器、仪表的管理和维护保养工作,建立完善的试验设备履历台账,及时制定试验设备及仪器、仪表的检验计划(包括送出检验和自检)并加以实施,对性能参数达不到标准要求的试验设备及时给于维修或报废。
第二十九条 电力生产实行全过程技术监督,实行技术监督人员验收签字制度,基建、技改、检修承包工程合同中必须包含技术监督工作的相关条款。
第三十条 加强对物资供应部门供应的设备、备品进行监督,重要的设备及备品到货后,专业技术监督人员应参与验收并签字。
第三十一条 定期对技术监督工作开展情况、执行情况、主要技术监督指标、问题整改情况、档案资料等方面进行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进行分析,并结合日常技术监督状况,对技术监督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和考核。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AA水力发电厂安全生产技术部负责解释、修订和监督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从颁布之日起执行。
水电站大坝安全检查施行细则
临时用电安全健康管理制度
电气设施安全健康管理制度
电钳工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机运队电钳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机运队配电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电气焊维修工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生产用电管理规定
企业安全用电管理制度
配电房安全管理制度
工作票和操作票管理制度
工厂安全用电规定
停送电安全管理制度
电线电缆安装标准规范
电动车充电安全管理制度
安全风险分级控制管理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