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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检修安全生产工作制度

  
评论: 更新日期:2014年07月01日

        第三十三条 动火工作票
    (一)  动火工作申请由检修班长负责,根据工作需要填写动火工作票。动火工作票一式三份,经批准、许可后分别留安监部门、运行班长和动火工作负责人随身携带。
    (二)  一级动火工作票必须分别经生产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和安监部门审核批准;二级动火工作票需由安监部门审核批准。
    (三)  填写好的动火工作票先由项目部领导和专工审核后再送往相关部门进行签发、审批、许可。
    (四)  动火工作开工前,工作负责人、许可人通知监护人(一级动火还应通知安监部门)和消防专职到现场监护。
    (五)  动火工作负责人不准离开工作现场或中途换人。严禁擅自更改安全措施、增减工作内容和有关动火设备的运行状态。
    (六)  动火工作结束后,安监人员、消防专职、监护人和工作负责人共同到现场检查确认无火种遗留、工作人员及其工具已撤离、动火票已终结后方可离开现场。
    第七章   外委工程项目安全管理
    第三十四条  外委项目在依法签订合同前,必须与安全监督部门签订安全管理协议作为合同必须附件,具体规定检修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和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各自应承担的安全责任。
    第三十五条  甲方相关部门对乙方资质和条件进行严格审查,严禁将工程项目发包给不合格的单位和个人,严禁审查不合格的单位和个人参与发包工程。审查合格后,在安全管理协议书上签字并对审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审查合格后的所有证明文件、资料、证件复印件均交由安生办建档,工程结束后交档案室备案。
    (一) 经营计划部门负责审查内容
    1. 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2. 电力监管部门颁发的电力承(装、修、试)和符合承包工程的资质证书;
    3. 法人代表资格证书;
    4. 省级建设厅核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 安全监督部门负责审查的内容
    1. 参与工程的特种作业人员身份证、特种作业操作证;
    2. 确定承包单位安全第一责任人、安全管理机构及安全管理网络人员的文件和安全管理人员资历、有关证件、身份证;
    3. 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措施、应急预案及现场处置方案齐全;
    4. 具有检验、试验资质部门出具的安全工器具、用具及安全防护设施的检测检验报告;
    5. 承包工程全体人员身体检查和职业病体检报告;
    6. 工作人员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依据及配备证明;
    (三) 工程、维护项目部负责审查的内容
    1. 工程管理及技术人员、工作负责人、全部工作人员符合工作要求的资历、技术等级等证明;
    2. 除安全管理人员外的其他参与工作人员的身份证检验;
    3. 承包单位施工简历、工作业绩和近三年的安全施工证明;
    4. 工程管理制度,施工组织、技术、质量监督控制措施;
    5. 保证满足施工要求的机械、专用及普通工器具清单;
    第三十六条  工程项目部对本外委项目的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全面负责。对其应视为项目的一个组成部分纳入到项目部安全、质量及文明生产管理体系中严格进行管理。向乙方提出确保工作安全的组织、安全和技术措施和要求,连同乙方制定的确保工作安全的组织、安全和技术措施一并写进安全管理协议书。
    第三十七条  乙方在开工前必须将合同总价的5%作为安全施工保证金上缴甲方安全监察部。发生人身死亡事故扣除100%;发生重伤事故扣除50%;发生轻伤事故扣除25%;其它安全考核按甲方有关规定进行。如安全保证金不够罚款则从工程款中加扣,如合同期间未发生任何不安全事件和未违反有关安全规章制度的,安全保证金如数退还。
    第三十八条  工程项目部应做好以下主要工作:
    (一) 开工前首先根据资质审查和培训考试结果对乙方参与工程人员进行核对,要求乙方整个工程期间不许进行人员更换。
    (二) 提供甲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程、制度、治安、防火要求以及工作票管理规定等,对乙方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技术、管理、质量、文明生产方面的培训和考试,不符合要求的人员应进行复考,再不合格拒绝使用。
    (三) 对乙方负责人和工程技术人员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并应有完整的记录、资料并由乙方签字生效。
    (四) 在有危险性(如有可能发生火灾、爆炸、触电、中毒、窒息、物体打击和机械伤害、灼伤、跌落、溺水等伤害和设备损坏事故)的电力生产区域作业,甲方应事先进行专项安全技术交底并做好记录签字手续,同时要求乙方做危险点分析、制定安全控制措施和设监护人员,报甲方项目部审核批准后监督实施。
    (五)为乙方人员办理统一的出入工作场所的证件,制定适用于甲乙方的现场管理奖惩规定并一视同仁、严格执行。
    第三十九条  乙方不得擅自将其承包的工程项目进行转包、分包和反包(交由甲方专业、班组或个人完成),如特殊情况确需甲方配合的工作,需书面申请并经甲方公司领导批准和派遣相关人员协助完成。
    第四十条  在同一个工作区域内如有两个以上的承包队伍,项目部安全管理人员应督促其之间相互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
    第四十一条  乙方发生任何不安全事件或事故,应立即报告甲方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由甲方根据规定进行事故报告。乙方瞒报、漏报、迟报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二条  因乙方责任导致甲方设备损坏,由甲方负责调查、统计和上报,由总公司对乙方进行内部考核。
    第八章  临时用工安全管理
    第四十三条  机组常维、机组检修及其它零星项目所需增加临时用工时,由用工部门提出申请,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四十四条  人力资源部负责临时用工的落实,对临时用工人员的素质、身体健康状况、特殊工种上岗操作证进行审查,建立临时用工人员档案,并报安全生产监察部备案。
    第四十五条  安全生产监察部负责组织对临时用工人员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培训、考试(公司、部门、班组),监督检查用工部门、班组对临时用工人员的安全管理情况。
    第四十六条  用工部门(班组)负责临时用工人员的日常安全管理,安全防护用品及劳动保护用品发放。 
    第四十七条  临时用工人员在公司生产区域参加相关的生产工作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及公司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用工部门安全管理,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特殊工种持证上岗。 
    第四十八条  临时用工人员应自觉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生产技能,具备一定的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四十九条  临时用工人员应认真参加班前会、班后会,了解和掌握作业现场存在的不安全因素、防范措施等,对发现的问题和疑问,应当及时提出,不得违章作业,遇有违章指挥或强令冒险的作业命令有权予以拒绝,造成后果的给予处罚。
        第五十条  临时用工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下,应立即停止工作并采取可靠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工作现场,并及时向部门负责人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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