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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下电气管理规定

  
评论: 更新日期:2015年08月01日

        第四章  井下电气设备管理
        7、入井电气设备必须由机电科电管员进行防爆性能检查,检查合格方可贴证入井。
        8、小型电器及通风监控设备应上板规范悬挂,每件应有责任牌,并标注清晰、规范,操作按钮要固定牢固,适合操作。
        9、开关必须上架使用,三台以上开关必须成线,开关间距800mm。
        10、通风、通讯、运输设备、小型电器归口领用、保管,“三证”交电管队统一管理,同时把台账建好送交电管队保存。
        11、井下的电气设备、电缆、小型电器严禁擅自挪用,特殊情况要经机电科批准后方可挪用。
        12、 井下用电单位需搭火时,必须持有供电设计、计算说明书,到电管队提出申请,经电管队审批后方可生效。电缆发放员凭批准的搭火申请发给使用单位相应数量的电缆、小型电器等。否则不予发放,影响生产由责任单位承担后果。
        13、用电单位未经许可,自行拆除、安装电气设备和更改井下供电线路、私自增减负荷容量的行为视为违章,并按井下重大电气责任事故追究责任。
        14、采掘工作面供电必须要编制供电设计,供电设计由施工单位负责编制,风电、瓦斯断电范围由通防区提供。
        15、各单位应做好季节性电气防潮工作,雨季应至少每月2次检查设备中的防潮袋,电气设备严禁放置在有淋水的场所,定期检查设备的绝缘性能。
        16、变配电点安装位置为不影响行车和行人,应留有800mm的安全间隙并安设防护栏,设置高压警示标志、安装局部接地装置、悬挂供电系统图、防火器材必须齐全。
        第五章   防爆管理
        17、井下失去防爆性能的电气设备,要立即停止使用,并追查使用维护单位的责任。
        18、使用中的电气设备(含小型电器),维护单位每日对外表进行一次检查,每半月对设备内腔进行一次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为杜绝维修人员漏检,要求在电气设备内部放置设备检修卡,每半月维修人员必须进行一次检修并认真填写检修卡。电管员进行抽查。
        第六章  井下三大保护管理
        19、井下使用的总馈、分馈、信号、照明综保、煤电钻综保的漏电保护装置,由值班电钳工负责在检修时间内进行试验,煤电钻综合保护每班实验一次;照明信号综合保护装置每天试验一次;检漏开关应每天做一次跳闸实验,并认真记录备查。电管员负责监督检查,包片电管员每周内必须进行一次复检并作好记录。
        20、井下供电的接地、漏电、过流保护装置,必须按规定装设,认真维修,正确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停用。
        第七章   小型电器的管理
        21、全公司的小型电器统一由电管队集中管理,统一领取、建帐、建卡、编号、发放,并做到账、卡、物、板、电脑五对口。回收后统一交电管队,由电管队统一送修,修好后,验收入库备用。
        22、丢失或因维修、回收不当造成小型电器损坏的,必须由使用单位到电管队办理登记和补发手续,丢失或损坏的按小型电器原价赔偿。
        23、小型电器的报废,由矿鉴定小组进行鉴定,提出申请报领导小组批准。
        第八章    井下电缆管理
        24、全公司井下使用的电缆(4mm2以上,包括高低压、煤电钻专用电缆)全部由机电科电管队负责计划、领取、发放和使用跟踪管理。新购进的电缆必须具有产品合格证,电缆阻燃合格证,煤安标志(MA)。证、标不全,视为不合格电缆,不得入库。各单位不准私自存放4 mm2及以上的电缆。
        25、新巷道设计必须把电缆吊挂标准纳入设计说明书内,否则,一律不予审批,同时要求施工单位严格按设计要求施工。
        26、井下电缆的敷设及小电吊挂按公司“五化”标准执行。
        27、原则上井下不允许存放闲置电缆,出现闲置两天以上必须升井。
        28、电缆吊挂钩由电管队统一发放、建账。单位回收电缆时必须把不用的电缆钩回收。
        29、井下使用电缆压号处应涂红色标记。严禁任何人私自截断电缆。
        30、电缆的报废,由矿鉴定小组进行鉴定,提出申请报领导小组批准。
        第九章   井下风电及瓦斯电闭锁、监测监控管理
        31、凡采用局部通风的巷道,风电闭锁和瓦斯电闭锁必须由同一台开关实现,如因特殊情况确实不能做到的,写出书面申请,报总工程师批准方可使用。
        32、用做风电、瓦斯电闭锁的开关,必须保证在停风或瓦斯超限时断电并自动闭锁。主局扇开启后且瓦斯浓度降至允许值时,闭锁开关方能送电。断电控制器必须接在被控开关电源侧,严禁接在被控开关的负荷侧。
        33、  通风区要保证井下监测分站备用电源供电时间不低于2小时。按规定进行切换试验,并做好记录。机电维修单位影响分站电源时,必须与通风区联系。严禁擅自甩掉断电器及其控制线路。
        第十章  井下使用非防爆电气设备的管理
        34、非防爆设备包括:接地摇表、万用表、高低压摇表、钳形电流表等测量、试验仪器仪表;小型变压器、电锤、电钻、射钉枪、电焊机等设备工具。
        35、非防爆电器必须经调度所、机电科、通风区、安监处和公司值班领导审批的申请单方可入井使用,并有档案待查。       
        36、严格执行设备入井检查制度,防止无审批措施的非防爆电器设备及配件入井。
        37、作业结束后,所使用的非防爆电器必须及时升井,不得存放于井下。
        第十一章   罚则
        38、入井电气设备未经机电科电管员进行防爆性能检查、擅自入井的,罚责任单位1000元。
        39、运输区井口把勾工严把设备入井关,凡未经电管队贴证的任何单位的设备、小电、开关、一律禁止下井,否则一台次罚运输区100元。
        40、井下电气设备的安装、拆除、供电线路的更改,必须严格执行“停电搭(拆)工作票”申请审批制度。无工作票施工每次罚责任人500元。因生产急需经安全生产信息中心许可除外。
        41、电气设备有积灰、卫生差,一处罚责任人50元。
        42、电气设备必须上架使用,三台以上开关上架必须成线,开关间距800mm。否则每处罚责任单位100元。
        43、井下的电气设备、电缆、小型电器禁止擅自挪用,特殊情况要经机电科批准后方可挪用,否则每台(件)处罚200元。
        44、电气设备严禁放置在有淋水的场所,定期检查设备的绝缘性能,对防潮工作开展不力的单位每处罚100元。
        45、未按规定检修电气设备,检修卡填写不合格的,每台罚责任人100元。
        46、过流、接地、漏电三大保护装置失去保护功能的,一处罚责任单位500元。
        47、电工不持证上岗,不佩戴便携仪、不带试电笔,操作高压不戴绝缘用具,停电不挂停电牌,机械闭锁失效的,一次罚款责任人500元,进“三违”学习班;各种记录不规范一处罚责任人50元,无绝缘用具,高压验电笔罚责任单位200元;非专职操作人员擅自操作电气设备的,罚款500元,进“三违”学习班,没有施工单位的地段除外。
        48、明接头、羊尾巴、鸡爪子、无挡板,防爆面少螺丝,防爆外壳裂纹、开焊,电气外壳带电等特别严重失爆每处次罚责任单位10000元,责任人按严重“三违”处理。
        49、无抗圈、无弹簧垫圈、防爆间隙超规,防爆面损伤超规,抗圈、挡板位置颠倒,密封圈多层朝里,喇叭嘴松动、亲嘴,防爆面有油漆,小喇叭嘴有效啮合低于6扣,挡板厚度不到2mm,挡板严重锈蚀,防爆外壳变形,电缆深入器壁不到5mm。每处罚500-1000元。
        50、电气设备接线工艺差的,每台罚责任人100元;防爆结合面紧固螺栓外露超过3扣、螺丝严重锈蚀的,每台罚款100元。
        51、异物代替保险丝,开关停不掉电,防爆盖闭锁失效,观察孔松动,损坏。每台罚单位1000元,罚责任人500元。
        52、在用的电气设备里有水珠、杂物的罚责任人100元:在淋水条件下工作,电气设备无防水措施,罚责任人100元。
        53、采掘工作面高低压配电点缺防护栅栏、消防器材、供电系统图、警示标志的,每处罚责任单位100元。
        54、未经总工程师批准在总回风巷道或专用回风道内使用电气设备的每台罚责任单位1000元。
        55、未按规定对馈电开关、照明综保、煤电钻综保进行试验,每台次罚责任人100元。
        56、未在规定日期更换防爆证的罚电管员每台次100元。
        57、井下电缆的敷设按公司“五化”标准执行,否则,每处不合格罚责任单位100元。接线盒要挂小电牌,小电牌应填写规范,书写工整,字迹清楚,否则罚责任人每处50元。
        58、井下不允许存放闲置电缆,出现闲置两天以上必须升井,否则每天罚责任单位200元。
        59、 井下电缆不得使用铁丝吊挂,或者在电缆上堆放铁料和其它物品,违者罚责任单位100元。
        60、安装时剥头长度不得超过500mm,拆除时不得截头,否则每根罚300元。电缆在使用过程中造成损坏的按原价赔偿。私自截断电缆按整根电缆价格赔偿。
        61、施工时没有采取防护措施的,造成电缆损伤,按报废电缆原值的2倍罚责任单位(不低于500元)。造成影响生产的另行追查处理。
        62、井下因巷道贯通或设备拆除等原因停用的开关、小型电器必须在规定期限升井,否则每推迟一天罚责任单位100元/台。
        63、掘进巷道贯通后,施工单位要按通防区规定时间停止局扇,甩掉风电闭锁。否则罚责任单位200元/天。
        64、煤电钻电缆截头及综保试验不按规定执行,罚责任单位100元/次,记录不规范罚责任人50元/处。
        65、井下电气管理中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各单位积极配合,否则罚责任单位300元。
        66、电气设备标志牌丢失或损坏的每块罚50元。
        67、施工单位无停电申请单私自停电施工的罚责任单位500元,责任人进“三违”学习班。
        68、接地装置安装不规范的,罚责任单位200元。
        69、采区使用的电瓶车必须有可靠的瓦斯断电功能,否则罚使用单位每辆车500元。
        70、严禁对防爆设备进行改装。发现一处罚责任人1000元,并立即停止使用。
        71、凡灭尘时对电气设备上洒水的每台次罚责任人100元。
        72、公司领导检查时发现电气保护、电气防爆存在问题的,除对责任单位按规定处罚外,属监督检查责任的给予包片电管员每处次罚款100元,集团公司及其它上级组织的检查,发现电气保护,电气防爆存在问题的,除对责任单位按规定处罚外,属监督检查责任的给包片电管员每处次罚款200元。
        73、风电闭锁和瓦斯电闭锁不符合规定的罚责任单位1000元。
        74、局部通风机每天进行一次自动切换试验,未按规定试验的罚责任人100元。
        75、设备保护定值与定值单不符合;因设备的增减未及时修正整定值,每台罚责任单位200元。
        76、责任单位在接到电管队整改联系单后,未按期及时整改、处理不彻底的,加倍处罚。
        其他未尽事项按集团公司相关规定或参照相近条款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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