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运行中不准敲击氨区设备系统,接卸、气体置换、 倒罐等重要操作应严格执行操作票制度。
第三十条 接卸液氨应按照规定执行,并遵循以下原则: 1、接卸前查验液氨出厂检验报告,确认液氨纯度符合要求; 2、液氨运输人员负责槽车侧的阀门操作,氨区操作人员按照操作票逐项操作氨区内设备系统;
3、根据经计算确定的卸氨流量控制流速在1m/s以内,防止静电摩擦起火;
4、接卸液氨过程中应注意储罐和槽车的液位和压力变化,不得超过规定的安全液位高限;
5、恶劣天气或周围有明火等情况下,应立即停止或不得进行卸氨操作。夜间一般不进行卸氨操作;
6、卸氨结束,应静置1 0分钟后方可拆除槽车与卸料区的静电接地线,并检测空气中氨浓度小于35ppm后,方可启动槽车。
第三十一条 氨系统气体置换遵循以下原则: 1、确保连接管道、阀门有效隔离;
2、氮气置换氨气时,取样点氨气含量应不大于35ppm; 3、压缩空气置换氮气时,取样点含氧量应达到18—21%; 4、氮气置换压缩空气时,取样点含氧量小于2%。 第三十二条 氨系系统发生泄漏时,宜使用便携式氨气检测仪或肥皂水查漏,禁止明火查漏。
第三十三条 检修维护作业必须严格执行工作票制度,在采取可靠隔离措施并充分置换后方可作业,不准带压修理和紧固法兰等设备。氨系统经过检修后,应进行严密性试验。
第三十四条 氨区及周围30m范围内动用明火或可能散发火花的作业,应办理动火工作票,在检测可燃气体浓度符合规定后方可动火。
严禁在运行中的氨管道、容器外壁进行焊接、气割等作业。
第三十五条 储罐内检修维护作业,应有效隔离系统,并经气体置换,同时要落实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措施。
第四章 应急管理
第三十六条 发电企业应按规定编制液氨泄漏事故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第三十七条 发电企业应制订液氨泄漏事故年度应急演练计划,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工作。
第三十八条 发电企业应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物资,防护用品和应急物资配备数量不得少于下表规定。
序号 | 物资 名称 | 技术要求或功能要求 | 数量 |
个人 | 公用 |
1 | 正压式空气呼吸器 | 技术性能符合GB/T 1 8664要求 | | 2套 |
2 | 气密型化学防护服 | 技术性能符合AQ/T 6107要求 | | 2套 |
3 | 过滤式防毒面具 | 技术性能符合GB/T 18664要求 | 1个/人 | 4个 |
4 | 化学安全防护眼镜 | 技术性能符合GB/T 11651要求 | 1副/人 | 4个 |
5 | 防护手套 | 技术性能符合GB/T 11651要求 | 1双/人 | 4双 |
6 | 防护靴 | 技术性能符合GB/T 11651要求 | 1双/人 | 4双 |
7 | 便携式氨气检测仪 | 检测氨气浓度 | | 1台 |
8 | 手电简 | 易燃易爆场所,防爆 | 1个/人 | |
9 | 手持式应急照明灯 | 易燃易爆场所,防爆 | | 2个 |
10 | 对讲机 | 易燃易爆场所,防爆 | | 2台 |
11 | 医用硼酸 | 5 00mL | | 2瓶 |
第三十九条 发生液氨泄漏,现场人员应穿戴好防护用品并按规定报告。发生液氨严重泄漏时,运行值班人员应停运相关设备,切断液氨来源并使用消防水炮进行稀释。
第四十条 发电企业接到液氨泄漏报告后,应启动应急预案,组织专业人员处理。现场处理人员不得少于2人,严禁单独行动。
当泄漏有可能影响周边居民人身安全时,发电企业应立即报告当地政府。
第四十一条 液氨泄漏或现场处置过程中伤及人员的,按以下原则紧急处理:
l、人员吸入液氨时,应迅速转移至空气新鲜处,保持呼吸通畅。如呼吸困难或停止,立即进行人工呼吸,并迅速就医:
2、皮肤接触液氨时,立即脱去污染的衣物,用医用硼酸或大量清水彻底冲洗,并迅速就医;
3、眼睛接触液氨时,立即提起眼睑,用大量流动清水或生理盐水彻底冲洗至少1 5分钟,并迅速就医。
第四十二条 液氨严重泄漏或液氨泄漏引发火灾、爆炸,以及处置中液氨泄漏没有得到有效控制的,发电企业应立即启动应急响应机制,请求地方政府支援,协同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发电企业应根据泄漏程度,设定隔离区域和疏散地点。隔离区域应设警戒线,并有专人警戒;疏散地点处于上风、侧风向,沿途设立哨位,并有专人弓l导或护送。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四十三条 发电企业应加强氨区安全管理,严格氨区设计、施工和液氨运输单位及相关人员的资格审查,组织开展氨区安全审查和评估。
第四十四条 发电企业要严格氨区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氨区安全责任部门,配备氨区专业管理人员,落实各级各类人员安全生产责任。
第四十五条 发电企业应不断完善氨区安全管理制度,并定期审核、修订,保证其有效性。
氨区安全管理制度至少包括:运行规程、检修规程、操作票制度、工作票制度、动火制度、巡徊检查制度、出入管理制度、车辆管理制度、防护用品定期检查制度等。
第四十六条 发电企业应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应经教育培训合格;专业管理人员、操作人员和作业人员应经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培训,持证上岗。
第四十七条 发电企业要加强对氨区重大危险源管理,依法开展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评估、登记建档、备案、核销及管理工作。
第四十八条 发电企业要按照压力容器及特种设备的有关规定,加强氨区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承压部件和有关焊接工作的技术管理和技术监督,完善设备技术档案。
第四十九条 发电企业要深入开展氨区隐患排查治理,建立隐患管理台帐,积极开展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上报和管控工作,及时消除隐患。
第五十条 发电企业要定期组织开展氨区防雷接地、自动保护装置、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氨气泄漏检测仪等有关设备以及安全附件的检测、试验工作,并做好记录。
第五十一条 发电企业要认真执行电力安全信息报送规定,时、准确报送氨区安全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