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全体站(所)人员参加现场工作时 ,站(所)长必须担任工作负责人,分组工作时,必须明确小组负责人、监护人。
第六章 生产现场监督检查内容
第十七条 工作前准备
(一)核实工作内容是否与日控计划一致。
(二)安全措施(危险点分析及预控措施)是否超前制定并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
(三)工作班所带安全工器具、材料是否齐全、合格。
(四)车辆状况是否良好。
(五)工作班人员着装是否符合规定,精神状态是否良好。
(六)工作票是否提前送达。
第十八条倒闸操作
(一)倒闸操作票填写、审核是否符合规定。
(二)操作人员是否使用合格的工器具。
(三)执行操作的全过程是否符合《安规》及“两票”规定。
(四)现场防误闭锁装置是否完好,是否按规定使用解锁钥匙等。
第十九条 工作票执行
(一)工作票的填写是否符合要求。
(二)现场布置的安全措施及围栏是否完善并符合现场实际。
(三)工作许可人对工作负责人,工作负责人对工作班成员是否进行安全交底,工作班成员的签字手续是否符合《安规》及“两票”规定。
(四)工作班成员开工前是否做到工作任务清楚、安全措施清楚、作业流程清楚、现场危险点清楚。
(五)是否需指派专责监护人进行监护,专责监护人在工作前是否知晓危险点和安全注意事项等。
第二十条 标准化作业
(一)现场作业是否持标准化作业卡或作业指导书。
(二)编制的标准化作业卡或作业指导书是否切合工作实际。
第二十一条 到位监督人员情况
(一)各级到岗到位监督检查人员是否按照要求进行监督。
(二)是否持卡并认真履行职责等。
第二十二条 违章查处情况
(一)现场作业组织过程中是否有管理违章(指挥违章)。
(二)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是否有行为违章。
(三)现场设备、工器具是否有装置性违章。
(四)现场人员是否主动制止、纠正违章行为。
第七章 生产现场监督检查要求
第二十三条 各级领导干部、管理人员把主要精力放在抓好安全生产工作上,要全面掌握本单位生产现场工作,贴近一线,靠前指挥,分级负责抓好生产现场安全管理与监督,要带头执行各级规章制度,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要求,监督、协助工作负责人落实好确保现场安全的组织措施、技术措施和安全措施,及时查处违章,研究存在问题,提出改进建议和要求,保证生产现场组织可控、在控、能控。
第二十四条各单位领导、各主管部门(生产技术部、计划基建、营销),在安排、协调、审定月度、周控和日控工作计划时,一并安排生产现场到岗到位监督检查的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并通过生产例会确认。
第二十五条 各主管部门在月度、周控、日控计划表中应明确生产现场工作总协调负责人。工作总协调负责人代表主管部门负责生产现场整体组织管理,为检修施工现场第一责任人。
第二十六条 各级领导干部、管理人员必须持“现场监督检查卡”规范化监督检查(具体见附件1)。生产现场到岗到位监督检查时,到位人员必须与现场作业人员同进同出,全过程监督,严禁中途离岗。当日使用过的“现场监督检查卡”应有当日工作负责人、操作监护人的签名。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在安排到岗到位监督检查的领导干部(中层及以上领导)、管理人员时,原则要求一个生产现场不超过3人,每日作业“日公告”公布的到位干部、管理人员必须和现场到位人员相符,若人员调整,需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二十八条 严肃到位纪律,凡确定到位领导现场到位指导时,必须按时到位,若不能按时到位,作业人员有权拒绝开工。(所谓到位就是全过程参加检修施工现场工作,对检修施工前期工作的准备、安全措施落实、作业过程的安全管理及协调需要全面掌握,要与检修施工人员同进同出,坚守工作岗位,履行到位干部职责)。
第二十九条 各级安全监督管理人员对到位领导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若发现有不到位、到位不履行职责人员按管理违章查处。
第三十条 各级领导干部和生产管理人员每人每月生产现场监督检查次数规定:
市公司分管安全生产领导:不少于2次。
市公司安全生产职能部门:主任(副主任)不少于3次;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少于4次。
县公司领导:党政正职不少于3次,分管生产领导不少于5次,其他领导不少于3次。
县公司安全生产职能部门:主任(副主任)不少于6次;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少于8次。
修试、调度中心等生产单位:主任(主任工程师)不少于8次;技安员不少于8次(月度任务少的,按实际工作应到必到)。
第八章 现场监督检查统计与管理
第三十一条 公司对生产现场监督检查进行统一统计与管理。
(一)各单位每月月底前,将本单位《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生产现场监督检查月度统计表》(具体见附件2)上报市公司安监部。
(二)特殊时期(大负荷、恶劣天气、电网方式薄弱、重要保电期间),各单位必须实行领导带班,市公司根据情况发布命令,提升现场到岗到位监督检查标准。
(三)市公司安全监察部每月负责对公司系统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生产现场监督检查情况进行统计、汇总、通报。各县公司安全监察部每月负责对本单位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监督检查情况进行统计、汇总,在每月安全分析会上通报执行情况,并按附表3要求每月5日前上报市公司安全监察部门。
(四)各单位现场监督检查卡由本单位自行按月装订并保存,现场监督检查卡的保存期限为一年。
第九章 考核与奖励
第三十二条 对未按规定执行生产现场监督检查的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按照市公司《安全生产奖惩规定》相关条款进行处罚。
第三十三条 对未按规定上报《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生产现场监督检查月度统计表》的单位,在月度安全考核中酌情扣分。
第三十四条 对于在生产现场监督检查工作中认真负责、贡献突出或发现并避免人身和设备事故者,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于现场管理职责履行到位、管理有序、作业规范、安全生产效果突出的生产现场,按有关规定进行奖励。
第十章 附 则
本办法由市公司安全监察部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水电站大坝安全检查施行细则
临时用电安全健康管理制度
电气设施安全健康管理制度
电钳工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机运队电钳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机运队配电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电气焊维修工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生产用电管理规定
企业安全用电管理制度
配电房安全管理制度
工作票和操作票管理制度
工厂安全用电规定
停送电安全管理制度
电线电缆安装标准规范
电动车充电安全管理制度
安全风险分级控制管理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