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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唐南京发电厂安全生产工作规定

  
评论: 更新日期:2017年05月24日

        (四)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国家规定的专业培训,取得相应的特种作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第五十七条 在岗生产人员的培训
        (一)在岗生产人员应定期进行有针对性的技术问答、事故预想等现场培训活动;进行反事故演习;
        (二)离开运行岗位1个月及以上的主要岗位值班人员或离开运行岗位3个月及以上的一般岗位值班人员,必须经过熟悉设备系统、熟悉运行方式的跟班实习两个轮值,并经《电力安全工作规程》考试合格后,方可再上岗工作;
        (三)生产人员调换岗位、所操作设备或技术条件发生变化,必须进行适应新岗位新操作方法的安全技术教育和实际操作训练,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四)所有生产人员必须熟练掌握触电现场急救方法;所有职工必须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
        第五十八条 新任命的各级生产领导人员,应经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法规、规程制度和岗位安全职责的学习,由上级管理部门安排或组织考试。
        第五十九条 主要领导及生产负责人应取得地方安全监督机构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合格证书。
        第六十条 安全生产法规、规程制度的定期考试
        (一)企业的正副职领导、安全监督部门负责人,每年一次接受分公司有关安全生产法规的考试;
        (二)企业对项目部负责人、生产部门负责人每年进行一次有关安全生产规程制度的考试;
        (三)企业对所有运行、维护、点检人员以及特种作业人员,每年进行两次安全生产规程制度的考试。
        第六十一条 企业每年对工作票签发人、点检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进行培训,经考试合格后,以正式文件公布有资格担任工作票签发人、点检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的人员名单。
        第六十二条 企业有关部门将安全生产规程制度的考试成绩记入个人教育培训档案,考试不及格的限期补考,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六十三条 对违反规程制度造成事故、一、二类障碍和严重未遂事故的责任者,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还应责成其学习有关规程制度,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六十四条 运用安全录像、电视、计算机多媒体、广播、板报、实物、图片展览,以及安全知识考试、演讲、竞赛等多种形式宣传、普及安全技术知识,进行有针对性、形象化的培训教育,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第六十五条 企业应设置安全教育室,用音像、实物等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
        第六十六条 定期组织学习、分析、探讨系统内部及外部的典型事故案例,及时对有关人员进行教育。
        第六十七条 加强对全员的安全生产教育,树立安全生产法制化的观念,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做到“四不伤害”(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保护他人不受伤害)。
       
        第九章  例行工作
       
        第六十八条 班前会和班后会
        由班组长组织,班组安全员协助。
        班前会:接班(开工)前,结合当班运行方式和人员情况,讲工作任务、讲安全风险、讲控制措施,交代注意事项。
        班后会:总结讲评当班工作和安全风险管控情况,表扬好人好事,批评忽视安全、违章作业等不良现象,并做好记录。
        第六十九条 安全日活动
        由班组长组织,班组安全员协助,部门领导参加并检查活动情况(每月至少一次),保护他人不受伤害领导(每季度至少参加一次)不定期参加班组安全日活动,以及时掌握基层班组安全学习动态。
        班(组)每周或每个轮值进行一次安全日活动,活动以学习有关上级文件和会议精神、学习事故通报、分析本企业、车间和班组发生的不安全事件以及典型的违章现象、分析作业环境可能存在的危险因素、岗位应急预案、岗位应急设施的使用等为主要内容。
        第七十条 安全分析会
        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安全分析会,综合分析安全生产趋势,及时总结事故教训及安全生产管理上存在的薄弱环节,研究采取预防事故的对策。会议由各单位安全第一责任人主持,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会议安排在每月15日前召开。
        第七十一条 安全监督网例会
        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监督网例会,安监部门负责人主持,安全网成员参加,会议安排在每月15日前召开。
        第七十二条 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
        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学习国家、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综合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审核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审核重大反事故措施计划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研究采取预防事故的对策,会议安排在单月份的15日前召开。
        第七十三条 隐患排查与治理
        企业定期组织隐患排查工作,对查出的隐患进行分析评估,对查出的问题和隐患制定整改计划并监督落实。
        隐患排查前应制定排查方案,明确排查的目的、范围。要根据安全生产需要,结合季节特点,采用综合检查、季节性检查、节假日检查、日常检查等方式进行隐患排查。定期检查包括春季和秋季安全检查,春季或秋季安全检查应结合季节特点和事故规律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第七十四条 安全简报
        (一)安监部负责每月编写一期安全简报,不定期编写通报、快报,通报安全生产情况,综合分析安全情况、事故规律,吸取事故教训。
        (二)大唐集团、江苏发电公司《安全简报》下发到企业后,由企业生产副职进行签发,并组织学习、贯彻;《安全督导简报》下发到企业后,由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进行签发,并组织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与闭环。
        第七十五条 安全性评价
        企业以安全性评价为手段开展风险评估与控制工作,安全性评价工作以三年为一个周期开展。充分利用“问题库”监督安全性评价整改,关键是落实整改责任制、重点是监督管理问题整改和严格履行验收程序。
        第七十六条 安全生产月
        每年的安全生产月活动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和上级的要求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重点是加大安全生产工作的宣传力度,增强全企业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认识,提高全员的安全生产意识,提高企业的安全文化水平。
        第七十七条 反违章工作
        按要求开展反违章工作,及时发现反违章管理漏洞,消除短板,不断纠偏,持续改进。
        第七十八条 三讲一落实
        班组在组织生产工作过程中,在讲工作任务的同时,要讲作业过程的安全风险,讲安全风险的控制措施,抓好安全风险控制措施的落实,有效防控现场作业安全风险,确保安全生产。
        企业建立三讲一落实工作的监督、检查、激励和约束机制,每月要进行三讲一落实活动的统计、分析、总结和评先工作。
       
        第十章  发包工程
       
        第七十九条 电力生产工作应充分挖掘、利用自身的人力和设备资源来完成。确需要利用企业以外的人力资源的,必须对外发包工程,严禁雇佣临时工。
        第八十条 安监部负责制定发包工程管理制度,规范发包合同的形式、内容、应履行的审批程序及各有关方应承担的责任。
        第八十一条 发包工程项目必须依法签订合同。合同中应具体规定发包方和承包方各自应承担的安全责任,并由安监部审查同意。
        第八十二条 在工程项目发包前,必须由工程发包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对承包方以下资质和条件进行审查:
        (一)有关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法人代表资格证书、安全资质证书,施工简历和近3年安全施工记录;
        (二)工作人员年龄、工种、健康状况等是否符合要求。工程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资格证书、专职安全员的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三)承包方保证安全施工的组织机构、工器具、安全防护设施、安全用具能否满足安全施工要求。涉及定期试验的工器具、绝缘用具、施工机具、安全防护用品,是否具有有检验、试验资质部门出具的合格的检验报告。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有合格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四)具有两级机构的承包方是否设有专职安全管理机构;施工队伍超过30人的是否配有专职安全员;低于30人的是否设有兼职安全员。安全管理机构、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是否满足要求。
        第八十三条 作为发包方,企业应承担以下安全责任:
        (一)对承包方的资质进行审查,确定其符合本规定上条所列条件;
        (二)开工前对承包方负责人和工程技术人员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并应有完整的记录或资料;根据承包方提供的员工名单,审查施工人员的健康情况是否符合本规定的要求;必要时,在承包方教育培训的基础上对承包方负责人和工程技术人员、工人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和考试,提供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程、制度、要求;
        (三)在有危险性的电力生产区域内作业,有可能造成火灾、爆炸、触电、中毒、窒息、机械伤害、烫伤、坠落、溺水等有可能造成人身伤害、设备损坏及电网破坏事故的,发包方应事先要求承包方做好危险点分析,并制订安全措施,经发包方审核批准后,监督承包方实施,并按《电力安全工作规程》要求承包方必须设监护人;
        (四)合同中规定由发包方承担的有关安全、劳动保护等其他事宜;
        (五)发包方与承包方的工程合同中,必须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并签订安全协议做为附件。
        第八十四条 发包方与承包方签订的安全协议要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发包方提出的确保施工安全的组织措施、安全措施和技术措施要求;
        (二)承包方制定的确保施工安全的组织措施、安全措施和技术措施;
        (三)承包方应遵照执行的有关安全生产、治安、防火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四)发包方对现场实施奖惩的有关规定; 
        (五)有关事故报告、调查、统计、责任划分的规定;
        (六)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考试及办理施工人员胸卡的要求。
        第八十五条 承包方不得擅自将工程转包或分包,严禁返包,即承包方将工程的某些具体工作交由发包方的某个部门、班组或个人完成。施工企业在工作中遇有特殊情况确实需要由发包方配合完成的工作,需书面提出申请,经企业领导批准后,指派有关部门、班组完成。
        第八十六条 承包方施工人员在电力生产区域内违反有关安全生产规程制度时,发包方安全监督部门应予制止,直至停止承包方的工作。
        第八十七条 因承包方责任造成的发包方设备、电网事故,由发包方负责调查、统计上报。发包方根据合同对承包方进行处罚。
        第八十八条 因承包方负主要责任造成的承包方人身事故,不对发包方进行考核,但发包方与承包方有资产关系或有管理关系者除外。
       
        第十一章  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
       
        第八十九条 设备部是重大危险源归口管理部门。负责重大危险源的日常管理、普查登记、建档备案、检测评估和隐患治理工作。下列人员应对重大危险源管理负领导、技术、监督和现场管理责任:
        (一)企业厂长、生产副厂长、设备部负责人对重大危险源管理负领导责任;
        (二)总(副总)工程师、设备部及发电部相关技术人员对重大危险源负技术责任;
        (三)安监部对重大危险源管理负监督责任;
        (四)点检员(或重大危险源专责人)、运行人员对重大危险源负现场管理责任。
        第九十条 每年第一季度完善重大危险源普查登记、建档和备案工作,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台帐,及时录入集团公司(江苏发电公司)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网络数据。
        第九十一条 将构成国家规定的重大危险源及时报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备案;对于已不构成国家规定的重大危险源,及时向地方政府主管部门提出报告,予以注销。
        第九十二条 每年一季度由总工程师(生产副总经理)组织,设备部负责,开展本企业的重大危险源评估工作,对重大危险源的风险进行评估、分级,实施针对性的监控措施。
        第九十三条 对评估结果为一、二、三级的重大危险源要及时安排隐患整改,降低等级,确保其可控在控。
        第九十四条 重大危险源评估完成后,由总工程师(生产副总经理)组织,设备部负责对发现的问题制定整改计划,并及时录入问题库,实现在线管理;重大危险源隐患整改要严格执行验收制度;安监部应监督重大危险源整改情况,定期进行核查,利用安全简报通报整改情况。
        第九十五条 企业重大危险源是重点保卫部位和重点防火部位,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必要时应设警戒线或防护隔离措施,并落实消防责任。
        第九十六条 构成重大危险源的设备、设施、场所等,需要办理生产使用许可证的必须办理许可手续,并接受地方政府监督部门的检查、检测。
        第九十七条 点检人员、运行人员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巡回检查和管理,发现隐患,及时消除。
        第九十八条 安监部每半年完成一期《重大危险源监督报告》,报江苏发电公司。
       
        第十二章  安全生产危急事件管理
       
        第九十九条 安全生产危急事件管理坚持防御和救援相结合的原则。危急事件管理实行企业厂长负责制,安监部负责归口管理。
        第一百条 应急预案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一)风险种类多、可能发生多种事故类型的,应当组织编制综合应急预案。综合应急预案应符合《电力企业综合应急预案编制导则(试行)》要求;
        (二)对于某一种类的风险,应当根据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制定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应符合《电力企业专项应急预案编制导则(试行)》要求;
        (三)对于危险性较大的重点岗位,应当制定重点工作岗位的现场处置方案。现场处置方案应符合《电力企业现场处置方案编制导则(试行)》要求。
        第一百零一条 应急预案应具有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要包括应急组织机构和人员的联系方式、应急物资储备清单等附件信息。附件信息应当经常更新,确保信息准确有效。
        第一百零二条 应急预案要适时修订,且至少每三年修订一次,修订情况应有记录并归档。
        第一百零三条 应组织专家对本企业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评审应当形成书面纪要并附有专家名单。应急预案经评审后,由企业主要负责人签署公布。
        第一百零四条 企业安监部应按要求将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报送江苏省能源局备案。
        第一百零五条 应急预案修订后应按报备程序重新备案。
        第一百零六条 做好应急预案的培训工作,定期开展危急事件的抢险救援的演练工作,使有关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程序和岗位应急处置方案,提高抢险救援队伍的技能水平,保障抢险救援工作的有效进行。
        第一百零七条 当运行和设备状况、作业环境、自然环境发出预警信号,有可能发生危急事件时,应启动应急预案并及时上报。危急事件发生后,要成立指挥机构,指挥危急事件处理工作。
        第一百零八条 应急救援要接受地方政府的领导,配合地方政府做好公共领域或影响公众的危急事件的应急救援等相关工作;
        第一百零九条 要积极配合电网经营和调度机构做好防止电网瓦解及大面积停电等保证电网安全应急救援工作
        第一百一十条 危急事件结束后,要对设备设施进行全面检查或评估,必要时,应开展技术鉴定工作,认真查找设备和设施在危急事件后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积极采取措施予以消除。消除隐患后,方可恢复生产。
       
        第十三章  防汛管理
       
        第一百一十一条 坚持“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全力抢险”的防汛管理工作方针。制定防洪度汛方案、防汛应急预案、每年修订完善防汛规程,接受上级部门组织的检查考核。
        第一百一十二条 加强对设备的巡视检查,做好各设备的安全监测,确保各有关设备能够按照防洪调度原则和设计规定安全运行。
        第一百一十三条 经常认真检查和总结防汛工作中的不足之处,及时发现防洪设施的各类安全隐患,制定合理的整改计划,组织防汛演练,要做到年年抓防汛,年年有提高。
        第一百一十四条 履行防汛安全定期检查制度,做好安全监测工作,做好工具、泵部的检查、校验工作,保证能够防汛 期的安全状况。
       
        第十四章  治安保卫、交通、消防安全管理
       
        第一百一十五条 厂办公室负责企业的治安保卫工作,依靠安防监控系统,加强对码头、厂房、开关站等重要设施和部位的监控。
        第一百一十六条 对各生产区域进行物理隔离,杜绝无关人员进入各生产区域,防止生产物资的丢失及人为破坏。加强与地方政府的联防工作,确保生产及重要设施的安全。
        第一百一十七条 办公室负责开展各类驾驶人员的交通安全法规学习和技术培训,加强特种车辆的安全管理,严格执行车辆管理制度。加强对司机的安全教育,严禁酒后驾车、严禁疲劳驾车、严禁超速行驶等各种违章行为,防止发生本单位负主要责任的重大交通事故。
        第一百一十八条 安全监察部负责完善消防体系、消防队伍的建设、设施配置。逐步建立和完善义务消防队或请专业消防队伍定期开展消防演练,加强消防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做好消防宣传工作,利用多种手段提高员工的消防意识,防止重大火灾事故的发生。
       
        第十五章  事故调查分析与处理
       
        第一百一十九条 安全监察部是事故的归口管理部门,并负责组织人身事故的调查;设备事故由设备部门负责组织调查、运行事故由发电部门负责组织调查。
        第一百二十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部门负责人,部门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同时报安全监督部门和企业负责人;企业负责人组织施救的同时应按照国家和集团公司系统有关规定及时如实报告,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各级人员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第一百二十一条 事故调查分析与处理应当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事故调查分析和处理的具体办法按照国家和上级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二十二条 企业是事故结案的主体,对结案负直接责任。事故结案制坚持“原因未查清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责任者未受处理不放过、应接受教育者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原则,实行“按专业、分层次、程序化、责任制”管理。
       
        第十六章  考核与奖惩
       
        第一百二十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实行以责论处的原则并设立奖励基金。对安全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予以奖励;对安全工作严重失职、违章指挥、违章调度、违章作业造成后果的部门和个人,予以处罚。
        第一百二十四条 安全工作的奖励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批评教育与经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以奖惩为手段,以教育为目的。
        第一百二十五条 企业每年至少一次对上一年度在安全生产工作方面业绩突出的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
       
        第十七章  附  则
       
        第一百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安全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一百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一一〇条 各公司、各部室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一一一条 本规定用于调整内部安全管理关系和规范安全工作行为,不作为处理和判定民事责任的依据。
        第一一二条 本规定由安全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一一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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