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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事件管理规定

  
评论: 更新日期:2017年07月04日

        (四)轻微交通事故,是指一次造成轻伤 1 至 2 人的、财产损失机动车事故 1000 元以下,非机动车事故 200 元以下的交通事故。
        第十三条 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是指电力企业发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事故:
        (一)人员发生明显中毒症状、辐射伤害或者可能导致伤残后果的;
        (二)人群发生中毒症状的;
        (三)因环境污染引起厂群冲突等影响社会安定的;
        (四)对环境造成较大危害,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 5 万元以上的。 第十四条 职业卫生健康事故,是指电力企业发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事故:
        (一) 群体性食物中毒的;
        (二) 饮用水受到污染,造成群体中毒的;
        (三) 环境噪声造成员工听力完全丧失的;
        (四) 发生Ⅰ期以上尘肺病的。
        第十五条 工程质量事故 水电工程质量事故的认定标准执行《集团公司水电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火电工程质量事故的认定标准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章 事故/事件即时报告
        第十六条 电力企业发生事故后,应当按照国家、电监会以及地方政府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如实汇报,同时按照下列规定向集团公司、公司提交即时报告:
        (一)电力企业发生一般以上人身事故、重大以上设备事故、工程质量事故、火灾事故、有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职业卫生健康事故,以及对社会造成严重影响的事故,应当 按照集团公司重大事项“三个渠道”(即一是安全第一责任者向分公司、公司领导报告;二是电厂安监 部门向分公司、公司安监室报告;三是电厂行政部向分公司、公司经理工作部报告)报告制度的要求, 立即用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逐级向公司、集团公司报告。同时应于 1 小时内向事故发生所在 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地方电监办报告。
        (二)电力企业发生社会影响较大、涉险人数 30 人以上或者可能造成很大经济损失的特别重大未 遂事故,以及媒体向社会披露的特大未遂事故,应当及时将未遂事故的有关情况、处置情况、调查结论和防范措施等逐级向公司、集团公司报告。
        (三)发生事故的单位应当将事故调查、抢险、抢修以及处理进展的实际情况,定期逐级向公司、集团公司报告。有关部门应当及时跟踪了解有关情况,督促整改措施的落实。
        (四)发生人身轻伤、可能对社会造成影响的事件、设备一类障碍事件,应及时向公司安监室报告。
        第十七条 不安全事件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自不安全事件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不安全事件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不安全事件、火灾不安全事件自发生之日起 7 日内,不安全事件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第十八条 不安全事件报告必须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不安全事件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瞒报。
        第十九条 即时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
        (二)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设备损坏初步情况;对社会是否造成影响等情况;
        (三)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断;
        (四)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以及事故控制情况。
        第四章 事故/事件应急控制
        第二十条 事故/事件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启动相应级别的事故应急预案,或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态扩大,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五章 事故/事件调查
        第二十一条 一般事故及以上不安全事件的调查,执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理》(中 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493 号)之规定,同时不安全事件发生单位的上级分公司或公司应当派人参加。
        第二十二条 火灾事故、交通事故、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职业卫生健康事故、特别重大未遂事 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调查。发生事故的单位配合事故调查组开展工作。必要时,公司、集团公司可指派安监人员和有关专业人员参加调查。
        第二十三条 火电工程质量事故,按照有关规定组织调查。
        第二十四条 设备一类障碍由发生事故单位的领导或者其指定人员组织安监、生技(工程)以及 其它有关部门人员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人身轻伤事故,由事故发生单位的领导或者其指定人员组织安监、生技(工程)、人资(社保)以及工会等部门成员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必要时,公司可指派安监人员和有关专业人员参加或者组织调查。设备一类障碍报告由事故调查组织单位的技术人 员填写,人身轻伤事故报告由事故调查组织单位的安监人员填写。
        第二十五条 人身轻伤和设备一类障碍不安全事件的调查,应在一周内完成,并以调查报告书的 形式上报分公司、公司。由于原因复杂,一周内不能完成调查工作的,应向上级分公司、公司申请, 经分公司、公司批准,可延长调查时间,但延长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一周。
        第二十六条 不安全事件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不安全事件发生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不安全事件现场、毁灭相关证据。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散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等。
        第二十七条 不安全事件调查组有权向发生的单位、有关部门和人员了解有关情况和索取有关资 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第二十八条 电力生产事故的调查程序,应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一)事故现场保护 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单位必须迅速抢救伤员并派专人严格保护事故现场。未经调查和记录的事故现场,不得任意变动;同时应当立即对事故现场和损坏的设备进行照相,录像,绘制草图,收集 资料等工作。因紧急抢险、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导交通等,需要变动事故现场的,必须经发生事故的单位有关 领导和安监部门同意,并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写出书面记录,保存必要的痕迹、物证。发生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93 号)所规定的较大及以上事故, 发生事故的单位应当立即通知所在地人民政府和公安部门,并要求派人保护现场。
        (二)原始资料收集 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单位的安监部门或者其指定的部门应当立即组织当值值班人员、现场作业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在下班离开事故现场前,分别如实提供现场情况,并写出事故的原始材料。安监 部门应当及时收集有关资料,并妥善保管。事故调查组成立后,安监部门及时将有关材料移交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应当根据事故情况查 阅有关运行、检修、试验、验收的记录文件和事故发生时的录音、故障录波图、计算机打印记录等, 及时整理出说明事故情况的图表和分析事故所必需的各种资料和数据。事故调查组在收集原始资料时,应当对事故现场搜集到的所有物件(如破损部件、碎片、残留物等)
        保持原样,并贴上标签,注明地点、时间、物件管理人。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单位以及其有关部门和人员了解事故的有关情况并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三)事故情况调查 人身伤亡事故应当查明伤亡人员和有关人员的单位、姓名、性别、年龄、工种、本工种工龄等;查明事故发生前工作内容、开始时间、许可情况、作业程序、作业时的不安全状态和行为以及作业位置、事故发生的经过、现场救护等情况;查明事故发生前伤亡人员和相关人员的技术水平、安全教育记录、健康状况,过去的事故记录,违章违纪等情况;查明事故场所周围的环境情况(包括照明、湿度、温度、通风、声响、色彩度、道路、工作面状况以及工作环境中有毒、有害物质和易燃易爆物取样分 析记录)、安全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情况(了解其有效性、质量以及使用时是否符合规定) 等。设备事故等应当查明发生的时间、地点、气象情况,查明事故发生前设备和系统的运行情况;查明事故发生经过、扩大以及处理情况;查明与设备事故有关的仪表、自动装置、断路器、保护、故障录波器、调整装置、遥测遥信、遥控、录音装置和计算机等记录、动作情况;查明设备资料(包括订货合同、大小修记录等)情况以及规划、设计、制造、施工安装、调试、运行、检修等质量方面存在的问题;查明事故造成的设备损坏程度、经济损失,以及是否对社会造成不良的影响和其影响程度等情况。了解现场规程制度是否健全,规程制度本身及执行中暴露的问题,了解企业管理、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技术培训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事故涉及两个以上单位时,应当了解相关合同或者协议。
        (四)事故原因和责任分析 事故调查组在事故调查的基础上,分析并明确事故发生、扩大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必要时,事故调查组可委托专业技术部门进行相关计算、试验、分析。 事故调查组在确认事实的基础上,分析是否人员违章、过失、失职、违反劳动纪律;安全措施是否得当;事故处理是否正确等。 根据事故调查的事实,通过对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的分析,确定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根据其在事故发生过程中的作用,确定事故发生的主要责任者、次要责任者、事故扩大的责任者。凡事故分析中存在与事故有关的下列问题,确定为领导责任:
        1.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
        2.制度不健全;
        3.对职工教育培训不力;
        4.现场安全防护装置、个人防护用品、安全工器具不全或者不合格;
        5.反事故措施不落实;
        6.同类事故重复发生;
        7.违章指挥。
        (五)防范措施制定 事故调查组应当根据事故发生、扩大的原因和责任分析,提出防止同类事故发生、扩大的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
        (六)人员责任追究
        1.对由人民政府、电监会组织调查的事故,事故责任确定后,事故调查组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 规对事故责任人员提出处理意见。有关单位和部门按照人事管理权限,依照事故调查组的处理意见对 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对触犯法律,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下列情况应当 严肃处理:
        (1)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造成事故的;
        (2)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或者在调查中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
        (3)阻挠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事故调查;拒绝或者阻挠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在事故处理中积极恢复设备运行和抢救、安置伤员;在事故调查中主动反映事故真相,使事故调查顺利进行的有关事故责任人员,可酌情从宽处理。
        2.对由事故发生单位或公司组织调查的事故,按照公司《员工奖惩规定》、《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办法》、《年度安全目标责任书》和事故发生单位相关规定对有关人员进行处理。
        第六章 事故调查报告
        第二十九条 由人民政府、电监会组织调查的事故,事故调查组写出《事故调查报告书》后,按 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由集团公司和公司组织调查的事故,事故调查组写出《事故调查报告书》后,应当报 送组织事故调查的单位。经事故调查的组织单位同意后,事故调查工作即告结束。
        第三十一条 事故调查的组织单位收到事故调查组写出的《事故调查报告书》后,应当立即提出《事故处理报告》,并在 15 天内以文件形式批复给事故发生单位以及参加事故调查的单位和部门,同时上报上一级单位。
        第三十二条 事故调查结案后,发生事故的单位应当将有关资料归档,资料必须完整,根据情况 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伤亡事故或者设备事故等报告;
        2.事故调查报告书、事故处理报告书以及批复文件;
        3.现场调查笔录、图纸、仪器表计打印记录、资料、照片、录像带等;
        4.技术鉴定和试验报告;
        5.物证、人证材料;
        6.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材料;
        7.事故责任者的自述材料;
        8.医疗部门对伤亡人员的诊断书;
        9.发生事故时的工艺条件、操作情况和设计资料;
        10.处分决定和受处分人的检查材料;
        11.有关事故的通报、简报以及成立调查组的有关文件;
        12.事故调查组的人员名单,内容包括姓名、职务、职称、单位等。
        第七章 事故/事件统计报告
        第三十三条 事故报告、报表的报送工作,按照分级管理、逐级上报的原则执行。基层电力企业将 事故报告、报表上报公司,经公司审核、汇总后,报送集团公司。电力基建项目参建单位的事故报告、 报表的报送工作,由参建单位按照管理权限报送主管单位,同时报送电力建设项目单位。电力建设项 目单位报送公司,经公司审核、汇总后,报送集团公司。
        第三十四条 事故调查报告书按照下列规定报送: 一般以上人身事故、设备事故、火灾事故、工程质量事故以及环境污染和破坏事故、职业卫生健康事故、特别重大未遂事故,填写《事故调查报告书》。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调查的事故,发生事故的单位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书》之日起一周内,将有关情况报送电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同时逐级报送公司、集团公司。电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组织调查的事故,发生事故的单位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书》之日起 一周内,将有关情况逐级报送公司、集团公司。公司组织调查的事故,应当在事故发生后 45 天内将《事故调查报告书》报送集团公司。 发生事故的单位组织调查的事故,应当在 30 天内将《事故调查报告书》逐级报公司、集团公司。
        第三十五条 月度和年度报表的报送基层电力企业应当在次月 3 日前将本月事故快报以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方式报送公司,经公司审核、汇总后于 4 日前报送集团公司。基层电力企业应当在次月 13 日前将本月正式的事故月度报表、安全统计软件以书面和电子邮件方式报送公司,经公司审核、汇总后于 15 日前报送集团公司。基层电力企业应当于次年 1 月 20 日前将年度报表以书面和电子邮件方式报送公司,经公司审核、 汇总后于 1 月 25 日前报送集团公司。各类安全报表填报时应严格按照格式要求和规定填写,并附有月度和年度安全生产情况分析资料。
        第三十六条 涉及电网企业等两个以上企业的事故,如果符合发电企业设备事故条件时,发生事故的发电企业也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统计、上报。伴有人身事故的设备事故等,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将人身事故、设备事故等分别统计、上报。
        第三十七条 发电企业连续无事故的天数累计达到 100 天为一个安全周期。发生本单位应当承担责任的一般以上人身事故、设备事故或者火灾事故、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职业卫生健康事故,均应当中断安全周期。
        第八章 防范措施落实
        第三十八条 不安全事件发生单位负责对本单位不安全事件防范措施的具体制定和落实工作。 第三十九条 人身轻伤、设备一类障碍及以上不安全事件的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应书面报送上级分公司和公司,同时接受上级分公司、公司或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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