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电气的规范管理,有效促进相关管理工作,特制定以下管理规定:
1、动力厂无条件确保各分厂连续、稳定的供电。
2、所有电气工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3、高压一段、二段功率因数不低于0.9。
4、所有变频器的维护、检修、保养由动力厂负责(包括《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的》管理),非正常因素损坏,由使用单位负责,固定资产属各生产单位负责所有。
1、 所有照明灯具一律由生产车间领取,由动力厂负责安装。
2、 所有临时电源(工具电源除外)必须经所属分厂相关领导批准方可实施接线。
3、 各分厂总配电室、变压器每年必须检修、保养一次(具体工作由动力厂负责,停电时间由生产车间报生产部批准)。
4、 各分厂180KW以上电机,每三年由动力厂进行大修一次,具体检修工作由动力厂负责,吊装工作由生产车间负责完成。
5、 所有技改安装电器材料、非正常因素损坏的电器材料一律由生产使用单位负责领取。
6、 各分厂配电柜柜内电器元件维护由动力厂负责,柜体及外围环境保证由使用分厂负责。
水电站大坝安全检查施行细则
临时用电安全健康管理制度
电气设施安全健康管理制度
电钳工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机运队电钳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机运队配电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电气焊维修工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生产用电管理规定
企业安全用电管理制度
配电房安全管理制度
工作票和操作票管理制度
工厂安全用电规定
停送电安全管理制度
电线电缆安装标准规范
电动车充电安全管理制度
安全风险分级控制管理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