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灭火器管理规定

  
评论: 更新日期:2014年01月02日
二、中危险级:用电用火较多、火灾危险性较大、可燃物较多,起火后蔓延较迅速的场所;
  三、轻危险级:用电用火较少、火灾危险性较小、可燃物较少,起火后蔓延较缓慢的场所。
  民用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举例见本规范附录三。
  第2.0.3条 火灾种类应根据物质及其燃烧特性划分为以下几类:
  一、A类火灾:指含碳固体可燃物如木材、棉、毛、麻、纸张等燃烧的火灾;
  二、B类火灾:指甲、乙、丙类液体如汽油、煤油、柴油、甲醇、乙醚、丙酮等燃烧的火灾;
  三、C类火灾:指可燃气体如煤气、天然气、甲烷、丙烷、乙炔、氢气等燃烧的火灾;
  四、D类火灾:指可燃金属如钾、钠、镁、钛、锆、锂、铝镁合金等燃烧的火灾;
  五、带电火灾:指带电物体燃烧的火灾。
  第2.0.4条 灭火器的灭火级别应由数字和字母组成,数字应表示灭火级别的大小,字母(A或B)应表示灭火级别的单位及适用扑救火灾的种类。

第三章 灭大器的选择
  第3.0.1条 灭火器应按下列因素选择:
  一、灭火器配置场所的火灾种类;
  二、灭火有效程度;
  三、对保护物品的污损程度;
  四、设置点的环境温度;
  五、使用灭火器人员的素质。
  第3.0.2条 灭火器类型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扑救A类火灾应选用水型、泡沫、磷酸铵盐干粉、卤代烷型灭火器;
  二、扑救B型火灾应选用于粉、泡沫、卤代烷、二氧化碳型灭火器;
  扑救极性溶剂B类火灾不得选用化学泡沫灭火器;
  三、扑救C类火灾应选用干粉、卤代烷、二氧化碳型灭火器;
  四、扑救带电火灾应选用卤代烷、二氧化碳、干粉型灭火器;
  五、扑救A、B、C类火灾和带电火灾应选用磷酸铵盐干粉、卤代烷型灭火器。
  扑救D类火灾的灭火器材应由设计部门和当地公安消防监督部门协商解决。
  第3.0.3条 在同一灭火器配置场所,当选用同一类型灭火器时,宜选用操作方法相同的灭火器。
  第3.0.4条 在同一灭火器配置场所,当选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类型灭火器时,应采用灭火剂相容的灭火器。
  不相容的灭火器见本规范附录四。

第四章 灭火器的配置
第4.0.1条 A类火灾配置场所灭火器的配置基准应符合表4.0,1的规定。



A类火灾配置场所灭火器的配置基准    表4.0.l
   ┌───────┬─────┬────┬────┐ 
   │危险等级   │严重危险级│中危险级│轻危险级│ 
   ├───────┼─────┼────┼────┤ 
   │每具灭火器最小│5A    │5A   │3A   │ 
   │配置灭火级别 │     │    │     │ 
   ├───────┼─────┼────┼────┤ 
   │最大保护面积   │10    │15   │20   │ 
   │(m^2/A)  │     │    │    │ 
   └───────┴─────┴────┴────┘ 


第4.0.2条 B类火灾配置场所灭火器的配置基准应符合表4.0.2的规定。


B类火灾配置场所灭火器的配置基准表4.0.2 
  ┌───────┬─────┬────┬────┐ 
  │危险等级   │严重危险级│中危险级│轻危险级│ 
  ├───────┼─────┼────┼────┤ 
  │每具灭火器最小│8B    │4B   │1B   │ 
  │配置灭火级别 │     │    │     │ 
  ├───────┼─────┼────┼────┤ 
  │最大保护面积 │5     │7.5  │10    │ 
  │(m2/B)   │     │    │    │ 
  └───────┴─────┴────┴────┘ 

第4.0.3条 B类火灾配置场所灭火器的配置基准应按B类火灾配置场所的规定执行。
第4.0.4条 地下建筑灭火器配置数量应按其相应的地面建筑的规定增加 30%。
第4.0.5条 设有消火栓、灭火系统的灭火器配置场所,可按下列规定减少灭火器配置数量:
  一、设有消火栓的,可相应减少30%;
  二、设有灭火系统的,可相应减少50%;
  三、设有消火栓和灭火系统的,可相应减少70%。
第4.0.6条 可燃物露天堆垛,甲、乙、丙类液体贮罐,可燃气体贮罐的灭火器配置场所,灭火器配置数量可相应减少70%。
第4.0.7条 一个灭火器配置场所内的灭火器不应少于2具。每个设置点的灭火器不宜多于5具。
第五章 灭火器的设置
第一节 灭火器的设置要求
  第5.1.1条 灭火器应设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且不得影响安全疏散。
  第5.1.2条 灭火器应设置稳固,其铭牌必须朝外。
  第5.1.3条手提式灭火器宜设置在挂钩、托架上或灭火器箱内,其顶部离地面高度应小于1.50m,底部离地面高度不宜小于0.l5m。
  第5.1.4条 灭火器不应设置在潮湿或强腐蚀性的地点。如必须设置时,应有相应的保护措施。
  设置在室外的灭火器,应有保护措施。
  第5.1.5条 灭火器不得设置在超出其使用温度范围的地点。
  灭火器的使用温度范围见本规范附录五。

第二节 灭火器的保护距离
第5.2.1条 设置在A类火灾配置场所的灭火器,其最大保护距离应符合表5.2.1的规定。

A类火灾配置场所灭火器最大保护距离(m)表5.2.l
  ┌──────┬──────┬──────┐ 
  │ 灭火器类型│      │      │ 
  │    \ │手提式灭火器│推车式灭火器│ 
  │危险等级  │      │      │ 
  ├──────┼──────┼──────┤ 
  │严重危险级 │15      │30     │ 
  ├──────┼──────┼──────┤ 
  │中危险级  │20     │40      │
  ├──────┼──────┼──────┤ 
  │轻危险级  │25     │50      │ 
  └──────┴──────┴──────┘ 


第5.2.2条设置在B类火灾配置场所的灭火器,其最大保护距离应符合表5.2.2的规定。  
 
 B类火灾配置场所灭火器最大保护距离(m)表5.2.2  
  ┌──────┬──────┬──────┐ 
  │ 灭火器类型│      │      │ 
  │    \ │手提式灭火器│推车式灭火器│ 
  │危险等级  │      │      │ 
  ├──────┼──────┼──────┤ 
  │严重危险级 │9       │18     │ 
  ├──────┼──────┼──────┤ 
  │中危险级  │12     │24     │ 
  ├──────┼──────┼──────┤ 
  │轻危险级  │15     │30      │ 
  └──────┴──────┴──────┘ 

第5.2.3条 设置在C类火灾配置场所的灭火器,其最大保护距离按本规范第5.2.2条规定执行。
第5.2.4条 设置在可燃物露天堆垛,甲、乙、丙类液体贮罐,可燃气体贮罐的灭火器配置场所的灭火器其最大保护距离应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执行
 
二氧化碳灭火器
 
灭火原理
  在加压时将液态二氧化碳压缩在小钢瓶中,灭火时再将其喷出,有降温和隔绝空气的作用。
适用范围
  用来扑灭图书,档案,贵重设备,精密仪器、600伏以下电气设备及油类的初起火灾。
使用
  在使用时,应首先将灭火器提到起火地点,放下灭火器,拔出保险销,一只手握住喇叭筒根部的手柄,另一只手紧握启闭阀的压把。对没有喷射软管的二氧化碳灭火器,应把喇叭筒往上扳70—90度。使用时,不能直接用手抓住喇叭筒外壁或金属连接管,防止手被冻伤。在使用二氧化碳灭火器时,在室外使用的,应选择上风方向喷射;在室内窄小空间使用的,灭火后操作者应迅速离开,以防窒息。
 
 
干粉灭火器  

灭火原理:利用压缩的二氧化碳吹出干粉(主要含有碳酸氢钠或磷酸氢二铵)来灭火。
适用范围:可扑灭一般火灾,还可扑灭油,气等燃烧引起的失火。
  干粉灭火器是利用二氧化碳气体或氮气气体作动力,将筒内的干粉喷出灭火的。干粉是一种干燥的、易于流动的微细固体粉末,由能灭火的基料和防潮剂、流动促进剂、结块防止剂等添加剂组成。主要用于扑救石油、有机溶剂等易燃液体、可燃气体和电气设备的初起火灾。干粉灭火器按移动方式分为手提式、背负式和推车式三种。
  使用外装式手提灭火器时,一只手握住喷嘴,另一只手向上提起提环,干粉即可喷出。
  使用推车式灭火器时,将其后部向着火源(在室外应置于上风方向),先取下喷枪,展开出粉管(切记不可有拧折现象),再提起进气压杆,使二氧化碳进入贮罐,当表压升至 0 . 7 兆帕~ 1 兆帕时,放下进气压杆停止进气。这时打开开关,喷出干粉,由近至远扑火。如扑救油类火灾时,不要使干粉气流直接冲击油渍,以免溅起油面使火势蔓延。
  使用背负式灭火器时, 应站在距火焰边缘 5 米~ 6 米处,右手紧握干粉枪握把(若为氮气动力,则只能握住木制把手,否则可能被低温气体冻伤),左手扳动转换开关到“ 3 ”号位置(喷射顺序为 3 、 2 、 1 ),打开保险机,将喷枪对准火源,扣扳机,干粉即可喷出。如喷完一瓶干粉末能将火扑灭,可将转换开关拨到 2 号或 1 号的位置,连续喷射,直到射完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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