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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厂安全动火规定

  
评论: 更新日期:2014年02月09日

       (四)动火作业安全规定
       1、在有易燃、易爆介质管道、设备、塔器、储罐等处动火,先用插盲板或拆卸一段管道等方法,做到彻底与生产系统隔离,并进行清洗或置换,取样分析后,达到动火要求时,方能动火。
       2、动火区域要具备足够的消防器材和必要的防护措施,应设有动火标志牌,并有专人监护巡视。
       3、动火地点附近的易燃物应清除掉,附近的井、沟、槽要予以封闭。
       4、高空动火作业要用石棉布、板或其它遮挡物围遮,以免火花四溅。
       5、室内动火作业应将门窗打开,对周围设备进行遮挡,清除室内油污和可燃物品,附近不得使用汽油等轻质易燃物品清洗设备零件,安全通道要确保通畅。
       6、动火作业人员暂时离开时,必须派人对现场进行监护。
       7、动火作业过程如发生大量易燃易爆危险品泄露等意外情况,应立即熄灭火源,停止作业。
       8、动火结束后,应检查确认无明火存在,并派人对现场至少监护30分钟。
       9、五级以上大风,停止室外动火作业。
       10、凡需进行动火分析的作业,中途需要休息或其它原因需要停止动火作业的,动火间隔不得超过1小时,否则重新取样分析。如动火中途检修方案或工艺操作发生变化,可能对检修安全造成影响的,必须重新取样分析。
       11、凡需进行气体分析的动火作业,由单位安全员负责气体的取样点及化验结果的分析和动火安全措施的落实,同时要进行事故预想,采取积极预防措施。
       (五)动火考核规定
       1、动火单位未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进行动火作业的,发现一次处罚责任单位500-3000元。
       2、对《动火作业许可证》审批签字不全而进行动火的,每缺少一个单位签字处罚责任单位100元。
       3、未按《动火作业许可证》安全措施落实而进行动火作业的,每缺少一项处罚责任单位50元。
       4、在进行各类动火作业时,各级安全审批部门必须现场进行安全监护,落实安全措施。安全监护人未到现场进行监护而实施动火的,处罚动火人100元;监护单位接到动火通知后必须第一时间到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和监护,对于未到现场监护的单位,动火人有权拒绝动火,并有权越级举报,同时处罚相关责任单位200元。
       5、动火时应严格按照《动火作业许可证》或检修方案上的安全措施进行落实,对于落实不到位而私自动火的,处罚动火人100元;管理干部违章指挥的处罚200元。
       6、动火单位应严格按照各级动火作业规定期限进行作业,如中途动火作业时间需延长或改变动火作业时间的,应重新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否则按无证作业处罚。
       7、动火作业中途改变方案的或动火部位发生改变的,必须重新申请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否则按无证作业处罚。
       8、发现《动火作业许可证》有代签和私自更改现象的,处罚代签和更改人100元。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生效
   
                                   2013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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