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网

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评论: 更新日期:2014年09月11日
7.用火部位存在有毒有害介质的,应对其浓度作检测分析,若其含量超过车间空气中有害物质最高容许浓度的,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并在“用火作业许可证”上注明。
8.施工单位应做好施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气体分析部门应尽可能缩短采样分析时间,为用火作业创造条件。
9.停工大修装置在彻底撤料、吹扫、置换、分析合格,并与系统采取有效隔离措施后,首次设备、容器、管道用火,应采样分析合格。
10.设备、容器与工艺系统已有效隔离,内部无夹套、填料、衬里、密封圈等,不会再释放有毒、有害和可燃气体的,首次取样分析合格后,分析数据长期有效;当设备、容器内存有夹套、填料、衬里、密封圈等,有可能释放有毒、有害、可燃气体的,采样分析合格后超过1小时用火的,须重新检测分析合格后方可用火。
11.装置停工吹扫期间,严禁一切明火作业。在用火作业过程中,当作业内容或环境条件发生变更时,应立即停止作业,“用火作业许可证”同时废止。
12.使用电焊,气割用火作业时,乙炔气瓶应直立放置,氧气瓶与乙炔瓶间距不应小于5米,二者与用火作业地点垂直距离不应小于10米,并远离热源,严禁在烈日下暴晒。
13、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原则上禁止露天用火作业,应生产需要确需用火作业,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作业证重新审批。
14.在用火前应清除现场一切可燃物,并准备好消防器材。用火期间,距用火点30m内严禁排放各类可燃气体,15m内严禁排放各类可燃液体。在用火点10米范围内及下方不得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和喷漆等施工作业。
15.新建项目需要用火时,施工单位(承包商)提出用火申请,由用火地点所辖区域单位负责办理“用火作业许可证”,并指派用火监护人。
16.施工用火作业涉及到其他管辖区域时,由所在管辖区域单位领导审查会签,并由双方单位共同落实安全措施,各派一名用火监护人,按用火级别进行审批后,方可用火。
17.用火作业过程的安全监督。用火作业实行“三不用火”,即没有经批准的用火作业许可证不用火、用火监护人不在现场不用火、防火措施不落实不用火。领导、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有权随时检查用火作业情况。在发现违反用火管理制度的用火作业或危险用火作业时,有权收回用火作业许可证,停止用火,并根据违章情节,对违章者进行严肃处理。
八、职责要求
1、用火负责人职责
1)负责办理用火作业证,并对用火作业全面负责;
2)应在用火作业前全面了解作业内容、作业部位和作业环境,参与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和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安全注意事项;
3)作业完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火种遗留后方可离开现场。
2、用火作业人职责
1)用火作业人员应持有有效的本岗位工种作业证,作业时应随身携带经批准的“用火作业许可证”;
2)应参与风险危害因素的识别和安全措施的制定;
3)应逐项确认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4)应确认用火时间、地点和部位;
5)用火作业人员应严格执行“三不用火”的原则;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拒绝用火。
3、用火监护人职责
1)用火监护人应有岗位操作合格证;应了解用火区域或岗位的生产过程,熟悉工艺操作和设备状况;应有较强的责任心,出现问题能正确处理;应有处理应对突发事故的能力;
2)用火监护人负责用火现场的监护与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用火人停止用火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
3)在接到“用火作业许可证”后,应在部门领导或安全员的指导下,逐项检查落实防火措施;检查用火现场的情况;用火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采取措施;监火时应佩戴明显标志;用火过程中应坚守岗位不得脱岗;
4)当发现用火部位与“用火作业许可证”不相符合,或者用火安全措施不落实时,用火监护人有权制止用火;当用火出现异常情况时有权停止用火;对用火人不执行“三不用火”又不听劝阻时,有权收回“用火作业许可证”,并报告有关领导;
5)在用火作业完成后,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清理残火,确认无火种遗留后方可离开。
4、用火部位负责人职责
1)对所属生产系统在用火过程中的安全负责,参与制定、落实安全防范措施,负责生产与用火的衔接工作;
2)检查、确认“作业证”的审批手续,对手续不完备的“作业证”应及时制止用火作业;
3)在用火作业过程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通知停止用火。
5、用火分析人职责
用火分析人对用火分析方法与分析结果负责,应根据用火点所在车间要求,到现场取样分析,分析时间和结果填入“作业证”内,不得用合格等字样代替分析数据。
6、用火作业审批人职责
1)用火作业审批人是用火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的最终确认人,对自己的批准签字负责;
2)审查“作业证”的办理是否符合要求;
3)到用火点部位及周围了解情况,检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
九、许可证管理
1.“用火作业许可证”是用火作业的凭证和依据,不应随意涂改,不应代签,应妥善保管。
2.“用火作业许可证”一式三联,第一联是存根,第二联由用火作业人持有,第三联由用火监护人持有。
3.“用火作业许可证”保存期限为二年。
 
 
网友评论 more
创想安科网站简介会员服务广告服务业务合作提交需求会员中心在线投稿版权声明友情链接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