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通用安全措施:在煤气区域内工作必须两人以上,携带煤气报警器,遵守环境CO浓度24ppm可长时间工作,24ppm-40ppm最长允许工作时间一小时,40ppm-80ppm最长允许工作时间30分钟,80ppm-160ppm最长允许工作时间15分钟的规定。
2、正压动火安全措施
(1)正压动火组织措施:煤气设备的正压动火前,必须制定书面“动火方案”附在“煤气区域和煤气设备动火许可证”后,一并上报审批。“动火方案”内容包括:动火项目、时间、地点、临时组织机构及其各参与人员的分工、安全措施等。在动火作业前对参加人员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和方案交底。
(2)正压动火常规安全技术措施:
①检查确认待动火点煤气设备附的近煤气管道等接地线良好;
②检查确认待动火点附近无易燃易爆物或煤气泄漏点,如有,动火前采取防范措施。
③现场备灭火器两个或适量黄泥等,备两台空气呼吸器,以备扑灭煤气设备焊透泄漏煤气的着火(此条款也适用于煤气带压电焊堵漏)。
④在动火点附近设专人看管压力表检测动火煤气设备内的压力,动火点处煤气压力保持在1-10kpa间,也可通过在附近岗位的煤气压力表监视煤气压力,并用对讲机等与动火现场保持密切联系,当压力低于1kpa时立即停止动火作业。正压动火作业时,严禁煤气压力低至0.5kpa以下。
⑤经煤气防护人员实验设备内的煤气O2<1%或取样做爆发实验,连续三次着到桶底为合格。并检查现场安全措施全部落实到位后,签发动火票,待施工方负责人拿到煤气防护人员签发的允许动火作业票后,方可动火,但动火期间有效动火作业票不准离开动火现场。
⑥正压动火时,煤气防护人员应现场监护,作业人员以满足动火需要为宜,严禁作业现场出现人浮于事和围观的情况。
3、停煤气设备动火常规安全措施
(1)确认使用盲板阀等符合GB6222-2005《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规定的可靠隔断装置,可靠的隔断煤气来源。
(2)检查确认待动火点附近无易燃易爆物或煤气泄漏点,如有,动火前采取防范措施。并检查确认距停煤气置换的设备与管道40m内无火源。
(3)在未接到煤气防护人员签发的动火作业票前,严禁电焊机的地线和其他电源线与煤气设施接触。
(4)动火期间有效动火作业票不准离开动火现场。
(5)在煤气设备外部动火前,用氮气吹赶停煤气设备内的残存煤气,经煤气防护人员在吹扫各末端取样做爆发实验或使用CO数显报警器检测,爆发实验以连续三次不着火和不爆鸣为合格;使用CO数显报警器检测,以检验数据低于满量程(最大量程2000ppm)的2/3,且连续三次一次比一次数值小为合格,合格后签发“动火许可证”,打开待动火煤气设备的人孔和放散,在施工方负责人拿到煤气防护人员签发的允许动火作业票后,方可动火。
(6)在停煤气的设备内部动火前,先用氮气吹赶停煤气设备内的残存煤气,经煤气防护人员在吹扫各末端取样做爆发实验或使用CO数显报警器检测,爆发实验以连续三次不着火和不爆鸣为合格;使用CO数显报警器检测,以检验数据低于满量程(最大量程2000ppm)的2/3,且连续三次一次比一次数值小为合格,合格后停氮气,断开通氮气的胶皮管,打开所有人孔和放散,用轴流风机强制通风或通过自然通风,用空气置换氮气,经煤气防护人员在各个人孔内和各个放散处取样检测,以CO浓度小于24ppm,同时O2含量大于19.5%为合格,合格后签发“动火许可证”,待施工方负责人拿到煤气防护人员签发的允许动火作业票后,方可动火。
在煤气设备内动火时的一般安全要求:
①进入煤气设备内工作,必须两人以上带CO和O2报警器,O2、CO含量与允许对应的最长工作时间必须符合以下规定:当CO浓度在24ppm以下,同时O2含量在19.5%-23%间,允许长时间工作;当CO浓度在24ppm-50ppm间,同时O2含量在19.5%-23%间,最长允许工作时间不超过30分钟;CO浓度达到50ppm以上或O2含量小于19.5%时,必须戴空气呼吸器或人员撤出煤气设备内,停止动火作业,重新强制通风或自然通风和重新由煤气防护人员实验,合格后在现场的有效动火作业票上二次签发,方准再次进入煤气设备内动火作业。
②作业时,必须有人监护;带煤气作业或进入有煤气中毒或氮气窒息可能的封闭式设备内作业时,监护人员必须是煤气防护人员;
③在煤气设备内或炉窑作业时,人孔处悬挂“有人作业,禁封人孔”安全警示牌,进、出设备的人数必须清点,相等后,确认其内无人后,才准封人孔。
④在煤气设备内工作的照明电压不得超过12V。
4、在煤气区域内非煤气设备和设施的动火常用安全措施:
(1)检查确认待动火点作业点附近有无易燃易爆物,如有,及时清除。
(2)检查动火点作业点附近的煤气设备有无煤气泄漏点,如有,动火前采取堵漏、隔离等防范措施。
(3)严禁在煤气设施上拴拉电焊线,或在煤气设施上动火。
(4)经煤气防护人员现场检查安全措施全部落实到位后签发“动火许可证”, 待施工方负责人拿到煤气防护人员签发的允许动火作业票后,方可动火。
第七条:罚则
1、对规定应办未办“煤气区域和煤气设备动火许可证”私自在煤气设备和煤气设施上动火的,或虽已办理“煤气区域和煤气设备动火许可证”,但未经煤气防护人员在动火作业票上签字同意,而进行动火作业的,处于2000-4000元的罚款。
2、在规定煤气区域内(非煤气设备和煤气设施的动火),未办“煤气区域和煤气设备动火许可证”私自在煤气区域内动火的,或虽已办理“煤气区域和煤气设备动火许可证”,但未经煤气防护人员在动火作业票上签字同意,而进行动火作业的,处于1000-2000元的罚款。
3、对应办而未办“煤气区域和煤气设备动火许可证”擅自动火的,或未经煤气防护人员在“煤气区域和煤气设备动火许可证”签字同意擅自动火的若发生事故按公司有关规定追究责任,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4、票内工作内容与实际工作内容不符的,一次罚款100元。
5、作业中安全措施落实不到位或违章指挥和违章操作,安全、监护人员现场纠正制止不听的一次罚款200元。
6、安全、防护人员实验(或化验)不认真,不按规程规定要求操作,出现假数据,而作业票上出现填写不实数据而导致人身伤害事故的,按公司事故追究相关文件规定,追究责任。
7、因作业票中(含书面作业技术方案和安全措施)安全措施不完善,虽说在操作过程中全面落实了作业票中的所有安全措施,但未能避免非违章人身伤害事故的发生,按公司事故追究相关文件规定按责任大小追究办票人和各审核人的责任。
第七条:附则:
1、本制度自二0一三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2、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安全监督部。
二0一二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