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农产品收购、贮存、运输、销售单位应当具备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条件设施,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自律管理,不得经营不合格农产品。
2、进销农产品时应当查看农产品生产记录,查验农产品产地来源、包装标识、认证标识和检测合格证明;无检测合格证明的,应经检测合格后方可经营。
3、建立农产品进货记录,如实记载农产品名称、数量、检测结果、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
4、自觉接受行政监管部门的检查监督,配合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检。
食品委托生产管理制度
食品生产企业洗衣房管理制度
食品企业委托生产管理程序
食品企业实操手册
供应商奖罚管理规定
供应商食品安全风险信息收集制度
健康管理制度
食品企业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管理制度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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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进货查验记录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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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服务单位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