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餐饮服务单位应每年对其从业人员进行不少于一次食品安全培训、考核。特定餐饮服务提供者应至少每半年对其从业人员进行一次食品安全培训、考核。
二、培训考核内容为有关餐饮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知识、基础知识及本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工制作规程、食品安全管理技能、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知识等。
三、培训可采用专题讲座、实际操作、现场演示等方式。考核可采用询问、观察实际操作、答题等方式。
四、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在从事相关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前,应取得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培训合格证明。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完成培训后,应参加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考核。
五、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原则上每年应接受不少于40小时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集中培训。
六、其他从业人员原则上每年应接受不少于12小时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培训。使用卫生杀虫剂和杀鼠剂的人员应经过有害生物防制专业培训。
七、其他从业人员应在食品安全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八、餐饮服务单位应对食品安全知识培训、考核情况等资料进行整理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