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电动工器具的使用
5.2.1电动工器具在使用前,操作者应认真学习,遵守产品说明书要求,严格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中的有关规定,并按5.1.2 条规定进行工器具的常规检查。
5.2.2不熟悉电气工器具使用方法的工作人员不准擅自使用电气工器具。
5.2.3使用手提式电动工器具应戴绝缘手套。不准提着电动工具的导线或转动部分,因故离开工作场所或暂时停止工作或临时停电时,须立即切断电源。
5.2.4 手持式电动工器具应根据不同的工作场所,合理使用。
5.2.4.1 在一般场所,为保证使用者的安全,应选用Ⅱ类电气工器具。如使用Ⅰ类电器工器具,必须采用其他安全保护措施,如装漏电动作电流不大于30mA、动作时间不大于0.1s的漏电保护器,或1比1安全隔离变压器等,使用者应带绝缘手套、穿绝缘鞋或站在绝缘垫上工作。
5.2.4.2 在潮湿的场所或金属构架等导电性能良好的作业场所,应使用Ⅲ类电动工器具。如使用Ⅰ类电器工器具,应装设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大于30mA、动作时间不大于0.1s的漏电保护器。
5.5.4.3 在狭窄的场所如锅炉、容器、管道内工作,应使用Ⅲ类电器工器具。
5.5.7.4 在特殊环境如湿热、雨天以及存在爆炸性或腐蚀性气体的场所,使用的电动工器具必须符合相应的保护等级和安全技术要求。
5.5.8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使用不合格、超过试验周期或检验标签的电动工器具。
5.3 电动工器具的保管及检验
5.3.1除个人长期使用的安全工器具由个人保管外,短期或临时使用的安全工器具,由使用单位或班组集中保管,指定专人负责,使用时统一办理手续。
5.3.2电气绝缘工器具应按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存放在较为干燥通风的室内场所。
5.3.3各部门、班组(值、专业)应建立安全工器具管理台帐和清单,按规定填写工器具的型号、技术规范、制造厂家和安全许可证号、购进日期、检验日期、下次检验日期、试验结果、合格证号等。
5.3.4同类型的电动工器具各部门应实行统一顺序编号。
5.4电动工器具的检验
5.4.1电动工器具应每六个月(每年的六月和十二月)按《电业安全工作规程》中的规定进行一次定期检查。对检验合格的工器具应贴合格标签,并由检验人签名。检验工作由设备管理部联系,各部门安全员负责组织、协调和安排,安全监察部监督。部
5.4.2在潮湿和温度变化频繁或条件恶劣的地方应相应缩短电动工器具的检查周期。
5.4.3在雨季节前对工器具应及时进行检查。
5.4.4长期搁置不用的电气工具,在使用前必须测量绝缘电阻。如果绝缘电阻小于表1规定的数值,必须进行干燥处理或维修,经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
5.4.5电动工具如有绝缘损坏、电源线护套破裂、保护线脱落、插头插座裂开或有损于安全的机械损伤等故障时,应立即进行修理,在未修复前,不得继续使用。
5.4.5电动工器具的检查、校验应按5.1条要求并符合表1、表2的规定。
6 检查与考核
6.1本标准由各部门及安监部负责检查与考核。
6.2违反本标准中的任意一项,扣50—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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