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设施、设备设备封存、报废
⑴设施、设备封存:设施、设备功能良好,确因生产需求不足、款式差异等原因,需要停用三月以上,由生产部提出申请,说明封存原因,期限,报总经办批准,由行政部封存。
⑵暂停使用:凡因主要总成基础件和零配件损坏,待件以及修理技术等原因,短期内不能参加生产,仍按封存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⑶封存管理:封存设施、设备,要派专人负责管理,未经总经办同意,一律不得启封、临时动用,不得拆卸或挪用任何零配件。如需启封时,要进行必要的保养维护作业,经检验合格后,方能投入生产运行。
三、 设施、设备的报废
设施、设备经长期使用,技术性能日趋下降,技术状况不稳定,消耗严重,维修费用高,继续使用不经济,不安全的设施、设备,可予以报废。
1、报废标准: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作报废处理。
(1)达到使用年限。
(2)经长期使用,主要部件总成磨损过甚无修复价值,或虽能修复但全部修理费用超过原值的50%以上,可作报废处理。
(3)设施、设备使用性能不稳定,形成安全隐患者,经技术部鉴定,无维修价值者,可做报废处理。
2、设施、设备未经报废以前,应保持零部件完整,严禁拆卸和挪用任何部件。
3、设施、设备具备报废条件,且达到规定使用年限,又提足固定资产折旧,无修复价值可提出报废申请。报废申请由公司技术部组织技术人员,对总成部件进行技术鉴定,认定符合报废条件后,填报《固定资产报废签定审查表》办理固定资产报废手续,并通知财务部注销固定资产。
4、凡未到规定使用年限,因各种原因确需提前报废,可先向总经办申报,经审核后报总经理批准,方可办理固定资产报废手续。
5、凡经总经理批准报废的车辆应及时向有关部门相关资料及技术档案封存备查。
6、报废后残值处理
凡经批准报废的设施、设备应进行部分解体,对可利用部件要分别入库保管使用,并以质论价,按财务规定办理手续。不可用部件、总成,凑足吨位后交市金属回收公司。收回残值扣除清理费用后,财务部按产权比例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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