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5使用和维护保养
5.5.1设备设施使用部门应对操作者进行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者应严格按照使用说明和安全作业指导书进行操作。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必须对特种设备使用和运营的安全负责。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必须使用有生产许可证或者安全认可证的特种设备。对使用的特种设备,必须按照本规定有关要求申请相应的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
5.5.2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各相关部门应对所使用设备设施建立安全技术档案,记录使用、维保、检验等情况。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包括:
(1)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2)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3)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4)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5)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5.5.3在用的锅炉压力容器、气瓶、压力管道、叉车、电梯等特种设备应定期接受法定检测,检测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公司之特种设备的检测记录登记在《特种设备检测登记表》中。特种设备需进行维护的,维修保养必须由有资格的人员进行,无特种设备维修保养资格人员的使用单位,必须委托取得特种设备维修保养资格的单位,进行特种设备日常的维修保养。维修保养应做相应的记录
5.5.4设备设施使用管理部门应对设备本体及防护、保险、信号等安全装置进行日常和定期点检维保,并记录在“设备点检表”中。影响安全运行并有发生重大隐患事故的必须立即停止运行。
5.5.5操作具有振动、噪声、异常光线、辐射、异味、泄漏或危害因素超出国家许标准的机械设备时,作业人员应使用相应的防护用品。防护用品的使用要求详细参见《防护用品管理程序》。
5.6异常处理
5.6.1特种设备一旦发生事故,使用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使用单位必须采取紧急救援措施,防止灾害扩大,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及有关部门报告。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5.6.2应急处理参见《应变准备和响应控制程序》。
5.7管网
5.7.1铺设的管网应符合国家有关管道间距、温度、不同介质、化学反应性、不同压力、不同管材及保温防腐的要求。铺设管网的架台、支架、固定、管沟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技术监督规程中的要求,安全、牢固、可靠。
5.7.2管道必须标识其介质、流向,标识须符合国家有关行业的通用规范,管道的设计、安装、走向等资料应保存完整。
5.7.3地下埋设管道安装应符合国家关于隐蔽工程施工规范,填土前应由有关方按照国家关于隐蔽工程验收标准进行验收。
5.7.4应对管网进行定期维护管理,维护或改建的实施应有记录。地下管网因维护或改建、接入需要开挖时,应得到责任部门和上级审批后,根据原资料进行调查论证,提供可行性方案,经有关部门同意后方可开挖。对于化学品管道内的介质应妥善处理后才能施工。
5.8报废
5.8.1设备设施及其部件达到规定的使用年限、无法满足既定的使用需求或是达不到安全使用要求的一律应予以报废。
5.8.2报废的设备设施(部件)在拆除后应贴上明显的标志,以便与其它物品区分。报废的设备设施应该集中回收或进行无害处理后再利用,不得随意抛弃,以免带来环境影响。对报废的设备设施应做相关的报废纪录。
5.8.3特种设备报废应向国家有关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委托有专业资格的单位实施。
5.9设备设施档案管理
5.9.1设备设施从设计到竣工验收结束的资料,包括说明书、设计图纸、合格证、铭牌、竣工验收意见书等相关资料均需要归档,归档的资料要明确管理责任人和管理期限。特种设备、消防设备按国家相应标准要求进行管理。
5.9.2设备管网管理部门或管理人员变更时,相关人员应移送设备设施、管网的全部资料。
6.相关文件:
特种设备一览表
| 设备名称 | 使用部门 |
| 叉车、 | 生管处、储运处、抄纸厂、加工厂 |
| 消防车 | 安卫课 |
| 起重设施 | 抄纸厂、加工厂、生管处 |
| 烘缸 | 抄纸厂 |
| 汽水分离器 | 抄纸厂 |
| 空气压缩机 | 抄纸厂、工务处 |
| 储气罐 | 抄纸厂 |
| 燃烧炉 | 抄纸厂 |
| 压力管道 | 抄纸厂 |
| 安全阀 | 抄纸厂、工务处 |
| 减压阀 | 抄纸厂、工务处 |
| 扫描仪 | 抄纸厂、工务处 |
| 管网 | 工务处等 |
| 气瓶 | 工务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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