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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垂直升降机械使用管理办法

  
评论: 更新日期:2014年08月22日
第六章起重工作操作通则
第二十二条 起吊工作前应对制动器、吊钩、钢丝绳和安全装置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二十三条 吊运开始前,必须鸣铃或报警。操作中接近人时,亦应给出铃声或报警。
第二十四条 操作应按指挥信号进行,吊运物件只许一人指挥,非专业人员不得指挥起重工作,对紧急停止信号,不论何人发出,都应立即执行。
第二十五条 起重机主电源送电前,应使所有的控制器手柄置于零,只有确认起重机上及周围无人时,才可以送电。
第二十六条 工作中突然断电或电压大幅下降时,应将所有控制器手柄扳回零位,重新工作前应检查起重机工作是否正常,发现异常应及时处理。
第二十七条 在露天作业风力大于6级时,停止工作。
第二十八条 进行起重机械保养时,应切断电源并挂警告牌,必须带电修理时,应带绝缘手套,穿绝缘鞋,使用带绝缘手柄的工具,并有人监护。
第二十九条 下列10种情况严禁进行起吊操作(十不吊):
(一)超载被吊物件不清时不吊。
(二)指挥信号不清时不吊。
(三)捆绑、吊挂不牢或不平衡可能引起起吊物滑动时不吊。
(四)被吊物件上有人或有浮置物时不吊。
(五)起重设备结构或零件有影响安全工作的缺陷或损伤时不吊。
(六)遇有拉力不清的埋置物体不吊。
(七)歪拉、斜扯不吊。
(八)工作地点昏暗,无法看清场地、被吊物件和指挥信号看不清时不吊。
(九)重物棱角处与捆绑钢丝绳之间未加衬时不吊。
(十)大型吊运工作无安全措施方案不吊。
第三十条 起重机运行时,严禁极限位置限制器停车,除特殊情况外,不得靠打反车制动。
第三十一条 不得在有载荷情况下调整起升和变幅机构制动器。
第三十二条 起重机工作时,不得进行检查和维修。
第三十三条 吊运重物时,重物不得从他人头上通过,吊臂下严禁站人。
第三十四条 吊运重物应走指定的通道,在有障碍物线路上运行时,吊具或吊物底面应距离地面2米以上,有障碍物需要通过时,应高出障碍物半米以上。
第三十五条 所吊重物接近或达到起重机的载荷时,吊运前应检查制动器,并有小高度(0.2米-0.3米)短行程试吊后,再平稳地吊运。
第三十六条 吊运有害液体、易燃易爆物品时,应检查小高度,短行程试吊后再平稳的吊运。
第三十七条 起重机吊钩在最低工作位置时,卷筒上的钢丝绳必须留有规定的安全圈数。
第三十八条 起重机工作时,臂架、吊具、辅具、钢丝绳、重物等与输电线的距离应符合要求。
第三十九条 重物起落速度要均匀,非特殊情况下不得紧急制动和高速下降。
第四十条 重物不得在空中悬停时间过长。
第四十一条 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吊运同一重物时,钢丝绳应保持垂直,各自起重机的升降、运行应保持同步,每台起重机的载荷均不得超过各自的额定起重能力。如达不到上述要求,每台起重机重量应降到额定起重量的80%,并进行合理的载荷分配。
第四十二条 具有主、副钩的桥式起重机,不要同时上升或下降主副钩。
第四十三条 起重机上所有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必须可靠接地,司机室用绝缘材料铺设。
第四十四条 禁止在起重机上存放易燃易爆物品,起重机操纵室应备有灭火器。
第四十五条 绑挂时,两根钢索之间夹角一般不大于90度。特殊情况也不得大于120度。
第四十六条 多人绑挂时,应由一人统一指挥。
第四十七条 地面操作人员应站在重物倾斜方面的背面,防止被重物意外倾落砸伤。
第四十八条 吊运开始前,必须指挥周围人员退到安全位置,然后才能发出信号。
第四十九条 捆绑钢丝绳与钢梁等有棱角物之间必须加防磕措施。
第五十条 载人吊斗用的卷扬机、钢丝绳及吊斗使用前必须认真检查好。作业时各滑车点卷扬机等需设专人监护,确保安全。如发现异常应立即停止,消除隐患方可重新工作。
第七章 考核规定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安监部部和有关责任单位负责进行检查和考核。
第五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或不按要求使用垂直升降机械的单位和个人,对责任单位和个人考核500~2000元。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由安监部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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