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档案按照档案编号顺序排列。
第十条 农机事故统计报告制度
(一) 事故分析例会制度
村农机管理部门每季度召开一次农机事故分析工作例会。例会的主要任务是交流农机安全生产情况,分析农机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制订预防农机事故和搞好农机安全生产的措施。
(二) 事故情况专题报告制度
村农机监理机构对每季度事故情况做专题报告,报上级农机监理所与同级农机主管部门,在每季度第一个月的5日前报,分析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本辖区农机安全生产形势,农机事故发生起数、死亡人数、受伤人数、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情况及以上四项指标与上年度同期相比增减的百分比、事故机型分析、事故原因分析、区域分析、时间分析和死亡事故与死伤3人以上事故基本情况,事故主要隐患,安全管理存在主要问题等,并提出今后的工作措施、对策和建议。
(三) 建立与公安部门农机事故通报制度
拖拉机在道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情况,与月报表同期逐级上报备案。
(四) 设立事故统计制度
村设1名农机事故专职统计员,专职统计员由在编农机监理员担任。
1、加强农机事故统计工作的领导
镇、村农机主管部门要认真负责,抓好工作布置安排,落实统计工作相关人员,抓统计工作责任落实,严格把关,积极实行统计监督。
2、明确农机事故专职统计员职责
搜集、了解掌握辖区内农机事故情报,整理统计资料,按时如实填报统计报表,认真搞好统计分析、总结。
第十一条 农机监理人员培训教育制度
为提高干部、职工的政治和业务素质,以适应农机监理工作的需要,根据国家公务员培训应遵循理论联系实际,学用一致,按需施需,讲求实效的原则,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按照农机监理业务工作的需要,培训内容为:
1.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法律法规和政策,镇场经济知识,科学技术知识,公共行政管理知识和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
2.农机监理人员资格(或审验)培训
3.农机监理执法人员资格(或审验)培训。
4.农机检验员资格(或审验)培训。
5.农机考试员资格(或审验)培训。
6.农机监理业务、农机事故统计培训。
7.农机事故处理培训。
(二) 培训形式:按照省镇的安排部署,一般采取离职培训形式。
(三) 培训根据相关业务知识的需要,及省、镇农机部门的安排部署,由县农机局领导审批。
(四) 原则上每人每年至少安排一次业务学习或培训。
第十二条 审批事项办结时限
(一)拖拉机注册登记,自受理之日起5日完成变更登记;拖拉机登记事项更正,只更正《拖拉机登记证书》的,自受理之日起1日完成,其它5日内完成。
(二)申请拖拉机机身颜色变更登记,申请拖拉机发动机身(底盘)、挂车变更登记,自受理之日起1日内做出准予或不予变更决定,5日内完成变更登记。
(三)拖拉机迁出登记、拖拉机抵押登记、拖拉机注销抵押登记、拖拉机共同所有权变更登记、拖拉机变更备案,自受理之日起1日完成变更登记;拖拉机转入登记、拖拉机转移登记、拖拉机更换整机变更登记、拖拉机停驶/复驶登记,自受理之日起3日完成登记。
(四)拖拉机补换发号牌、补领《拖拉机登记证书》,自受理之日起15日完成;换领《拖拉机登记证书》,补换拖拉机行驶证、申请拖拉机临时号牌,自受理之日起1日完成。
(五)拖拉机定期检验、申请委托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的,自受理之日起1日完成。
(六)初次申领拖拉机驾驶证,全部科目考试合格后,5日内核发拖拉机驾驶证;补、换领拖拉机驾驶证,符合规定的,3日内核发拖拉机驾驶证。
第十三条 业务窗口AB岗工作制度
窗口工作人员实行AB岗制度,窗口工作岗位的A岗工作人员,遇有出差,事假或需临时离开工作岗位,需由B岗工作人员接替该岗位的工作,窗口任一工作岗位不能出现A、B岗均不在岗情况。
第十四条 首问责任制
群众到窗口办事或咨询,第一个接受询问的工作人员即为首问责任人,在首问责任人岗位职责范围内能够办理的,应热情接待,认真办理;属于窗口或单位其他责任人的事,首问责任人必须主动引领服务对象按办事流程把需要办的事情办好。
第十五条 一次性告知制
窗口工作人员必须将所办事项需提交的资料,办理程序、办结时限等一次性告知前来办事的人员。
第十六条 服务承诺制
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宗旨,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单位内部管理制度和办事程序,坚持公开、公正、廉洁、高效的办事原则,依法行政,热情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服务,耐心听取来访者的意见和要求。
第十七条 否定报备制
窗口工作人员对认为不能办理的事项,经办人员应做好记录,如实说明办理的基本情况,否定的理由和依据,并逐级报请领导批准。
第十八条 农机安全生产技术服务制度
该制度制定的依据是: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农业部第四十二号令、四十三号令、七十二号令,《广东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受理拖拉机驾驶员的考核申请、拖拉机注册登记申请、拖拉机及驾驶年检、审及换证、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的牌、照核发,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书核发。
(二)审批、核准、备案事项依据、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广东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农业部第四十二号令、四十三号令、七十二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务院令第4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