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不准损毁、涂改、伪造、出卖档案,档案资料如有损坏应及时修补。 3、根据档案的内容、性质和时间等待征,对档案进行分类整理、存放、归档,并按内容和性质确定其保存期限,电子档案要及时备份。 4、负责人要对档案资料的完整性、有效性负责,在现场不得存有或使用失效的文件、资料。5、每年对档案进行一次核对清理,并将所保存的档案整理后统一归档。 6、维修车辆实行一车一档制,竣工出厂合格证副页、结算凭证。 7、档案的借阅必须办理规定手续,借阅者对档案的完整、清洁负责,未经许可不得擅自转借、复印。 维修质量检验制度 1、汽车维修质量检验采用自检、互检和专职检验相结合的方法。 2、企业总检验员全面负责承修车辆的质量检验、外购和外协件的质量检验工作。 3、设专职检验员,对承修车辆的关键项目进行检验,并负责其它项目的抽验工作。 4、对承修车辆进行进厂检验工作。 5、检验员负责对承修车辆出厂前的最后检查工作。 6、承修车辆未经质检人员验收合格的,不得交与用户使用,不得结算维修费用。 7、检验人员应认真做好检验纪录并及时整理,交专门人员归档保存。 8、检验人员应不断加强自身学习,深刻领会相关技术标准,积极采用新工艺、新技术,并指导生产工人提高操作水平。 标准和计量器具管理制度 1、 按生产需要购置的计量器具必须有CMC标志,计量器具的有关资料、合格证、说明书等应存档。 2、 使用计量器具必须按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使用时小心轻放,严禁乱掷,并按要求妥善保管。 3、 计量器具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故障失准不得私自拆卸,应及时送交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4、 使用计量器具应有检定合格证,计量器具应按周期送检,不得超期使用。 5、 不能用或多余闲置的计量器具,要及时封存、报停。
六:机动车维修企业人员培训制度
人力资源是企业竞争力中最主要的因素,人的综合素质又是人力资源中的主要因素。各种形式的培训是提高人员素质的有效途径,随着汽车技术的日新月异、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工艺不断涌现,培训和学习是永无止境的。
1.培训形式
上岗培训:由行业主管部门和学校联合主办,通过对本行业相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安全知识的教育,取得上岗资格证
技术等级培训:有行业主管部门联合劳动部门共同举办,包括汽车修理各工种的初级,中级,高级工的培训,考核合格由劳动部门发给技术等级证书。
技术专题培训:针对某项新技术的培训,有专家主讲,发结业证书。
特殊岗位培训:厂长、检验员、业务员、结算员等岗位的培训,合格者由行业主管部门发给上岗证书。
厂内业务技术性训:由厂内根据需要自行组织的培训。
2.建立人员档案。编制全厂人员名册,记录人员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籍贯、文化程度、工种、技术等级、住址、电话等基本信息。
3.编制岗位的素质能力要求。
4.每年依据本厂人员情况及岗位能力要求,编制年度培训计划。确定参加培训人员的名单和培训种类基本厂自行组织的培训详细计划,并上报运管处维管科一份。
5.参加培训人员应与厂方签订服务合同,服务三年以上的,培训费用由厂方承担,不到三年由本人承担。
6.制定奖惩措施,凡外派参加培训人员,成绩合格者费用按合同规定由达方承担,不合格者,厂方不予承担(应在合同中明确),成绩优秀者应予奖励。
7.每次参加培训的资料和记录,应建立档案,妥善保管。
8.服务合同期满后,人员要求调离本厂的,应一个月前向厂方提出书面辞职报告。人员调离时应与相关科室签署意见,厂长批准。在没有经济纠葛的情况下,予以批准。
合同未满要求辞职的,则按合同规定办理。
9.人员培训管理工作有办公室负责。
七.机动车维修企业配件管理制度
适用范围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取得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的及用车维修企业,均应执行机动车配件采购、检验、使用、公示制度。
配件采购
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建立健全配件采购登记制度,记录配件购买日期,供应商名称、地址、产品名称及规格型号、产地等,并查验、保留产品合格证、购货发票等相关证明和原始凭证,严禁采购假冒伪劣配件和三无产品。
配件检验
1. 机动车维修企业应设置专职配件检验人员,负责机动车配件入库前的检验;
2. 机动车维修企业采购的机动车配件应按照原厂配件、副厂配件和修复配件分别检验,经检验合格后分类入库存放;
3. 经检验不合格的配件要做好标示,单独存放,及时处理
配件使用
1. 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建立配件出、入库管理档案。并实行配件出库领用登记制度;
2. 配件在使用、安装前应进行质量检验,确保使用的配件在规定的质保期内;禁止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
3. 机动车维修过程中换下的配件、总成,应当交托修方自行处理,并做好登记。处理特殊配件如废电瓶、废机油等应符合环保要求;
4. 托修方自带机动车配件(材料)维修车辆,承、托修方应当面点清配件数量、质量,详细记录相关信息,并经双方确认;
配件公示
1. 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向托修方公示维修作业中更换的配件信息,公示的内容至少包括:配件名称、编号、产地(进口、国产)、制造厂、价格等项目;
2. 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当将原厂配件、副厂配件和修复配件标识,明码标价、供托修方选择;
3. 机动车维修企业应为托修方提供检索、查询机动车配件相关信息,为机动车用户辨别真假配件提供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