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检修所需设备、配件、主要工具和材料计划必须在停产检修日的前60天报供应部门,加工周期长的要提前考虑,在检修前运到检修现场。
6、大型检修项目矿、施工单位都应成立检修指挥组,并指定专人负责,明确分工,加强协调,保证检修质量和进度。
7、检修方案施工前必须认真贯彻,并填写贯彻记录。检修后要严格执行竣工验收制度,有检修及试运转记录,妥善保管。
8、每项工程检修完毕后都要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严格验收并签字,参与验收人员要对施工质量负责。
第二十七条 机电设备应采取以下不同的检修方式
1、采掘、运输和其它移动设备,应保持一定的备用数量,实行按计划轮换检修。使用中的采掘、运输设备的维修,每天应不少于2小时,交接班时要有15分钟的互检时间;
2、有备用的大型固定设备,应按计划周期轮换开动。
3、矿井的输配电系统、防雷电装置,应在雨季前进行预防性试验和检修;矿井主要排水泵及其管路等,应在每年雨季前全部检修完毕。
4、其它设备检修应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合理安排。
第六章 设备的改造、更新、报废与回收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要根据安全生产需要,积极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产品,确保设备的及时更新和在良好的状态下运行。
第二十九条 一般设备的改造与更新计划,由机电科召集使用单位、检修单位拟订方案,组织有关工程技术人员进行技术经济论证,机电副矿长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条 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设备,可报废:
1、设备老化、技术状态落后、耗能高、效率低或超过规定使用年限的经济效益差的老、旧、杂设备。
2、通过修理,虽能恢复精度和性能,但一次修理费用超过重置价值80%,不如更换新的设备。
3、严重污染环境,危害人身安全健康,进行改造又不经济的。
4、遭受意外灾害,损坏严重,无法修复的。
5、国家或有关部门规定应淘汰的设备。
第三十一条 设备报废可结合设备清查,作为日常工作进行。由机电科提出报废意见,按规定程序审批后执行。
第三十二条 待报废设备在未批准报废前,应集中到待储库妥善保管好。
第三十三条 机电科、企管科应按有关规定积极组织报废设备残体的处理工作。
第三十四条 设备回收必须遵守《设备回收管理规定》
第七章 设备的基础管理
第三十四条 各单位要根据国家法令和《设备管理条例》要求,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建立、健全设备全过程的管理制度和考核制度。
第三十五条 设备管理体制实行矿、科、区队(机修厂、车间)三级管理,矿机电科配备一名主管设备的副科长,并配备必要的设备管理技术人员,负责机电设备的业务和技术管理。
第三十六条 为保证设备安全、经济运行,应建立各种井下小型设备及特殊器材专业化小组(如防爆组,小型电器组,电管组,风电钻组等),负责小型设备、器材统一领取、发放、回收、修理、安全检查和信息资料等工作。
第三十七条 各种设备必须分类逐台编号,登记入账。机电科建立分类设备台帐;区(队、车间)要建立相应的设备。设备台帐要做到实时更新。
1、设备、电缆入井前由使用单位向机电科分管人员申请,审批后进行编号、打号,设备管理人员利用字头或专用工具将设备、电缆编号刻在机电设备的统一位置上。设备使用单位对设备的编号负管理责任,发现设备、电缆编号损坏应及时补打。对井上、井下的设备、电缆做到逐台编号,并建立健全总账和分账。
2、领用设备、电缆时,申请单上所填写设备的编号必须与实际相符。
3、领用的新设备必须向机电科专职分管编号人员申请编号,打号后方准入井,无编号设备、电缆严禁入井。
4、库房管理员在发放设备、电缆时,必须核实编号。无号或号不清的一律不准发放,经打号后方准发放。
5、机厂、车间检修设备无设备编号或号不清的不准入库,经补号后方可入库。
6、井下设备无号的要重新申请编号,进行补打。
7、井下电缆无号或一头无号的要重新编号,两头编号必须一致。
8、开关编号要求必须清晰。
9、回收入库设备时,在验收单上必须写清回收设备编号。并由回收单位持第一联到机电科及时销账,回收编号出现错误的按规定处罚。
10、机电科管理员要对区队领用的设备按编号并分类及时建帐,更换的设备要及时入账和销账。
11、设备使用单位对设备的编号负管理责任,损坏的申请及时补打,并要追究责任单位的责任。
第三十八条 各单位主要设备(如提升机、液压支架、胶带输送机、采煤机、主扇风机、主水泵、固定空气压缩机、主变压器、综采综掘机、机厂设备等)要建立设备历履薄和技术特征卡片,并绘制提升、运输、通风、压缩空气、排水、通讯、供电、供水等系统图。主要设备技术特征卡片及各类系统图要每月核对一次,如有变动,应随时补充。
第三十九条 机电设备及配件的审批发放
1、区队需要领取机电设备或配件时,必须在安装前三天认真填写“设备材料领用申请单”,一式四份,一份由机电科设备管理员作为建立台帐的依据,一份作为建立总帐的依据,一份作为到企管科办理领用票据的证据,另一份由使用单位留存。由机电科设备管理员核对,经主管副科长审批后到企管科办理领用手续。
2、设备使用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审批的数量、规格及编号进行领用,对于私改票据者,根据情节轻重对责任人和责任单位进行处罚。
3、机电科管理人员发放设备、电缆及配件时,必须凭设备管理人员及机电科分管领导签的票据发放,坚决杜绝白条和随便发放。仓库管理人员要做到“六不发放”(无票据不发放、设备无编号不发放、设备不完好不发放、电缆无压号不发放、绝缘达不到要求不发放、作废的票据不发放)。不按规定开票和发放的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追究责任。
第四十条 设备、电缆的使用管理
1、设备必须有设备管理牌,注明:包机人、责任人、使用单位、使用地点、型号、完好情况,电气设备要填写所控制负荷及整定电流。电缆两头要压号,并注明电缆型号、走向及长度。
2、确保设备完好、清洁、安全经济运行,严禁超负荷或带病运转。
3、设备及电缆一经领出,两个原班运到工作地点,不及时入井运送到位、造成零件被拆、设备损坏或丢失的,由领用单位按价加倍赔偿。
4、设备零件正常损坏,凭领料手续以旧换新,夜班领用设备、配件、材料必须在次日补办手续,否则严肃处理。
5、使用单位如需移动设备或电缆,应首先通知机电科设备管理员,进行现场确定,升井后更改相应的台帐,以做到帐物相符。
6、临时停用的设备及电缆,使用单位必须派专人看管或回收升井,如看管不严而又不回收造成丢失损坏的,由使用单位按原价赔偿外并进行重罚。
7、严禁设备带病运转。
8、各种机电保护必须安装位置合理、正常使用、灵敏可靠。
9、双风机必须能自动倒台,风电、瓦斯电闭锁正常使用。
10、各类机械设备要保证满足要求的润滑。
11、防爆设备必须杜绝失爆。
12、机电科常规检查及专项检查,对于检查过程发现的问题以书面形式通知责任单位,责任单位要严格按照标准要求及规定的时间进行整改。对于出现 “三不”(不整改、不及时整改、整改不彻底)现象的要进行处罚。
第四十一条 设备及运行环境文明生产管理规定
1、井下移动开关统一上架,外沿一致;变电所开关可以开关台上,开关台高度不低于200mm。五小电器统一上板,五小电器在板上布局合理、排列整齐、固定牢靠、线引板后、标志清晰。
2、机房硐室、机巷、绞车巷和电缆沟内外清洁卫生、窗明几净,无杂物、无积水、无泥渣、无明显坑洼。
3、缆线按《煤矿安全规程》吊挂整齐,张驰有度,自然顺畅,无交叉、无脱钩、无破损、无死弯、无淋水、无积尘;电缆标志牌方向正确,内容齐全;跨越巷道的电缆必须设规范的电缆过桥,吊挂美观符合规定。
4、照明灯沿巷道中线或一侧布置,高度一致。
5、绞车固定要实现临时用的地锚化,永久用的基础化;绞车方向正确、不跑偏、排绳整齐;严禁钎子、管子等调绳,出绳方向偏的,钢丝绳必须用固定的调偏轮进行调偏;严禁拉空勾头和乱掀车皮。绞车管理牌板内容齐全、字迹规范、位置适中、悬挂牢靠;绞车操作按钮上架固定,便于操作;
6、设备与各种钢结构件不能有锈迹,要及时除锈并进行防腐。
7、风、水管路要吊挂整齐,间距均匀,阀门方向一致,阀门手轮不易碰人,定期防腐处理,无锈蚀、灰层;管接头、阀门无滴漏,胶管接头应用卡子固定,严禁用铁丝绑扎;跨越巷道的管路必须设规范的过桥。
8、设备、配件、材料要集中码放、位置适中、分类挂牌、标识清晰,同类材料码放一块,达到一头齐。
9、巷道无淤泥、积水、浮矸、杂物,顶、帮无铁丝、绳头、链条、钎子、长锚杆,水沟畅通、清洁,盖板齐全、稳固.
10、各主要场所、硐室等人员集散地设置垃圾箱,定期集中装运升井。
11、向井下各用车地点供应的空车,不得存有杂物,向井下装运设备、材料的车皮不得存有杂物。
12、因清理、扫除、落底等产生的浮矸、杂物,要装车外运,对塑料袋、包装纸等轻质杂物必须进行覆盖处理,防止四处飞扬。
13、食品袋、果皮等个人需丢弃的物品要暂时妥善保管,集中投放到垃圾箱内,严禁乱丢乱放。
第八章 租赁设备的管理
第四十二条 机电科设专职管理员,负责建立租赁设备总账,根据新设备的类型、设备编号、租赁身份码,建立新设备发放记录,并及时更新;各使用单位建分账,设备台帐实行月对、季核,按时上报报表,机电科每月对使用单位租赁台帐及现场设备管理的情况,进行随机抽查。
第四十三条 各单位必须设固定的兼职租赁设备管理员(管理员必须是机电人员或技术员)对本单位租赁设备进行动态管理,做到帐、牌、物三对照。
第四十四条 兼职租赁设备管理员必须建立本单位租赁设备台帐,及时核实更新租赁设备台帐和设备租赁牌,将更新后的设备台帐及时报送到机电科设备管理员处。
第四十五条 机电科管理员及时核对并更新区队租赁设备台帐,协助设备总账管理员更新总账,统一上网管理。
第四十六条 回收升井的租赁设备,区队提出验收申请,由机电科组织进行验收,并填写验收单,由回收单位兼职管理员及时到机电科管理员处办理退租(库)登记。
第四十七条 需检修的租赁设备由机电科租赁组出据设备派出检修单,由派修单位经办人、承修单位经办人签字确认后,方可检修。
第四十八条 承修单位严格按照设备派出检修单要求认真检修,检修结束后,由承修单位提出验收申请,机电科设备验收组凭设备派出检修单进行验收并填写设备派出验收单,做好参数记录,由验收组、承修单位签字,机电科分管科长确认。
第四十九条 承修单位凭机电科设备派出验收单将检修设备及时入库,并由待储库管理人员在设备派出验收单上签字确认。
第五十条 租赁设备必须按照规定张贴设备租赁牌,无牌设备不得入井使用,设备租赁牌严禁损坏、丢失;发生意外丢失需立即补齐;无租赁牌的设备承修单位不得接收。
第五十一条 租赁设备管理考核
1、每月28日前,兼职租赁设备管理员将本单位租赁设备台帐以书面和电子版形式送达机电科设备管理员处,逾期不送的,对单位的正职及兼职租赁设备管理员各罚款200元。
2、租赁设备无租赁牌、租赁牌丢失或与实物不符的,每发现一处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对单位的正职及兼职租赁设备管理员各罚款100元;对蓄意破坏设备租赁牌的,一经发现,对责任单位罚款2000元,单位的正职罚款200元,直接责任人罚款500元。
3、使用单位要将租赁设备的变更(如改变使用地点或使用单位)情况, 2日内书面上报机电科,否则,对兼职租赁设备管理员罚款50元。
4、承修单位严禁接收或发放无租赁牌的租赁设备,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单位的正职罚款100元。
5、设备管理纳入单位月度机电考核,结合当月考核情况,对单位正职及兼职管理员给予200元奖惩。
第九章 奖惩
第五十二条 在生产过程中对一些实用较强的发明创造、小改小革和设备管理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或个人应给予表彰或物质奖励。
第五十三条 对违章操作,玩忽职守,错误指挥造成设备责任事故和经济损失者;对管理失职造成设备管理混乱,设备严重失修,影响生产正常进行者;对违章作业、未正常开展维护、保养、检修者;对造成机电事故者,应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赔偿经济损失、停工教育、开除矿籍,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对隐瞒不报或弄虚作假者,应加重处罚,并追究其领导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