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换证
3.1换证申请
企业应在《安全注册证》有效期满前六个月,向“锅容标委”提交更换安全注册证的申请报告,“锅容标委”需对企业的申请报告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通知“热交换器分会”在三个月内对企业进行换证审查。
3.2 换证基本要求
企业应对持证期间的有关情况进行总结,写出书面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a. 五年来企业生产条件(人员、设备等)的变动情况;
b. 五年来产品质量问题的分析和解决办法;
c. 质量保证体系及其运行状况;
d. 标准规范及本《办法》的执行情况。
3.3 换证审查
根据本《办法》注册程序中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组应对产品进行检测,并着重审查持证期间质量保证体系的运行状况、基本条件变化和执行标准法规的情况。
3.4 换证批准
“热交换器分会”根据样机(或样品)检测结果和审查意见做出评审结论后,对符合换证条件的企业上报“锅容标委”,并按本《办法》第二章的有关规定办理换证审批、备案手续,换发《安全注册证书》;对不符合换证条件的企业按本《办法》2.4的相应条款处理。
3.5 延期申请
对于逾期不提出更换《安全注册证》申请或换证审查未通过的企业,其《安全注册证》自行失效,并予以公布;
企业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安全注册证》的使用期限时,应在有效期满前六个月向“锅容标委”提出申请,但批准的延长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4 监督管理
4.1 持证企业的监督管理
对在有效期内的持证企业,采用定期复查和不定期抽查的方式进行监督管理,重点选择经过整改的企业及用户反映产品存在质量问题的企业,着重考察其产品质量和质量保证体系运行状况,复查和抽查工作将由“锅容标委”制定计划并由“热交换器分会”组织实施。
4.1.1 定期复查:
根据复查计划,对在有效期内的持证企业进行产品检测和审查,在持证有效期内的定期复查一般不超过两次。
4.1.2 不定期抽查
根据整个行业产品质量状况和用户反馈意见,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在有效期内的持证企业进行抽查。
4.2 安全注册证的监督管理
4.2.1 暂停
对已经取得《安全注册证》的企业,因定期复查或不定期抽查不合格需进行整顿时,在整顿期间其安全注册证暂停使用,整顿期一般为三至六个月,企业应在整顿期内向“锅容标委”提出整顿复查申请,经复查合格后允许其继续使用《安全注册证》。
4.2.2 注销
对于取得《安全注册证》的企业,有下列情况者,应注销其安全注册证,并予以公布。
a. 经监督检查,产品主要指标不符合标准规定,限期整顿后仍不合格者;
b. 将产品安全注册证和产品铭牌转让其它企业使用者;
c. 企业生产方向改变,申证单元产品停产或转厂生产者;
d. 弄虚作假者。
4.3 审查和评审的监督管理
审查组成员一般由三至五人构成,具体人数根据申请的单元数确定。在产品安全注册审查期间,审查组成员应严格遵守纪律,保守企业技术秘密,并对审查意见负责。审查组成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企业提出不正当要求,自觉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检测单位应保证检测的准确性和科学性,并对检测结果负法律责任。
审查机构应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并对评审结论负责。严禁审查人员在审查工作中弄虚作假,谋取私利。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和全国锅炉压力容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对安全注册工作具有领导和监督的职能,企业有权利对审查组成员违反纪律的行为进行举报。
5 异议申诉
企业如对产品检测结果或审查意见或评审结论持不同意见,可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内向“锅容标委”提出申诉。
附件一:
一. 板式热交换器及垫片生产质量保证手册的基本要求
为保证板式热交换器及垫片生产企业质量保证体系正常有效地运行,企业应建立相应的质量保证体系,体系文件包括质量保证手册、程序性文件(管理制度)、作业(工艺)文件和记录等。质量保证手册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理人)批准、颁布。质量控制系统的每个控制环节和控制点应有负责人和责任人员;质量保证体系责任人员(质量保证工程师和各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的职责、权限及各质量控制系统的工作接口应明确;每个质量控制岗位均应有相应的管理制度。各质量控制岗位的工作内容和要求应在管理制度中予以明确,以保证与企业产品有关的标准和法规得到贯彻执行。质量保证手册是质量保证体系建立和实施的重要文件,其内容应包括:
1. 企业宗旨、主要领导人的质量责任;
2. 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原则及依据;
3. 组织机构及各级质量责任人员的职、责、权;
4. 质量控制系统、控制环节、控制点及其质控程序示意图表;
5. 遵循的法规和标准目录(按照目录备有原文可查);
6. 质量文件和记录(包括程序文件、作业指导文件、记录表卡)受控;
7. 人员培训与考核;
8. 质量信息反馈和处理;
9. 合同及分承包方管理;
10.其他应予以控制的工作内容。
二.板式热交换器制造厂、组装厂质量保证体系责任人员及技术人员基本条件
申请板式热交换器产品安全注册证的企业,应配备满足产品制造要求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及一定工作经历和能力的质量保证工程师等质量保证体系责任人员,对设计、工艺、材料、检验等质量控制环节承担质量管理责任,其基本条件见下表:
责任人员类别 | 学历 | 专业 | 技术职称 | 工作经历年限 |
质量保证工程师(技术负责人) | 本科或以上 | 理工科相关专业 | 工程师或以上 | 四年以上 |
工艺 | 大专或以上 | 理工科相关专业 | 工程师或以上 | 二年以上 |
设计 | 大专或以上 | 理工科相关专业 | 助理工程师或以上 | 二年以上 |
材料 | 大专或以上 | 理工科相关专业 | 助理工程师或以上 | 二年以上 |
成形与组装 | 大专或以上 | 理工科相关专业 | 助理工程师或以上 | 二年以上 |
焊接(必要时) | 大专或以上 | 理工科相关专业 | 助理工程师或以上 | 二年以上 |
无损检测 | 大专或以上 | 理工科相关专业 | 助理工程师或以上 | 二年以上 |
理化检验 | 大专或以上 | 理工科相关专业 | 助理工程师或以上 | 二年以上 |
产品检验 (含压力试验) | 大专或以上 | 理工科相关专业 | 助理工程师或以上 | 二年以上 |
设备和计量 | 中专或以上 | 理工科相关专业 | 助理工程师或以上 | 二年以上 |
标准化 | 大专或以上 | 理工科相关专业 | 助理工程师或以上 | 二年以上 |
其中,质量保证工程师应当有从事板式热交换器制造、检验或质量管理的工作经验,无损检测责任人还应拥有国家质量监督部门认可的无损检测Ⅱ级资格证书。
根据产品制造的需要,一个责任人岗位可以由两个及以上的人员担任,但是应当明确每个人的职责;必要时,一个责任人员也可兼任两个管理职责不相关的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各责任人应熟悉任职岗位的工作任务和要求,经过专门的培训与考核,能够履行岗位职责,工作表现和结果符合有关法规标准和制造单位质量体系文件规定的要求。
质量保证体系负责人(质量保证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和各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应当是申请企业聘用的相关专业的工程技术人员,并与板式热交换器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但是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单位。
板式热交换器制造厂、组装厂应有满足产品制造要求的具有理工科大专以上学历或助理工程师以上职称或高级技师的专业技术人员,技术人员的比例和数量应满足下列要求:
申请类别 | 技术人员比例 | 技术人员数量 |
板式热交换器制造 | ≥8% | 8 |
板式热交换器组装 | | 5 |
三.板式热交换器垫片生产厂质量保证体系责任人员及技术人员基本条件
申请板式热交换器垫片产品安全注册证的企业,其质量保证体系负责人(质量保证工程师)应由本企业从事板式热交换器垫片技术工作或技术管理工作的具有工程师或以上职称的人员担任,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a. 具有高分子专业大专或以上学历,并从事本专业工作两年以上;
b. 具有高分子专业中专学历,并从事本专业工作三年以上;
c. 具有理工科(非高分子专业)大专或以上学历,并从事板式热交换器垫片质量管理工作三年以上;
d. 具有理工科(非高分子专业)中专学历,并从事板式热交换器垫片质量管理工作四年以上;
e. 工艺质量控制系统的负责人,应由本企业符合专业要求(或不符合专业要求但已从事本专业工作三年以上)并具有助理工程师或以上职称的人员担任,其它质量控制系统的负责人也应由助理工程师或以上职称的人员担任。
申请板式热交换器垫片产品安全注册证的企业,应有满足产品制造要求、具有理工科大专以上学历或助理工程师以上职称或高级技师的专业技术人员,且技术人员不少于3人。
板式热交换器垫片生产厂质量保证机构人员要求最低条件
质量保证机构人员类别 | 工艺 | 材料 | 理化 检验 | 产品 检验 | 设备 计量 |
人员最低数(不含法人代表和主要技术负责人) | 1 | 1 | 1 | 1 | 1 |
注:对委托理化检验的企业,可不要求其理化检验人员的数量和资格 |
附件二:
一.板式热交换器制造厂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板式热交换器制造厂应具有适合申证单元产品生产所必需的厂房、加工成形设备、焊接设备、与生产设备配套的工装、检验设备与场地等,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 生产厂房面积应不小于1000平方米,包括存放板式热交换器用材的场地,半成品、成品存放区,并应有明显标识。加工和检验设备的能力应满足相应产品的要求,并应有设备完好标识和设备专管人标识。
2. 橡胶垫片应在阴凉、干燥、避光的环境中存放,环境温度应不超过40℃。
3. 应具有满足申证单元生产要求的模具和加工要求的压机、剪板机、冲床等加工设备。
4. 应具有与板式热交换器生产相适应的焊接条件,从事受压元件焊接工作的人员应具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可的相应的焊工资格证,从事非受压元件焊接工作的人员应具有相应的岗位证书。
5. 从事无损检测的人员应具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可的资格证书。
6. 从事理化检验的人员应具有资格证书;若企业不具备理化检验能力,可委托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可的检验单位进行。
7. 应具有与申证单元相适应的产品检验手段,包括垫片测厚仪、波纹深度检查仪、垫片硬度计及其它检验设备。
8. 应具有符合申证单元产品要求的压力试验设备。
9. 若板片超出本厂加工手段需外购时,板片检验的比例应高于NB/T 47004《板式热交换器》的要求,数量应增加50%以上。
10. 提供板片和垫片的企业应持有相应的产品安全注册证,如企业同时组装境外板片制造商产品,境外板片制造商应通过延伸审查。
二.板式热交换器组装厂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板式热交换器组装厂应具有适合申证单元产品生产所必需的厂房、焊接设备、与生产设备配套的工装、检验设备及场地等,应具备以下条件:
1. 企业应具有组装申证单元产品所必需的生产场地,生产厂房面积应不小于500平方米,包括存放板式热交换器用材的场地,半成品、成品存放区,并应有明显标识。加工和检验设备的能力应满足相应组装产品的要求,并应有设备完好标识和设备专管人标识。
2. 提供板片和垫片的企业应持有相应的产品安全注册证书。对境外企业在国内的组装厂,境外板片制造商应通过延伸审查。
4. 橡胶垫片应在阴凉、干燥、避光的环境中存放,环境温度应不超过40℃。
5. 应具有与板式热交换器生产相适应的焊接条件,从事受压元件焊接工作的人员应具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可的相应的焊工资格证,从事非受压元件焊接工作的人员应具有相应的岗位证书。
6. 从事无损检测的人员应具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可的资格证书;若企业不具备无损检测能力,应委托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可的检测单位进行。
7. 从事理化检验的人员应具有资格证书;若企业不具备理化检验能力,可委托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可的检验单位进行。
8. 应具有与申证单元相适应的产品检验手段,包括垫片测厚仪、波纹深度检查仪、垫片硬度计及其它产品检验设备。
9. 应具有符合申证单元产品要求的压力试验设备。
10. 板片检验项目应按NB/T 47004《板式热交换器》的要求进行,但检验比例至少应增加50%以上。
三.板式热交换器垫片生产厂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板式热交换器垫片生产厂应有适合申证产品生产所必需的厂房、橡胶加工设备、检验手段与场地等,应具备以下条件:
1. 应具有申证单元所必需的生产场地,生产厂房面积应不小于200平方米,包括存放垫片材料的专用场地,半成品、成品存放区,并应有明显标识。设备能力应满足相应产品的要求,并应有设备完好标识和设备专管人标识。
2. 垫片应在阴凉、干燥、避光的环境中存放,环境温度应不超过40℃。
3. 应具有与申证单元相适应的生产模具和满足加工要求的橡胶挤出机、硫化机等有关的加工设备。
4. 应具有与申证单元相适应的产品检验手段,包括硬度计、厚度测量仪、拉力试验机、压缩永久变形测量夹具、烘箱、硫化仪等有关的产品检验设备。
5. 板式热交换器垫片厂应具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可的垫片实验室,检验人员应持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可的资格证书。
6. 板式热交换器垫片生产厂委托的检验部门应经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