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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设备安全管理办法

  
评论: 更新日期:2015年09月05日

        7.2.1机械设备外观整洁,装备齐全,各部连接、紧固件安全可靠。
        7.2.2发动机(电动机)动力性能良好,运转正常,无漏油、漏水、漏电、漏气等现象,燃、润料消耗正常。
        7.2.3机械运转及工作装置等符合技术要求,性能良好,无异常响声,各润滑部位不缺油。安全部件可靠、灵活,性能良好,制动效能符合有关规定,安全防护装置和电气设备齐全可靠。
        7.3设置可靠的机械安全防护装置,在危险的环境施工要有可靠的安全施工操作方案及措施,并注意防火、防冻、防滑、防风、防雷击等。
        7.4机械设备在使用前,操作人员应先检查施工场地的现场情况,防止高处有滚石及坍方,以避免在机械活动范围内的操作人员和机械可能受到的外物撞击。
        7.5机械设备作业前应清散现场闲杂人员,清除可能影响设备施工的杂物,设备作业时禁止操作人员以外的人员在设备上停留或滞留于操作室内。
        7.6操作中操作人员应随时检查机械的各项指标和仪表读数,保证其在正常范围内进行操作。
        7.7操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操作保养手册中的规定进行操作,严禁机械带病作业或超负荷作业。
        8.对于特殊使用条件下机械设备的安全管理。
        8.1设备在寒冷气候下的使用必须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换用与使用环境相适应的润滑油、润滑脂或燃料油,保持发动机在正常温度下运行;
        8.2为防止冷却系统损坏,对发动机冷却系统应采取及时放水或加注防冻液等其它应对措施。
        8.3设备在高原地区或泥泞地区使用时也要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9.机械的行走,应确保行驶路线能安全通过。
        9.1判断便道能否承受机械的重量,道路宽度是否足够通过,通过桥梁时应注意桥梁允许通过的承载重量,确认安全后方可通过;
        9.2履带式机械应避免长距离行驶,超过一公里的行驶应每行驶一公里让机械休息十五分钟,行车距离不得超过5公里;轮式机械自行不得超过30公里,摊铺机自行距离不得超过2公里,超过以上规定公里数的,必须用拖板车运输;
        9.3应尽量避免在斜坡上横驶。
        10.对于机械设备的保养要求:
        10.1各种机械设备均配备了中文说明书或操作保养手册,除本规定明确的而外,还应按照说明书操作保养手册上的规定进行操作和保养设备,消除机械的安全隐患。
        10.2为了保证机械设备的使用安全,机务管理人员应按照设备操作保养要求制定定期保养计划,并由设备操作人员和维修人员共同完成保养工作,机务管理人员不定期的进行监督检查;
        10.3设备操作人员和维修人员应严格按照保养规程对机械设备进行保养,机械设备保养的时间间隔应以保养规程规定的时间为准,不能无故推延,提前或延后保养不应超过保养间隔时间的10%。
        10.4特殊保养即新机走合保养;换季保养;转场前保养;停用保养;封存保养等由小龙一标项目统一安排进行。
        11.对于机械设备维修管理的安全要求:
        11.1机务管理人员应通知维修人员按时巡捡、定捡,并及时处理机械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出现的各种机械故障。
        11.2当机械设备出现处理不了的故障时,操作人员应立即报告机务管理人员,由机务管理员会同维修人员组织修理。
        11.3对于机械设备出现的故障,如确需请社会力量进行维修的,由机务管理人员报送维修申报单经相关负责人审批同意,选择好修理商后应签订维修合同并约定保修期。
        11.4机务管理人员应对每次维修进行检查验收,并建立每台机械设备的维修、保养台帐,维修、保养台帐必须与维修、保养记录单一致。
        12.事故处理
        12.1由于操作、维修、保管、管理、指挥、施工措施不当或其他原因引起的机械非正常损坏,造成机械技术性能降低或停产的均为机械事故。
        12.2发生机械安全事故后,操作人员必须及时报告机务管理人员和专职安全员,并以书面形式呈交事故经过和思想认识,以便尽快处理。如发生事故后拖延或隐瞒不报的,一经发现将由当事人承担当事故的全额赔偿。
        12.3机械事故发生后,使用单位应及时组织有关人员深入事故现场进行调查,分析事故发生的原因和损失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和预防措施,并按事故报告的有关规定上报小龙一标项目安全科。
        12.4发生机械事故必须采取三不放过的原则进行事故处理,即事故原因没有查清楚不放过;事故的责任人未经处理和员工未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
        12.5发生安全事故,按以下责任论处:
        12.5.1操作人员负全部事故责任的应赔偿直接经济损失的12%;操作人员一年内累计直接经济损失超过3万元(含3万元)的,应予以解聘。
        12.5.2当次发生事故造成经济损失在500-2000元(含2000元)的,除按规章处罚外,扣罚半个月岗位技能工资或奖金全额。
        12.5.3当次发生事故造成经济损失在2000-5000元(含5000元)的,除按规章处罚外,扣罚当月岗位技能工资。
        12.5.4发生责任事故造成经济损失在5000-20000元的,除按规章处罚外,扣罚两个月岗位技能工资。
        12.5.5本规定所指的责任人员,组织关系在小龙一标项目而外的,按照项目相关规定实行担保制度,其责任人员的处罚追溯担保人,具体办法见项目其他规定。
        13.附  则
        13.1为保证机械设备的使用安全,在使用期间必须参加安全统筹,具体办法见项目《车辆、机械(设备)安全统筹管理办法》。
        13.2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13.3本办法由小龙一标项目安全科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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