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8 动火管理及要求
A、全厂按生产消防要求划分三级防火区域,在防火区域内动火,必须执行相应的三级动火审批制度;对违反本制度的违章动火,任何人有权检举并报厂安全环保科处理。
B、动火原则。凡能拆卸的,应采取移动或拆卸,遗至安全区域内进行动火作业;凡能用其他方法代替的,应尽量选用其他方法替代明火作业;一定要动用明火作业时,必须严格落实防火措施及责任。
C、厂区禁止焚烧枯草、杂物、垃圾及其他遗弃物。
D、厂区内严禁燃放烟花爆竹。
4.9.9 动火等级的划分
A、一级动火区域:各车间液压站、稀油站;氧气阀门站、2万立方煤气柜及煤气输送管道地下电缆层、电缆沟。
B、二级动火区域;各操作室、电控室、监控室、配电室、档案室
C、三级动火区域:为除一、二级动火范围以外的区域、固定动火点等。
4.9.10 动火审批手续与审批权限
A、凡进行动火作业,由动火区域部门/单位和动火单位据实填写动火证,经批准确认后,方可动火作业。
B、由动火负责人现场确认动火项目,按照标准确定动火等级,制定预防措施,经动火区域部门/单位的专职安全员审查并到现场确认,填写动火证。
C、一级、二级动火区厂部由安全环保科应对动火现场进行检查确认、并完善动火单位制定的动火措施,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签发动火证;
D、三级动火由安全环保科现场确认批准签发。动火区域部门/单位、动火单位监护人现场确认签名并实施监护。
E、夜间设备抢修或节、假日期间的动火,动火单位将申请表填毕后,由厂部动火区域部门/单位值班作业长、与安环科夜间值班安全员现场确认审核,请夜间值班领导批准签发,动火区域部门/单位动火单位监护人现场确认签名并实施监护。
F、施工与生产交叉部位,技改、维修工程的施工动火,按生产区域部门/单位的动火管理,由该项目负责人负责协调动火区域部门/单位办理相应手续,项目负责人指派监护人并在动火证上签字。
G、经常在固定场所进行电、气焊(割)等作业的部门、区域的部门/单位申报列为固定动火区域,固定动火区经安环科确认,主管领导批准后备案。固定动火区可不办理动火许可证。
4.9.11 动火作业必须在动火期限内进行,不得延期,一级动火期限为一天,二级动火期限为二天,三级动火期限为五天。逾期必须重新办理动火证。
4.9.12 消防设施的配备
A、动火点必须根据动火的对象配备相适应的灭火器,灭火器由动火区域单位负责提供,动火结束后,动火单位协助复原。
B、动火单位必须妥善管理灭火器材,如随意损坏或非用于扑灭火情而放空的,由动火单位赔偿,或按有关规定处理。
4.9.13动火作业结束后现场检查结果,确认时间,检查人的姓名签字动火申请表的背面,以备检查。
4.10 消防检查及考核
4.10.1 消防设施不得丢失或损坏,否则一次考核100元。
4.10.2 灭火器用完后及时更换,在岗位上发现空灭火器考核40元。
4.10.3 消防沙内不得存放杂物、泼水或用完后不装填,发现一次考核20元。
4.10.4 无故放空灭火器的考核100元。
4.10.5 灭火器铅封无故损坏的考核20元/个。
4.10.6 消防标志丢失的考核20元/个。
4.10.7 消防设施用完后不归位,不按要求定置存放的考核10元/处。
4.10.8 无消防管理机构、义务消防队的考核单位50元;职责不健全或不履行职责的考核50元。
4.10.9 灭火器不得有浮尘,有浮尘的灭火器考核1元/个。
4.10.10 在禁止吸烟的区域吸烟者,发现一次考核20元,造成事故的按照规定进行考核,造成严重或特大事故的上交公司处理,并追究其刑事责任。
4.10.11 在禁火区域或要害部位不按要求动火作业的一次考核100元,造成事故的按照规定进行考核,造成严重或特大事故的上交公司处理,并追究其刑事责任。
4.10.12 配电柜(箱)不得私自乱拉、乱接电源线,否则一次考核20元。
4.10.13 重点部位要有防鼠及其它小动物的有效措施,不健全的一次考核20元。
4.10.14 易燃易爆物品应按规定集中定置存放,不得散放或混放,否则一次考核20元。
4.10.15 重点要害部位要保持清洁,不得存放易燃易爆及与设备无关的物品,检查不合格一次考核20元。
4.10.16消防设施周围及上方不得存放物品,发现一次考核10元。
4.10.17刁难、不配合消防员检查,拒绝接受处罚的每次考核100元
4.11火灾事故按公司下发的《山东泰山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事故管理规定》处理,定性(执行公司规定)。
4.12消防安全管理奖惩标准
月度内未出现火灾事故的单位,视其火灾隐患防护程度分别给予100-200元的奖励,各管理归口单位挂奖10%,安全环保科挂奖20%;月度内出现火灾事故的单位按照火灾考核规定进行考核、否奖,并视情况挂罚归口管理单位1%-5%。
5、附则
5.1 本细则由炼钢厂安环科组织制定并负责解释,标准化领导小组审核,厂长批准,修改时亦同。
5.2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有规定和细则自行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