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有权对安全检查中存在问题的单位、部门、个人进行处罚。
(四)有权要求保护事故现场,有权向相关人员调查了解事故有关情况,提取、查阅有关资料,有权对事故现场进行照相、录音、录像等。
(五)对事故调查分析结论和处理有不同意见时,有权提出或向上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反映;对违反规程、规定,隐瞒事故或阻碍事故调查的行为有权纠正或越级反映。
(六)发现重大问题或重大隐患,有权停止相关的施工或作业。
第十三条 安全监督人员在行使职权时具有以下义务
(一)有维护正常生产秩序的义务。
(二)在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和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时有解释理由的义务。
(三)因事故调查需要向有关人员了解事故情况时,有为当事人保密的义务。
(四)对隐瞒事故或事故处理不当的行为,有深入调查的义务。
第十四条 安全监督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一)安全监督人员执行现场安全生产监督任务时,应正确着装并佩带“安全监督”标志,必要时应出示证件。
(二)专职安全监督管理人员和部门(分厂、车间)专职安全监察主管享有与其岗位相适应的薪酬待遇,不得低于同等岗位的生产技术管理人员。
第五章 安全监督工作
第十五条 安全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对被监督对象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上级及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要求情况以及协议、合同中涉及安全生产方面内容的情况实行监督。
(二)对被监督对象发生的安全事件在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三)按照规定向上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情况。
第十六条 安全监督部门的例行工作
(一)日例行工作
1.每日应对所管范围安全生产情况进行了解,掌握安全生产动态。
2.对上级及蒙东能源的有关要求进行布置、落实并对完成情况进行跟踪;对较大的施工作业及安全事件的进展进行监督。
3.各单位利用早会对前一日的安全、文明生产等情况进行讲评并对当天的重点工作的防范措施进行强调。
4.安环部负责人每周至少进行二次现场巡视检查,专业人员每天至少进行二次现场巡视检查,对较大及危险性作业的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周例行工作
1.对本周工作进行总结并对下周工作提出具体安排。
2.召开一次部门内部会议布置具体工作并对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办法。
3.与上级对应专业部门进行业务沟通。
4.督促和组织本单位相关部门对生产现场进行一次联合检查,并进行讲评通报。
5.对生产现场文明卫生清扫工作进行监督,对发生的安全事件组织进行调查、分析和通报。
(三)月例行工作
1.对本月工作进行总结并对下月工作提出具体安排,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
2.对本月安全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上报。
3.对安全事件报告进行整理、归档,对防范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编制月度安全简报。
4.和地方安全监督部门进行一次业务沟通。
5.对本月安全生产考核情况进行通报。
6.召开安全生产分析会及安全网例会,组织一次部门内部的安全活动。
7.组织一次人身及设备的隐患排查工作,对存在的隐患下发隐患整改督办单。
8.对技术监督、反事故措施、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及安全生产技术培训计划的落实情况进行一次检查。
9.专业人员至少一次参加班组的安全活动日。
(四)季例行工作
1.对本季度工作进行总结并对下季度工作提出具体安排。
2.结合季节性变化开展专项活动及检查。
3.组织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分析会,进行一次专项的安全生产督查。
4.组织各职能部门对适应本单位的法律法规进行一次辩识更新。
5.对本单位发生事故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一次效果评价。
6.督促生技部对上一季度违章作业人员集中进行一次安全教育。
7.对本单位职业危害相关数据进行一次公示。
(五)半年例行工作
1.对上半年工作进行总结,对下半年工作提出具体安排;对安全生产指标完成情况进行一次考核。
2.策划、组织、开展季节性安全大检查工作。
3.组织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
4.组织对安全工器具、特种设备进行一次检查。
5.对应急预案组织进行一次演练及评价。
(六)年例行工作
1.对全年工作进行总结,对下年工作目标、主要工作、采取措施进行具体安排。
2.对规章制度的适用性进行评价,并制定修订计划。
3.对应急预案的运行情况进行评价,并提出修订计划。
4.对本单位的安全事件进行汇编,并下发组织学习。
5.对安全生产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进行一次表彰。
6.公布现行有效文件清单,以文件形式下发。
7.督促和组织编制年度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及安全技术培训计划。
8.督促相关部门对工作票许可人、签发人、负责人进行一次考试,并以文件形式公布下发。
9.督促和组织对本单位及生产现场进行一次安全性评价。
10.对管理人员及岗位作业人员进行一次安全生产规程制度考试。
第十七条 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借助学会、协会、专家组织或其它中介机构和社会组织,为被监督对象的安全生产状况提供诊断、分析、评价等服务。
第六章 支持性文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
(四)《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21号)
(五)《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规定》
(六)《中电投蒙东能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规定》
(七)《中电投霍林河煤电集团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