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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防尘设施的施工严格按照技术科的设计施工。
第二条 防尘管路安设平直、吊挂牢固,小于或等于90度的要设弯头不拐死弯,接头严密不漏水,滴水成线为漏水。
第三条 防尘验收由施工单位和通风科、调度室相跟验收。
第四条 施工时,队长要现场把关,搞好监督管理。
第五条 施工完工后,及时记录及台帐登记,并记明施工负责人。
第六条 对不合格的设施,除不予验收外,严格考核罚款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