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副总工程师是矿井生产过程中,安全管理的具体负责人。
1、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指示、决定;
本条考核:未能履职扣500元。
2、在生产矿长领导下, 协助生产矿长认真执行矿井各项规章制度;
本条考核:未能履职扣500元。
3、协助生产矿长负责抓好矿井质量标准化、文明生产工作(未能履职扣1000元)
本条考核:未能履职扣1000元。
4、按作业规程组织生产,必须做到不安全不生产;
本条考核:未能履职扣500元。
5、矿井发生事故时,及时组织抢救和协助事故的调查工作;
本条考核:未能履职扣500元。
6、负责检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及考核细则、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未能履职扣1000元)
本条考核:未能履职扣500元。
7、对安全生产工作要做到有布置、有检查、有验收;
本条考核:未能履职扣1000元。
8、做好巡回检查工作,发现安全隐患必须及时组织处理;
本条考核:未能履职扣500元。
9、负责作业现场的安全生产全面管理工作;
本条考核:未能履职扣500元。
10、负责作业现场职业病危害防治的管理工作;
本条考核:未能履职扣500元。
11、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本条考核:未能履职扣1000元。
12、负责上级检查提出隐患的整改落实工作;
本条考核:未能履职扣500元。
13、当矿井发生险情,危及职工生命安全时,必须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有权停止作业,撤出人员,并及时上报调度室;
本条考核:未能履职扣1000元。
14、负责矿井火工品的现场管理工作;
本条考核:未能履职扣500元。
15、认真执行矿级领导井下现场带班制度。
本条考核:未能履职扣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