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目的
为保护从业人员的身体健康,防止发生职业病伤害,保证集团及下属各企业安全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特制定本规定。
2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各船舶及海工修造企业。
3 定义与术语
3.1职业病:是指作业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危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3.2职业病危害:是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
3.3职业病危害因素: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
4 职业病防治方针与原则
4.1职业病防治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
4.2职业病防治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5 管理职责
5.1集团下属各企业,应做好有毒有害作业的控制防护措施,加强职业病预防。
5.2集团下属各企业,应指定部门归口管理职业防治的有关工作,包括职业病预防、作业现场职业健康监测、组织职业健康体检和建立员工职业健康档案。
5.3集团下属各企业的工会组织,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建议,并负责对作业人员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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