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网

某仓库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实施细则

  
评论: 更新日期:2012年07月05日

  第七条  安全事故的具体标准,按照《XXXXXXXXX局安全事故责任追究暂行规定》执行。

  第八条  各科室、部门的安全管理,实行主管责任人负责制和一票否决制,

  对主管给予降职、撤职的行政处分,对直接组织者给予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并按照隶属关系,对处级分管领导,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直至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与当事人勾结串通,谎报、瞒报事故真相的,应当开除公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第十一条  在本科室、部门职责范围内发生一次安全事故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主要领导人和负责人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发生安全事故后,科室、部门应立即上报,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并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涉事故调查,或者阻挠、干涉对有关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违反此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主要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记过、记大过、降级的行政处分。

  第四章  奖   励

  第十三条  科室、部门负责人,有下列条件之一,可给予奖励或授予安全管理先进个人称号:

  (一)在紧急情况下,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或避免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免受或减少损失的;

  (二)在事故抢险、救灾过程中表现特别突出的;

  (三)对重大事故隐患举报及时,经查证属实,避免重大损失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安全事故发生后,总值班员启动《xxx处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迅速组织救助,各科室、部门要服从指挥、调度,参加或者配合救助,将事故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第十五条  对重特大安全事故肇事科室和个人的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如与国家法律法规上级规定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职代会讨论通过之日起施行。

网友评论 more
创想安科网站简介会员服务广告服务业务合作提交需求会员中心在线投稿版权声明友情链接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