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安全事故的具体标准,按照《XXXXXXXXX局安全事故责任追究暂行规定》执行。
第八条 各科室、部门的安全管理,实行主管责任人负责制和一票否决制,
对主管给予降职、撤职的行政处分,对直接组织者给予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并按照隶属关系,对处级分管领导,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直至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与当事人勾结串通,谎报、瞒报事故真相的,应当开除公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第十一条 在本科室、部门职责范围内发生一次安全事故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主要领导人和负责人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发生安全事故后,科室、部门应立即上报,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并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涉事故调查,或者阻挠、干涉对有关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违反此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主要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记过、记大过、降级的行政处分。
第四章 奖 励
第十三条 科室、部门负责人,有下列条件之一,可给予奖励或授予安全管理先进个人称号:
(一)在紧急情况下,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或避免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免受或减少损失的;
(二)在事故抢险、救灾过程中表现特别突出的;
(三)对重大事故隐患举报及时,经查证属实,避免重大损失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安全事故发生后,总值班员启动《xxx处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迅速组织救助,各科室、部门要服从指挥、调度,参加或者配合救助,将事故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第十五条 对重特大安全事故肇事科室和个人的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如与国家法律法规上级规定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职代会讨论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