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箱包仓库安全管理制度

  
评论: 更新日期:2012年09月02日

        第一条  仓库管理人员,应熟悉本仓库所存放物质的性质,保管办法及注意事项,并会正确地使用本仓库的安全设施。
        第二条 仓库负责人应经常向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技术管理方面的教育。
        第三条 各仓库的结构必须符合要求,不得任意修改,打开的门窗在下班前要全部关闭。
        第四条 库内存放的产品要按规定排列整齐,不得紊乱。入库时按产品型号分别挂牌标明,决不允许因保管不善造成意外事故和损失。
        第五条 库内产品不得擅自堆积太高,应规定库内安全容量。
        第六条 库内应保持良好通风,必要时可安装通风设备。
        第七条 合理有效的利用场地或库房空间,划分码放区域,库存产品应分类、分区存放,每批产品在明显的位置做出产品标识,防止错用、错放、对入库的货物轻拿、轻放。
        第八条 同一库内不得乱放互相起作用或互相影响的产品,应放置性质相同的产品,放置于货架上的产品,要按上轻下重的原则放置,以保持货架稳固。
        第九条 各库的照明系统,须按时联系有关部门及时作好技术检查,检修,以免失效。
        第十条 仓库需拿高处货物时,一定要使用货梯,严禁上下攀爬、跳跃,不得用不属于货梯的工具代替,不得非正常使用货梯、刀具。
        第十一条 仓库内部和周围,严禁烟火,严禁吸烟。
        第十二条 仓库保管员每天上下班时,对库内外要巡视一次,门窗是否牢固,是否有其它异状发生,如有可疑情况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以便追查处理。
        第十三条 仓库周围和内部,不得有垃圾或易燃物品积存,以免引起火灾。
        第十四条    处罚
        (1)对本规定执行不力的当班人员、管理人员分别处50元、100元罚款,造成事故的,根据事故轻重和损失大小处100-500元罚款,特别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
        (2)对违反规定,在仓库抽烟动火人员处100元罚款,并责令其参加安全教育。当班人员不及时制止的,处100元罚款。
        如有下列情形,属严重违反仓库安全管理制度:
        ①在仓库吸烟、用打火机导致严重事故。
        ②有垃圾或易燃物品积存,引起的火灾。
        ③不正当的使用仓库工具导致人身或物资严重受损。
        ④将货物堆积太高导致货物严重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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