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接地故障保护可靠,并有定期检测记录;
i)各种安全用具应定期检验合格;
j)变配电间各种通道应符合安全要求。
5.22 低压电气(固定)线路
5.22.1 线路的安全距离符合要求。
5.22.2 线路的导电性能和机械强度符合要求。
5.22.3 线路的保护装置齐全可靠。
5.22.4 线路绝缘、屏护良好,无发热和渗漏油现象。
5.22.5 电杆直立、拉线、横担瓷瓶及金属构架等符合安全要求。
5.22.6 线路相序、相色正确、标志齐全、清晰。
5.22.7 线路排列整齐、无影响线路安全的障碍物。
5.23 低压电气(临时)线路
5.23.1 要有完备的临时接线装置审批手续,不超期使用。
5.23.2 使用绝缘良好、并有与负荷匹配的护套软管。
5.23.3 应装有总开关控制和漏电保护装置,每一分路应装设与负荷相匹配的熔断器。
5.23.4 临时用电设备PE线连接可靠。
5.23.5 不允许在有爆炸和火灾危险的场所架设临时线。
5.24 动力(照明)配电箱(柜、板)
5.24.1 箱、柜、板符合作业环境要求。
5.24.2 箱、柜、板内外整洁、完好、无杂物、无积水,有足够的操作空间,符合安全规程要求。
5.24.3 箱、柜、板体PE线可靠。
5.24.4 各种电气元件及线路接触良好,连接可靠,无严重发热烧损现象。
5.24.5 箱、柜、板内插座接线正确,并配有漏电保护器。
5.24.6 保护装置齐全,与负载匹配合理。
5.24.7 外露带电部分屏护完好。
5.24.8 线路编号清晰、识别标记齐全。
5.25 电网接地系统
5.25.1 电源系统接地制式的运行应满足其结构的整体性、独立性的安全要求。
5.25.2 各个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应定期检测合格。如:TN系统工作接地低于4Ω;重复接地低于10Ω;TT系统工作接地低于4Ω。
5.25.3 TN系统重复接地布设合理。
5.25.4 接地装置的连接应保证电气接触可靠。有足够的机械强度,并能防腐蚀、防损伤或者有附加保护措施。
5.25.5 接地装置编号、标识明晰,有定期检查记录。
5.26 防雷接地装置
5.26.1 防雷技术措施应经过安全设计与验算,使其保护范围有效。
5.26.2 防雷装置每年应在雷雨季节前检测,并有检测报告。
5.26.3 防雷装置完好,接闪器无损坏,引下线焊接可靠,接地电阻应低于10Ω。
5.26.4 独立避雷针系统与其它系统隔离,间距合格。
5.26.5 建筑物、构筑物的防雷应有防反击、侧击等技术措施,与道路或建筑物的出入口有防止跨步电压触电的措施,线路应有防雷电波侵入的技术措施。
5.27 手持电动工具
5.27.1 在潮湿场所或金属构架等导电性能良好的场所,应选用Ⅱ类或Ⅲ类手持电动工具;在锅炉、金属容器、管道,应使用Ⅲ类手持电动工具。
5.27.2 绝缘电阻应符合下列要求,应有至少每年定期检测记录:
a)Ⅰ类电动工具不小于2兆欧;
b)Ⅱ类电动工具不小于7兆欧;
c)Ⅲ类电动工具不小于1兆欧。
5.27.3 电源线应用护管软线,与电动工具在6m处设电源开关,无接头及破损。
5.27.4 电动工具的防护罩、盖及手柄应完好,无松动。
5.27.5 电动工具的开关应灵敏、可靠无破损、规格与负载匹配。
5.28 移动电气设备
5.28.1 绝缘电阻值不小于1兆欧,应有至少每年定期检测记录。
5.28.2 电源线应采用三芯或四芯多股橡胶电缆,无接头,绝缘层无破损。移动电气设备在6m处设电源开关。不允许随地面跨越通道。
5.28.3 PE线连接正确、可靠。
5.28.4 防护罩、遮拦、屏护、盖应完好、无松动。
5.28.5 开关应可靠、灵敏,且与负载相匹配。
6 染化料管理
6.1 危化品管理
6.1.1 所以危化品建立台帐档案,进出有记录。
6.1.2 各类危化品有齐全的安全技术说明书。
6.1.3 与有资质的危化品供应商签订供应和运输合同。
6.1.4 剧毒化学品有专门的记录并按要求申报。
6.2 危化品的储存
6.2.1 根据《重大危险源辨识》凡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化品要按规定申报、登记、挂牌。
6.2.2 存放危化品的仓库、堆场储罐符合规定的要求。
6.2.3 性质相互抵触或消防要求不一的危化品不能同库、同区存放。
6.2.4 危化品存放区配备合适的消防器材、安全周知卡和救护药品。
6.3 危化品的使用
6.3.1 生产现场危化品有序陈放,性质相互抵触或消防要求不一的危化品不并列陈放。
6.3.2 现场危化品存放地点应贴挂危化品安全周知卡。
6.3.3 危化品的领料及使用有记录。
6.3.4 使用易挥发的危化品后应盖上盖,并穿戴合适的劳动防护用品。
6.4 一般染化料管理
6.4.1 染化料的领用有记录。
6.4.2 了解对所有染化料的燃烧性等有害性质。
6.4.3 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及有潜在危害的染化料应按危化品要求管理,并向从业人员告知。
6.4.4 新品种的染化料应向供应商索取理化资料,特殊性质的染化料应制定相应的防护措施。
6.5 废弃
6.5.1 废弃的包装物妥善存放,统一处理。
6.5.2 有毒有害物质的包装物在洗消后处理。
6.5.3 报废的染化料送有关单位进行处理。
6.5.4 废弃的残液按规定处理。
7 作业环境及职业危害
7.1 厂区环境
7.1.1 厂区内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生产(储存)场所的适当位置张贴安全警示标志、检维修、施工、吊装、装卸、罐装等作业现场设置警戒区域和警示标志。
7.1.2 厂区内应实行定置摆放,厂区大门开启灵活、方便、迅速,无卡死现象。
7.1.3 厂区道路应符合下列要求:
a)厂区双向主干道宽度不小于5m,单向主干道宽度不小于3m,且为环形;转弯半径:轻型车为6m,重型车为12m;路面排水良好;
b)厂区门口、危险路段需设置限速标牌和警示标志;
c)厂区道路应有明显的人、车分隔线;
d)厂区主干道占道率小于5%。
7.1.4 厂区照明灯布局合理,无照明盲区,照明灯具100%完好。
7.1.5 厂区消防栓应有明显的漆色标志,其1m范围内无障碍物;所有消防器材完好,且灵敏可靠;消防设施、重要防火部位均有明显的消防安全标志。
7.1.6 厂区建(构)筑物耐火等级应符合GB 50016-2006的要求。
7.2 车间环境
7.2.1 车间实行定置摆放;工位器具、料、箱摆放整齐、平稳,高度合适,沿人行通道两边不得有突出或锐边物品;危险部位应设置安全标志。
7.2.2 车间通道应符合下列要求:
a)车行(厂内叉车等)道宽度≥1.8m、人行道宽度≥1m的要求,且有0.1m分隔通道线明显清晰;
b)路面平坦,且高低差不超过0.05m;无积油积水,无绊脚物,且地面凸出物不超过0.2m;
c)占道率低于5%;
d)车行道上方悬挂物高度≥4m、人行道上方悬挂物高度≥2.5m,且牢固可靠。
7.2.3 作业区域地面平整,无积水、积油、垃圾杂物、无障碍物和绊脚物;坑、壕、池应设置盖板或护栏;脚踏板应完好、牢固且防滑。
7.2.4 生产作业点、工作面和安全通道照明灯布局合理,无照明盲区,灯具完好率100%。
7.2.5 车间应按规定配备消防器材,且灵敏可靠;消防器材和防火部位均设置明显标志。
7.2.6 设备设施与墙、柱间以及设备设施之间应留有0.7m~0.9m距离;各种操作部位、观察部位应符合人机工程的0.6m~1.1m距离要求。
7.3 仓库
7.3.1 仓库车行道宽度≥3.5m、人行道宽度≥1m;路面平坦,无积油积水,无绊脚物;占道率小于5%。
7.3.2 作业点和安全通道采光符合标准,照明灯具100%完好。凡有易燃物的场所应采取防爆措施。
7.3.3 按规定的数量和种类配备消防器材,消防设施标识及防火安全标志准确、齐全,且灵敏可靠,消防通道畅通。
7.3.4 物品应当分类、分垛储存,每垛占地面积不宜大于100m2,垛与垛间距不小于1m,垛与墙间距不小于0.5m,垛与梁、柱的间距不小于0.3m。在宽于高之比为1比2的前提下,堆放高度不超过3m。
7.3.5 进入库区的所有机动车辆,必须安装防火罩。
7.3.6 储存有危险化学品的仓库,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消防要求。
7.4 职业危害
7.4.1 定期对职业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建立台帐。
7.4.2 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从业人员定期进行健康体检,体检中有疑似或者患上职业病的从业人员应及时进行跟踪管理。
7.4.3 对职业危害因素超标的场所进行合理治理,暂无法及时治理的应制定措施和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