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易燃易爆物品存放量不超过三天使用量。
2、易燃易爆物品必须设专人看管,严格收发,回仓登记手续。
3、易燃易爆物品使用时应做好防火措施。
4、易燃易爆物品严禁露天存放。
5、易燃易爆物品仓照明必须使用防火,防爆装置的电气设备。
6、使用液化石油气作焊、割作业,必须经施工现场防火责任人批准。
7、严禁携带火种、BP机、手机、对讲机及非防爆装置的照明灯具进入易燃易爆物品仓。
8、仓库存气量不准超过1M3。
9、易燃易爆物品不能混放,除现场有集中存放处外,班组使用的零散的各种易燃易爆物品,必须按有关规定存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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