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网
会员中心
加入VIP
微信
客服微信 网站公众号
用户名:
密 码:
Cookie:
不保存
保存一天
保存一月
保存一年
忘记密码
安全新闻
安全法规
安全管理
安全技术
事故案例
操作规程
安全标准
安全教育
环境保护
应急预案
安全评价
工伤保险
职业卫生
文化
|
健康
管理体系
文档
|
论文
安全常识
工 程 师
安全文艺
培训课件
管理资料
煤矿
化工
建筑
机械
电力
冶金
消防
交通
特种
论坛
活动
视频
问答
投稿
MSDS
签到
超市
招聘
动态
法规
管理
技术
案例
超市
标准
课件
签到
教育
规程
预案
评价
工伤
职业卫生
环保
健康
体系
文档
论文
常识
工程师
文艺
视频
导航:
安全管理网
>>
安全管理
>>
安全管理制度
>>
其他行业
>>正文
使用民工安全管理规定
评论:
更新日期:
2016年06月01日
本规定所述的范围仅包括零散使用、人数少于10人且时间少于一个月的民工,其他按照厂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使用民工必须经过厂有关部门按规定批准,选择有资质的民工队安排民工。严禁车间或科室私自使用民工。
车间或科室对安排去的民工,必须安排专人带领工作,交代工作内容和安全注意事项,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并做好记录。
民工必须严格遵守《非电气作业人员用电安全规程》,工作中按照有关规程执行。
进入车间或工作场所,必须严格按照检修工劳保用品的穿戴规定穿戴劳保用品。
严禁民工使用本厂的工具从事所有的特种作业。需要进行特种作业时,操作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持证上岗,并严格按照厂部相关的安全操作规程进行。
长期(时间超过一个月)使用的民工,使用单位必须安排其参加相关班组的周五安全活动,或每周五自己组织安全活动,提高其安全意识。
下一篇:
工艺技术部安全职责
上一篇:
统计工作管理规定
Tag:
民工
.
管理制度
相关内容
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车间安环员环保职责
车间主任环保职责
财务科环保职责
库管科环保职责
网友评论
more
其他行业最新内容
12-28
企业诚信管理制度
10-18
粉碎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10-13
特殊作业审批管理制度
10-13
销售处安全生产责任制
10-13
物资供应处安全生产责任制
10-04
二次更衣室管理工作规范
10-01
较为全面的仓库温湿度管理制度
09-26
水管所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其他行业热点内容
135187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要求
96728
环保管理制度
52630
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43232
企业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37708
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34902
某印刷厂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34207
物流公司安全管理制度范本
32936
食品进货查验制度
创想安科
网站简介
会员服务
广告服务
业务合作
提交需求
会员中心
在线投稿
版权声明
友情链接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