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维修部的管理,提高维修工的积极性、主动性,使维修部能为住户提供更好的服务,为管理处创造更多的经济效益,特将15%的有偿维修服务(人工)费作为维修人员的鼓励奖,具体办法如下:
一、在当月房屋有偿维修工人费中扣除15%作为维修人员的鼓励奖,
其中:
1、维修工按当月个人收入的人工费总和的9%作为其工作鼓励。
2、主管按当月维修部收入人工费的总和1%作为其工作鼓励奖,主管维修项目,其收入的5%列入其鼓励奖之中。
3、主管按当月维修部收入人工费的总和的1.5%作为其工作鼓励奖。
4、其他人员按当月维修部收入人工费的总和的1.5%的平均值作为工作鼓励奖。
二、维修工在维修后向住户收取维修费时,必须实事求是,要严格执行制定的收费标准,如发现有乱收费现象,住户投诉的,在当月工资扣除人民币100元作为处罚,三次以上的,将作辞工处理。
三、维修工在收取维修费用后,必须当天到主管处入帐,当月不交或少交的维修费超过人民币150元以内的,二次以上的,将作辞工处理。
四、本办法实施从20**年5月10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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