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运行管理
1.石油库应有完整的电力电缆分布情况和变配电、发电设施、输电线路等电器设备记录;
2.变、配电所宜建立电工值班制度,且每班不得少于两人;当不设专职值班电工时,应进行定期巡视(每周至少巡视两次);
3.自备发电机每周至少起动一次,每次运转时间不应少于15min;
4.变压器、高压配电装置、高压电缆、高压器具及继电保护装置应按当地供电部门的要求进行预防性试验。低压电缆每年应测量一次绝缘电阻并做绝缘分析。油浸式电缆应检查终端头的渗漏情况并及时处理;
5.高压配电装置的操作应按规定填写操作票,由一人监护,另一人按操作票规定的程序执行,禁止带负荷分、合隔离开关;
6.线路、设备突然停电后,应立即分断其电源开关并查明原因,禁止强行试送电。
第三十一条 检修管理
1.对架空线路应定期进行巡检,并注意沿线环境情况,遇异常气候时应作特殊巡检;
2.线路停电检修前,应填写停电通知单,停电线路的开关上应悬挂警示标志牌。对高压电气设备和线路进行检修,须按电业部门的有关要求进行;
3.当在被检修的停电设备附近有其他带电设备或裸露的带电体时,应保持足够的电气间距或采取可靠的绝缘隔离、屏障保护措施;
4.在爆炸危险区内,禁止对设备、线路进行带电维护、检修作业;在非爆炸危险区内,因工作需要,应进行带电检修时,应符合有关安全规定。
第三十二条 防雷、防静电
1.石油库防雷、防静电的设施、装置等应符合设计规范要求;
2.石油库应绘制防雷、防静电装置平面布置图,建立台账;
3.石油库的防雷防静电接地装置应每年进行两次测试,并做好测试记录。接地线应做可拆装连接;
4.防雷、防静电接地装置应保持完好有效。当防雷接地、防静电接地、电气设备的工作接地、保护接地及信息系统的接地等设共用接地装置时,按最小值考虑,其接地电阻不应大于4Ω;
5.铁路装卸油设施钢轨、输油管道、鹤管、钢栈桥等应按规范作等电位跨接并接地,其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
6.压力储罐不设避雷针(线),罐区不宜装设消雷器;
7.严禁使用塑料桶或绝缘材料制做的容器灌装或输送甲、乙类油品;
8.不准使用两种不同导电性能的材质制成的检尺、测温和采样工具进行作业。使用金属材质时应与罐体跨接,操作时不得猛拉快提;
9.在爆炸危险场所人员应穿防静电工作服,禁止在爆炸危险场所穿脱衣服、帽子或类似物;
10.不准在爆炸危险场所用化纤织物拖擦工具、设备和地面;
11.严禁用压缩空气吹扫甲、乙类油品管道和储罐,严禁使用汽油、苯类等易燃溶剂对设备、器具吹扫和清洗;
12.油罐、罐车等容器内和可燃性液体的表面,不允许存在不接地的导电性漂浮物;油轮装油时,不准将导体放入油舱内。
13.储存甲、乙、丙A类油品储罐的上罐扶梯入口处、泵房的门外和装卸作业操作平台扶梯入口处等应设消除人体静电接地装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