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皮带点检及标识
5.1电焊、氧气、天然气、乙炔等皮带每月必须定期点检、标识。各单船应根据生产实际使用情况缩短点检周期。
5.2检验人员要认真做好皮带的检验和标识工作,要保证每根通过检验的皮带完好并安全可靠。对检验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处理,做到热忱服务、严格把关。
5.3因工程需要不能按时参加检验的,需由部门负责人写出书面证明,确认是工作需要不能参加检验,待完工后送检(并注明完工日期)。
5.4检验人员要做好台帐,做到每根皮带都有检验情况记录,对到期不参加检验的要及时通报部门进行处理。
5.5对送检的电焊、氧气、天然气、乙炔等皮带因接头破损较多,经修理后仍无法保证安全使用的,由检验人员开出建议报废通知单,由按规定报废换新。
5.6皮带经检验合格后,在皮带两头及中间贴上不干胶的检验合格标牌,外用透明胶带封好。
5.7使用者在工作时要保护好检验标识,不得涂改仿冒,一经发现将从严处理。
5.8无点检标识的电焊、氧气、天然气等皮带一律不得使用。
6检查及处理
6.1使用人员负责皮带的日常检查;
6.2各企业安全部门组织对皮带进行不定期的抽查,对未按规定送检的皮带使用部门或个人进行处理。
7本规定由安监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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