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网

石油工业用加热炉安全规定

  
4376
评论:0 更新日期:2011年10月17日
      
第三节 安装
 
第2.3.1条 加热炉的安装,应由专业配套、工种齐全、配有必要的安装设备、并经局级安全部门审查批准的单位承担。
 
第2.3.2条 安装前,安装单位应对加热炉的部件进行质量检查。如发现有质量不合格或不能保证安装质量的,有权拒绝安装,并报告生产部门和安全部门。
 
第2.3.3条 安装前,安装单位应按有关加热炉基础的施工验收规范,对加热炉的基础(包括其他预制构件)进行交接验收。基础施工单位应将质量检查结 果、测量记录及其他施工技术资料提交给安装单位。
 
第2.3.4条 加热炉安装后,应进行下列工作,并做好记录:
1.检查加热炉是否符合图纸要求;  
2.全面检查加热炉的安装质量;   
3.进行水压试验,并对各连接部位进行渗漏检查;   
4.进行烘炉和试运;   
5.按本规定第六章有关条文的要求检查所有的安全附件。
 
第2.3.5条 加热炉安装竣工后,生产部门应组织使用单位、安装单位会同安全部门对安装质量按本规定第2.3.4条内容进行全面检查验收。
 
第2.3.6条加热炉的基础施工和安装技术资料,在验收合格后应移交给使用单位,由使用单位存入加热炉技术档案。
      
第四节 修理和改造
 
第2.4.1条不能保证安全运行至下一个检修期的加热炉都应及时修理。
 
第2.4.2条承担加热炉修理和改造的单位,必须经局安全部门同意。火筒式加热炉的修理改造单位还应经劳动部门审批。
 
第2.4.3条 加热炉受压元件的重大修理,应有施工技术方案。方案应经修理单位的技术负责人批准,报生产部门和安全部门备案。
 
第2.4.4条 加热炉受压元件的重大改造方案,应由使用单位委托有加热炉设计资格的单位提出。
 
第2.4.5条 加热炉的修理和改造应有图纸,材质检验、施工质量检验等技术资料。完工后,使用单位应将这些资料存入加热炉的技术档案。
 
第2.4.6条 修理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严禁在有压力和介质温度较高的情况下修理受压元件;动火时应遵守动火规定。  
2.进入炉内修理前,必须采取洗炉或通风等防毒、防火、防爆措施。当有人进入炉内工作时,炉外应有人监护。
     
第三章 结构
 
第3.0.1条 加热炉的结构应方便操作、维护和检查,并应能保证无损探伤的实施。应开设必要的人孔、手孔、检查孔及洗炉孔等,其位置和数量应满足检 修、检查和清扫加热炉内部的要求。圆形人孔直径不得小于450mm;手孔直径不得 小于80mm;洗炉孔直径不得小于50mm。
 
第3.0.2条 加热炉应设置防爆门等泄爆装置。防爆门的排泄口不应正对着操作人员通道和危及其他设备安全的位置。当炉膛分为几个分隔的部分时,每个分隔部分至少应设置一个防爆门。烟气由独立烟囱直接排放的纯辐射立式圆筒炉 可不设防爆门。
 
第3.0.3条 加热炉的受热受压元件在运行时应能自由膨胀。
 
第3.0.4条 火筒式加热炉的烟管和火管与封头的连接应按可抽出结构设计。
 
第3.0.5条 盘管压力大于6.4MPa的水套炉,盘管应采用可抽出结构,以便定期检查及更换;并应设置可靠的防爆设施。
 
第3.0.6条 加热炉应设置自动点火和熄火时自动切断燃料供给的控制系统。
 
第3.0.7条 加热炉所需设置的梯子平台应符合有关规定。
     
第四章 金属材料
 
第4.0.1条 加热炉受压元件所用的金属材料和焊接材料,应符合有关的国家标准和部标准中的规定。
 
第4.0.2条 火筒式加热炉直接受火及处于高温烟气中的受压元件,其金属材料的选用应按原劳动人事部以劳人锅[1987]4号文颁发的《蒸汽锅炉安全技术 监察规程》的第51条和52条执行。制造火筒式加热炉的非直接受火的壳体及其附 件所用的金属材料,一般选用A3钢,并应符合GB9l2-82《普通碳素结构钢和低 合金结构钢板技术条件》。
 
第4.0.3条 管式炉炉管材质应根据工作压力、工作温度和介质种类选用,并符合表4.0.3中的规定,不得使用焊接钢管。   
管式炉炉管材质使用温度 表4.0.3
 ┌─────┬─────┬───────┐ 
 │材质   │标准号  │使用温度,℃ │ 
 ├─────┼─────┼───────┤ 
 │10号 20号 │YB237-70 │450     │ 
 ├─────┼─────┼───────┤ 
 │15CrMo  │YB237-70 │475     │ 
 ├─────┼─────┼───────┤ 
 │Cr2Mo   │YB237-70 │580     │ 
 ├─────┼─────┼───────┤ 
 │Cr5Mo   │YB237-70 │600     │ 
 ├─────┼─────┼───────┤ 
 │Cr9Mo   │YB237-70│650      │ 
 ├─────┼─────┼───────┤ 
 │1Cr18Ni9tI│YB2270-80│800     │ 
 └─────┴─────┴───────┘ 
 
第4.0.4条 盘管设计压力大于6.4MPa时,应选用符合GB6479-76《化肥设备用高压无缝钢管》或GB 53l0-85《高压锅炉用无缝钢管》中要求的高压无缝 钢管。
     
第五章 受压元件的焊接
      
第一节 一般要求
 
第5.1.1 条 加热炉的制造单位应根据有关焊接技术条件和本单位经评定合格的焊接工艺施焊。
 
第5.1.2条 加热炉的炉管、火管和烟管等直接受火的受压元件,焊接时应执行JB1613-83《锅炉受压元件焊接技术条件》的规定;非直接受火的受压元件, 焊接时应执行JB/z105-73《钢制压力容器焊接规程》的规定。检验时,应执行 JB1614-83《锅炉受压元件焊接接头机械性检验方法》、 JB1152-81《锅炉和钢 制压力容器对接焊缝超声波探伤》和GB3323-82《钢焊缝射线照相及底片等级分类 法》的规定。
 
第5.1.3条 加热炉制造单位应经常对焊工进行技术培训,必须按原国家劳动总局以(80)劳总锅字第29号文颁发的《锅炉压力容器焊工考试规则》进行考 试。取得焊工合格证的焊工方可承担考试合格范围内受压元件的焊接,并在受压 元件焊缝附近打上焊工代号的钢印。
 
第5.1.4条 焊接设备的电流表、电压表、气体流量汁以及规范参数调节装置等应定期进行检定。上述仪器和装置失灵时,不得进行焊接。
 
第5.1.5条 加热炉焊接接头的质量应从以下四个方面检查和试验:
1.外观检查;   
2.无损探伤;   
3.机械性能试验;   
4.水压试验。
 
第5.1.6条 每台加热炉都应有焊接质量证明书,除载明本规定第5.1.5条规定的各项检验内容外,还应记录焊缝修补等内容。
 
第5.1.7条 焊接质量证明书(包括无损探伤底片),由施焊单位妥善保存至少5年或移交使用单位长期保存。
     
第二节 焊接工艺要求和焊后热处理
 
第5.2.1条 在产品施焊前,施焊单位应按原劳动人事部以劳人锅[1987]4号文颁发的《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附录1的规定对下列焊接接头进行焊 接工艺评定:   
1.加热炉受压元件的对接焊接接头;   
2.加热炉受压元件之间或者受压元件与非受压元件之间、要求全焊透的“T” 形接头或角接接头。
 
第5.2.2条 在制造加热炉过程中,当焊接环境温度低于0℃时,不经预热不得施焊。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又无有效防护措施,禁止施焊:   
1.风速≥8m/S;   
2.相对湿度>90%;   
3.下雨;   
4.下雪。 当焊件温度低于0℃时,应考虑在始焊处100mm范围内预热到约15℃。
 
第5.2.3条 组装焊件时,不得用强力使焊件对正。
 
第5.2.4条 铬钼钢炉管与炉管、急弯管或回弯头焊前必须预热,预热的温度为250~400℃。预热应尽量采用温度分布均匀的电加热、红外线加热或在预 热炉内加热。若无上述条件,可用火焰加热,但火焰不得直接触及焊道坡口。预 热范围距焊口两边应不小于炉管直径;直径小于100mm的,且不得小于100mm。
 
第5.2.5条 炉管焊接应采用多层多道的施焊方法,铬钼钢炉管焊接不得中断,否则应重新预热。
 
第5.2.6条 设计压力大于或等于6.4MPa或设计温度大于或等于500℃时,对接焊缝宜用氩弧焊打底。
 
第5.2.7条 铬铂钢炉管焊接后应按有关规定进行热处理。
     
第三节 焊接接头的外观检查
 
第5.3.1条 加热炉受压元件上的全部焊缝都应做外观检查,其表面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1.焊缝外形尺寸应符合设计图纸和工艺文件的规定。   
2.焊缝及其热影响区表面无裂纹、气孔、弧坑和夹渣。   
3.火筒的焊缝不得咬边。壳体焊缝咬边深度不得大于0.5mm,咬边连续长 度不得大于100mm。管子焊缝咬边深度不得大于0.5mm;两侧咬边总长度不得大于 管子周长的20%,且不得大于40mm。
第5.3.2条 受热面管子对接焊接的根焊宜采用小直径焊条,并应确保焊缝和背面成型良好。内表面凸出部分不应大于lmm。焊后应按JBl6ll-83《锅炉管子 制造技术条件》的要求进行通球试验。
      
第四节 无损探伤检查
 
第5.4.1条 无损探伤长度应符合如下规定:
1.火筒式加热炉的火筒和烟管:介质为油和气的,100%射线探伤或100% 超声波探伤加至少20%射线探伤;介质为水的,25%射线探伤。   
2.水套炉加热盘管:100%射线探伤或100%超声波探伤加至少20 %射线探 伤。   
3.管式炉炉管:100%超声波探伤加至少20%的射线探伤。  
4.火筒式加热炉壳体:20%无损探伤。如采用超声波探伤,加探伤长度百 分数的20%射线探伤复检。
 
第5.4.2条 无损探伤合格标准按表5.4.2规定执行。
射线和超声波探伤合格标准  表5.4.2
 ┌──────────────────┬────────┬────────┐ 
 │受压元件类别            │射线探伤    │超声波探伤   │ 
 │                  │(按GB3323 --82)│(按JB1152 --81) │ 
 ├──────────────────┼────────┼────────┤ 
 │炉管、火管、烟管等直接受火对接焊焊缝│二级      │一级      │ 
 ├──────────────────┼────────┼────────┤ 
 │壳体及附件等非直接受火焊缝     │二级      │一级      │
 ├──────────────────┼────────┼────────┤
 │水套炉加热盘管对接焊缝       │二级      │一级      │
 └──────────────────┴────────┴────────┘
 
第5.4.3条 使用超声波和射线进行焊缝探伤时,按各自标准均合格者,方可认为焊缝探伤合格。
 
第5.4.4条 经过部分无损探伤检查的焊缝,发现有不允许的缺陷时,应在缺陷的延长方向上或可疑部分作补充射线探伤检查。补充检查后,对焊缝质量仍有怀 疑时,该焊缝应全部射线探伤。受压管子对接接头,如发现有不能允许的缺陷,应 作双倍数目的补充探伤检查。补充检查仍不合格时,则应将该焊工焊接的全部对接 接头作探伤检查。

网友评论 more
创想安科网站简介会员服务广告服务业务合作提交需求会员中心在线投稿版权声明友情链接联系我们
©  2008-2025   安全管理网   
运营单位:北京创想安科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北京东方创想科技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400-6018-65501059799216   E-mail:safehoo@163.com
京ICP备11001792号-39    京公网安备 110105020350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