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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G加气站安全工作管理办法

  
评论: 更新日期:2013年01月13日

  (六)对检查中发现的“三违”行为(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应予以纠正或要求限期改正,对严重违章行为要进行惩罚处理;

  (七)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或治理,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在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作业人员从危险区域内撤出,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合格批准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

  (八)对检查中发现的不能立即排除的事故隐患,应制定防范和监控措施,在评估的基础上,按管理权限制定整改计划,督促按时完成;

  (九)对政府和上级单位安全监督检查人员依照法律和相关规定履行监督检查指导的工作,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五章  安全教育与培训

  第十五条 根据有关规定,CNG加气站为二级防火单位,CNG气体属性为高压、易燃、易爆,为了保证气体在生产、储存、销售中的安全,必须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岗位操作技能培训,经考核合格,才准予持证上岗工作。

  第十六条 安全教育与培训工作应该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分外部培训和内部教育培训两种方式进行。

  外部培训包括由专门部门颁发上岗证书的专业技能培训、公司选拔人才的委托培训、安全专业知识普及讲座等。

  内部安全教育培训,包括公司、CNG加气站、生产运行班组的三级教育与培训,公司级的安全与专业技能培训,也可采取考试合格、发证上岗的形式。

  第六章  设备事故管理

  第十七条 凡正式投产的设备在生产过程中造成设备或设备的零件、部件非正常损坏,使生产突然中断的,称为设备事故。按有关规定,设备事故作如下分类:

  (一)小事故: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0.1万元以内的。

  (二)一般小事故: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0.1~2万元以内的(含2万元)

  (三)大型事故: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2~10万元以内的(含10万元)

  (四)重大事故: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10~30万元以内的(含30万元)

  (四)特大事故: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30万元以上的。

  第十八条 凡发生了设备事故,所在单位均应在事故发生2小时内电话向公司汇报,随后及时呈报书面报告。

  第十九条 设备事故发生后,公司要立即组织人员到现场开展抢险工作,积极协助上级有关部门进行现场调查,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事故原因分析不明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未受吸取教育不放过、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改进措施不放过),举一反三,积极整改,要掌握事故设备的运转时间、部位、损坏程度等情况,分析弄清事故发生的原因、性质、责任者和损失情况,做出事故处理意见。

  第七章  安全措施

  第二十条 应该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各项安全措施,除了已经明确的一些措施外,还应该强化以下措施:

  (一)压缩机、储气井、售气机、控制室均属于防火安全重点部位,防火安全措施必须落实,并按规定配备相应的防火器材,由安全员负责管理。

  (二)安全防火重点部位严禁堆放易燃易爆品及杂物,站内严禁吸烟和有明火。

  (三)工作人员严禁穿化纤服装及铁钉鞋进入站区,进入站内必须关闭移动通讯设备(手机、寻呼机、对讲机)以防静电引起火灾。

  (四)进站加气的车辆,应按规定停放,慢进慢出,加气时车辆必须熄火,关闭车上所有电器装置,司机必须下车,严禁在加气站内修车,不得载客入站,严禁非本站工作人员搬弄站内设备及开关。

  (五)遇到安全故障或火险,应及时切断电源、气源,迅速组织抢险,并及时向消防部门和主管部门报告。

  (六)如在站内有违反规定的,站内工作人员有权制止并予以处理,对不听劝阻,情节严重者,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上级对安全工作已有相应规定的,本办法未做规定,按上级规定执行落实;本办法如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上级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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