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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石化安全教育管理规定

  
评论: 更新日期:2013年04月12日

        第十五条 三级(班组级)安全教育时间不少于16学时,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班组、岗位的安全生产概况,本岗位的生产流程及工作特点和注意事项;
        (二)本岗位的职责范围,应知应会;
        (三)本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岗位间衔接配合的安全卫生事项;
        (四)本岗位预防事故及灾害的措施。员工厂际调动工作后应重新进行入厂三级安全教育。单位内工作调动、转岗、下岗再就业、干部顶岗以及脱离岗位12个月以上者,应进行二、三级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从事新岗位工作。
        第十六条 凡从事特殊工种作业的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要求进行专业性安全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可上岗工作,并定期参加复审,成绩记入个人安全教育卡片。
        第十七条 在新工艺、新技术、新装置、新产品投产前,主管部门应组织编制新的安全操作规程,并进行专门培训。有关人员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
        第十八条 发生事故或未遂事故时,按照《事故管理规定》的要求,对事故责任者和相关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吸取教训,防止发生类似事故。
        第四章  日常安全教育
        第十九条 基层单位应开展以部门、班组为单位的安全活动。安全活动应有针对性、科学性,做到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防止流于形式和走过场。班组安全活动应做到有领导、有计划、有内容、有记录,对活动形式、内容和要求,安全部门应有明确规定。单位领导和安全管理人员应对安全活动记录进行检查、签字,并写出评语;安全部门应定期检查。
        第二十条 班组安全活动每月不应少于2次,每次不少于1学时;部门安全活动每月1次,每次不少于2学时。安全活动时间不应挪作它用。
        第二十一条 班组安全活动是班组的一项重要工作,应认真组织,严格考勤制度,保证出勤率,不得无故缺席,有事须经单位领导批准。
        第二十二条 直属企业的领导每季度参加1次班组安全活动,二级单位领导及管理人员每月参加1次班组安全活动,基层单位领导每月参加2次班组安全活动。
        第二十三条 安全部门应联系班组安全生产实际,制定班组安全活动计划,做到有计划、有安排。
        第二十四条 班组安全活动主要内容包括:
        (一)学习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令和法规。
        (二)学习有关安全生产文件、安全通报、安全技术规程、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知识。
        (三)结合事故通报和《班组安全》等安全学习材料,讨论分析典型事故,总结和吸取事故教训。
        (四)开展防火、防爆、防中毒和自我保护能力训练,以及异常情况紧急处理和应急演练。
        (五)开展岗位安全技术练兵,组织各种安全技术表演。
        (六)检查安全规章制度执行情况,查找并组织消除事故隐患。
        (七)开展安全文化活动、安全技术座谈、观看安全教育电影和录相。
        (八)其它安全活动。
        第五章  其他人员及外来人员的安全教育
        第二十五条 临时用工人员、外来施工人员的身体状况应能适应所从事的工作,实际年龄不得超过60周岁;能按照要求独自完成安全教育答卷、签订《安全承诺书》,并有效识别现场各种警示标识。
        第二十六条 临时用工、外来施工和实习人员的厂级安全教育由二级单位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安全教育时间不应少于8学时。安全教育主要内容包括:
        (一)企业安全生产基本特点。
        (二)进入厂区应遵守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三)所从事工作的危险有害因素及HSE注意事项。
        (四)事故教训等。
        第二十七条 临时用工、外来施工和实习人员的车间级安全教育由基层车间领导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安全教育时间不应少于4学时。安全教育主要内容包括:
        (一)车间危险部位(主要生产系统、关键设备)及安全、环保注意事项。
        (二)车间职业危害因素(包括危险化学品和各种伤害能量)的性质及防护处理注意事项。
        (三)着火爆炸、泄漏中毒、环境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理措施。
        (四)安全作业许可证办理的程序及注意事项。
        (五)生产装置的安全消防、气防卫生器材及设施的位置、使用程序和使用方法。
        (六)作业活动中应遵守的安全规定。
        第二十八条 外来参观人员的安全教育,由企业接待部门负责,内容包括本单位的有关安全规定及安全注意事项。参观人员应有专人陪同。
        第六章  组织管理
        第二十九条 直属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安全教育工作负责。二级单位安全、人事、教育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安全教育工作,编制安全教育大纲、教材和班组安全学习材料。
        第三十条 安全教育工作应纳入本单位教育培训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计划,应保证所需人员、资金和物资。
        第三十一条 各级单位均应建立健全安全教育档案并实行分级管理。
        第三十二条 各级单位对认真开展安全教育并在防止伤亡事故、减少职业危害方面做出成绩的单位和员工,应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三条 对未按本规定要求进行安全教育的单位进行处罚,因安全教育不到位造成事故的,应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集团公司安全环保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安全教育管理规定(中国石化安〔2004〕55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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