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断路安全作业证》由厂武装保卫处负责管理。
2、《断路安全作业证》由申请断路作业的单位指定专人办理。应填写断路地段所在的位置图、断路原因和时间、断路时所采取的安全措施,交施工单位。
3、施工单位接到《断路安全作业证》后,由项目负责人填写断路施工中采取的安全措施并签字。
4、施工单位负责管理现场,设立断路标志、绕行标志、安全围栏、安全警告和夜间红灯标志。
5、断路作业结束后,施工单位负责清理现场,经负责断路项目的申请部门和许可证检查后,恢复交通。
6、断路作业变更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部位,需重新办理断路作业许可证。
7、断路申请单位从施工单位收到办好的《断路安全作业证》后,交武装保卫处负责人审批,并留存一份,交申请单位、施工单位各一份。
8、断路动土应同时按《动土安全作业证》规定办理。
9、武装保卫处审批《断路安全作业证》后,应立即书面通知调度、生产、安全、医务等有关部门。
10、《断路安全作业证》审批手续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实、作业环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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