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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石油炼化企业设备管理规定

  
评论: 更新日期:2013年12月26日
第五章 设 备 检 修
第三十条  设备检修是保持设备良好工作状态,及时消除设备缺陷,防止设备事故,延长设备使用寿命,保证生产计划完成的主要手段及措施。搞好设备检修是各企业的一项主要任务,要严格遵守设备维护检修规程,缩短检修时间,做到优质、高效、安全、文明、节约,确保实现长周期运行目的。
第三十一条 要根据设备的实际技术状况,结合生产安排编制设备检修计划,检修计划分为大修、中修、小修、装置(系统)停工检修。检修计划要与生产计划同时制定、下达,同时检查考核。各企业装置(系统)的运行周期和停工大检修工期,要根据生产情况作出安排,并报专业公司批准。
第三十二条 遵守股份公司财经制度,接受审计监督,严格控制修理费用的使用,从股份公司批准的预算中提取的修理费用必须用于固定资产的修理,不得以各种理由挪作它用。各地区公司在年末将修理费用列支情况上报专业公司。
第三十三条 设备管理部门应组织有关单位,按程序编制年度设备大修理计划及装置停工检修计划,报请主管部门审批后下达执行。
第三十四条  检修工程要有严密的科学施工方案和技术措施,应用网络技术绘制总体检修网络图。主要施工项目要绘制平面布置图、网络图和施工进度表。要有施工方案和安装方案,重大施工项目要有施工组织设计。
第三十五条 装置(系统)停工大检修要做到:
(一)由主要领导全面负责大检修工作,要成立大检修领导小组。
(二)装置(系统)停工检修前,检修准备工作要达到“八落实”,即:思想组织工作落实、计划项目落实、图纸资料落实、物资材料供应落实、施工力量落实、施工机具落实、质量安全措施落实、生活后勤保证落实。
(三)装置停工应做好吹扫、置换和隔离措施,经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交施工单位。
(四)实行文明施工,杜绝野蛮拆装,采用先进的专用工具,做到“三条线”(工具摆放一条线,零件摆放一条线、材料摆放一条线)、“三不见天”(润滑油脂不见天、清洗过的机件不见天、精密量具不见天)、“三净”(停工场地净、检修场地净、开工场地净)。
(五)组织和指挥大检修的人员要统一计划、统一指挥和统一行动,做到“三个面向”(面向群众、面向基层、面向生产)和“五到现场”(思想工作到现场、生产指挥到现场、材料供应到现场、设计科研到现场、生活服务到现场)。
(六)设备管理部门应组织对各类设备及管道组织检查鉴定,掌握设备的技术状况,积累资料为编写检修计划、制定检修方案、改善维修提供依据。
(七)建立检修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检修质量监督和验收工作,确保生产装置大检修后达到一次开车成功。主要设备和主要工程要由设备管理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共同验收。
(八)做好HSE和安全保卫工作,杜绝各类事故的发生。
(九)装置(系统)检修要坚持“三不交工”(不符合质量标准不交工、没有检修记录不交工、卫生不合格不交工)、“四不开车”(工程未完不开车、安全没保证不开车、有明显泄漏不开车、卫生不合格不开车)。
第三十六条 设备大中修要有完整的检修记录;大修要有齐全的交工资料,包括:检修方案、检修记录、中间验收记录、隐蔽工程验收、试车和技术鉴定等。主要设备验收记录要有生产、施工和设备管理部门三方签字。
第三十七条 设备管理部门要负责组织编写大检修技术总结并报专业公司。
第三十八条 各地区公司要根据股份公司的要求及本企业的特点和现状,对设备的维护和检修逐步通过招投标实行社会化、专业化服务,并做好以下工作:
(一)设备维护、检修工作的委托方(甲方)和承包方(乙方)要明确职责,签订设备维护或检修合同,共同遵守。
(二)设备维护和检修合同中应包含工作范围、工作内容、工作时间、材料供应方式、管理方式、HSE(健康、安全、环保)工作标准和职责、工程结算与付款、双方责任、争议的解决办法等。
(三)甲方设备管理部门要按合同条款对乙方的工作进行考核验收,验收合格后报主管领导审定签字后方可报财务部门结算。
(四)在招投标中对未上市企业按照有序竞争、比质比价、同等优先和不得低于第三方的原则进行。
第六章 锅炉、压力容器及工业管道管理
第三十九条 锅炉、压力容器及管道的管理范围、分级及技术检验分别执行以下标准和规定:
(一)《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质技监局锅发〈1999〉154号);
(二)《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劳人锅(1987)4号];
(三)《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劳锅字(1991)8号];
(四)《钢制压力容器》[GB150—98];
(五)《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劳锅字(1990)8号];
(六)《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劳动部(1993)442号];
(七)《在用压力容器检验规程》(劳动部1990.3);
(八)《压力容器维护检修规程》(中石化总公司SHS1004—92);
(九)《工业管道维护检修规程》(试行)(中石化总公司SHS1005—92);
(十一)《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劳锅字[1989]12号);
(十二)《液化石油气汽车槽安全管理规定》(原国家劳动总局1981.2);
(十三)《液化气体铁路槽车技术监察规定》(化工部1988、5);
(十四)《大、中型合成氨厂压力容器、高压管道维修检验暂行规定》(化工部1979、5);
(十五)国家和各部委颁发的其它有关规定。
第四十条 各单位要明确一名领导主管压力容器的使用管理工作。设备管理部门要指定专职技术人员具体负责该项工作。
    第四十一条 设备管理部门应负责生产用锅炉、压力容器及工业管道的技术管理工作,包括设备的选型、安装(制造)、修理、更新、改造、报废及事故处理。负责技术资料的建档、建卡工作,参加锅炉、压力容器及工业管道的检查鉴定工作,积极推广交流压力容器使用、制造方面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
第四十二条 锅炉、压力容器及工业管道的使用、检查、检验和修理。
(一)锅炉、压力容器及工业管道必须严格按规定的压力、温度操作,不得任意修改原设计的工艺条件;如有变动,需事先征得设备管理部门同意,并经主管厂长或总工程师批准,严禁超温、超压、超负荷运行。
(二)按锅炉、压力容器及工业管道安全监察规程等有关规定,认真做好锅炉、压力容器及工业管道的检查和检验工作。其检验记录、理化实验报告应装入档案妥善保管。
(三)锅炉、压力容器及工业管道所配备的安全装置,如安全阀等应按有关规定定期检查核对,核对范围要控制在规定指标之内。
(四)锅炉、压力容器及工业管道大修后,需经设备管理部门验收合格方可投产。
(五)加强锅炉、压力容器及工业管道的防腐工作。锅炉、压力容器及工业管道外表面要保持完整无损。器内防腐层至少每隔三年要检查一次,保持防腐层完整无损。
(六)锅炉、压力容器及工业管道检验计划随同设备检修计划上报,年终要总结计划执行情况。
第四十三条 建立健全锅炉、压力容器及工业管道的技术资料和档案管理:
    (一)锅炉、压力容器的建档按《压力容器维护检修规程》(中石化总公司SHS1004—92)
(二)重要工艺管道的技术档案包括: 
    (1)管道的登记表(管道名称、编号、类别、介质、规格、材质、起止点、操作工艺指标、累计运行年数、管件、紧固件、阀门等);
(2)管道的空视图、焊缝位置及编号图;
(3)新建工程竣工验收技术文件资料;
(4)管道技措、改造、更新、检修等工程竣工验收技术文件资料[遵照《工业管道维护检修规程》(试行)(中石化总公司SHS1005—92)];
(5)管道的检查记录、检验报告;
(6)管道的状态监测记录;
(7)管道的腐蚀(测厚)数据档案;
(8)管道的维修及变更记录;
(9)管道的缺陷事故档案。
第四十四条 工业管道的管理
(一) 基本建设、技术措施、大修和更新的管道设计、施工和验收除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外,还应执行《金属管道工程施工验收规范》(GB50235—97)、《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36—82)、 原中石化总公司《工业管道检修规程》(试行)(SHS1005—92)及《石油化工剧毒、可燃介质管道工程施工验收及规范》(SH3501—1997),其内容有不同之处时,按较高标准执行;国外引进装置管道的设计、施工、验收可按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
(二) 管道应采用分区域管理,做到每条管线、每个阀门、每片法兰及管件、管架等有人负责,搞好使用维修。各车间之间的管道必须划清明确的管理界限,设立明显标志,管理范围应有文字协议,不允许存在无人管辖管段。
(三) 穿越河流、桥梁、铁路、公路和居民集中点,输送易燃、易爆、有毒或腐蚀性介质的管道必须采取防腐、抗压、防腐的有效措施,杜绝任何泄漏、破裂,加强检查鉴定工作。
    (四) 重要管道的施工必须由考核合格的管工担任,只有持劳动部门颁发合格证的焊工才能进行与其证件相符的管道焊接。
(五) 管道应定期进行检查,使用单位应向机动部门提出检查计划,其时间间隔及检查内容都必须根据《工业管道维护检修规程》做出具体规定。管道的无损探伤必须由符合规定资格的无损探伤人员进行和提出报告,管道检查后机动部门要根据报告做出评定。
第四十五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锅炉、压力容器及工业管道应当更新。
(一) 因缺陷严重,没有修复价值的或因强度和腐蚀等原因而不能保证安全使用的;
(二) 因效率低、耗能高和经济效益差的,或虽经大修能恢复其原性能,但不如更新经济的;
(三) 技术性能不能满足工艺要求和保证产品质量的。
第四十六条 事故管理。按设备事故管理制度和原国家劳动总局《锅炉压力容器事故报告办法》规定执行。
第七章 润 滑 管 理
   第四十七条 各设备管理部门应对本单位的润滑管理负责。必须大力加强对设备润滑管理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并配备专人负责其日常业务管理工作。要建立健全规章制度、编制设备润滑手册;切实做好润滑油品的定额使用和润滑器具的管理工作;组织并交流、推广应用先进的润滑技术、润滑管理经验;组织操作工人和维修人员学习润滑知识,定期检查评比,做到合理用油、节约用油,不断提高设备润滑管理水平。
第四十八条  设备管理部门负责润滑油品、润滑器具的采购计划审定工作,经主管领导批准后进行采购。
第四十九条 新购入的润滑油品,必须有合格证,并经检验部门化验合格后入库。库存三个月以上的润滑油(脂)须经分析合格后方可发放使用。要加强润滑油品仓库的管理,做到新旧润滑油桶分开,摆放整齐有序,界限分明,并做到防雨、防晒、防尘、防冻。进货时油桶上应有明显的油品名称、牌号标记并分类存放,保证库存油品不变质,品种不错乱。
第五十条 润滑油品使用单位要做好以下工作:
(一)根据本单位润滑油料的消耗定额,提出年、季、月润滑油品的使用计划并报设备管理部门审查备案。
(二)认真执行设备润滑管理制度,做到“五定”(定人、定点、定质、定量、定时)、“三过滤”(从领油大桶到岗位贮油桶、从岗位贮油桶到油壶、从油壶到加油点),各润滑用具标记清晰,专油专具,定期清洗,并按规定地点摆放整齐。
(三)对自动注油的润滑点,要经常检查滤网、油位、油压、油温和油泵注油量,发现异常现象应及时处理,并做好记录。
(四)经常检查润滑部位的情况,轴承温度应保持在规定的指标内。
(五)搞好本单位的废油回收工作。废油回收要做到分品种回收、贮存,严禁混杂。有条件的可以进行废油再生,再生后的油品经化验分析合格后,可以重复使用,但再生润滑油品应用于非关键设备或关键设备的非关键部位上。
(六)对于关键设备使用的润滑油或一次用油量较大且循环使用的润滑油,必须定期取样分析,做到按质换油。分析结果要记录在案,分析化验单集中存档。
(七)常用阀门丝杆和螺母之间,要定期注油润滑。不常用的阀门丝杆螺母处,要用油封死。
第五十一条  对关键机组的润滑情况应创造条件开展铁谱、光谱分析,实施动态监测。
第五十二条 检验部门应根据有关部门的委托,按国家或有关标准对库存和在用油品进行化验分析,并及时提出检验分析报告单。
    第五十三条 设备所用的润滑油品,不得任意变更或混用。若需变更油品,应经设备管理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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