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四 ) 采用能减少或消除危害的作业制度和作业时间 ;
( 五 ) 采取其他的劳动安全卫生措施。
第十七条 使用单位在危险化学品工作场所应设有急救设施 , 并提供应急处理的方法。
第十八条 使用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清除化学废料和清洗盛装危险化学品的废旧容器。
第十九条 使用单位应对盛装、输送、贮存危险化学品的设备 , 采用颜色、标牌、标签等形式 , 标明其危险性。
第二十条 使用单位应将危险化学品的有关安全卫生资料向职工公开 , 教育职工识别安全标签、了 解安全技术说明书、掌握必要的应急处理方法和自救措施 , 并经常对职工进行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的教育和培训。
第四章 经营、运输和贮存单位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经营单位经营的化学品应有标识。 经营的危险化学品必须具有安全标签和安全技术说 明书。 进口危险化学品时 , 应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中文安全技术说明书, 并在包装上加贴中文安全标签。 出口危险化学品时 , 应向外方提供安全技术说明书。对于我国禁用 , 而外方需要的危险化学品 , 应将禁用的事项及原因向外方说明。
第二十二条 运输单位必须执行《危险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和《危险货物包装标志》等国 家标准和有关规定 , 有权要求托运方提供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第二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的贮存必须符合《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
第五章 职工的义务和权利
第二十四条 职工应遵守劳动安全卫生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 并应及时报告认为可能造成危害和自己无法处理的情况。
第二十五条 职工应采取合理方法, 消除或减少工作场所不安全因素。
第二十六条 职工对违章指挥或强令冒险作业 , 有权拒绝执彷对危害人身安全和健康的行为 , 有权检举和控告。
第二十七条 职工有权获得 :
( 一 ) 工作场所使用化学品的特性、有害成份、安全标签以及安全技术说明书等资料 ;
( 二 ) 在其工作过程中危险化学品可能导致危害安全与健康的资料 ;
( 三 ) 安全技术的培训, 包括预防、控制及防止危险方法的培训和紧急情况处理或应急措施的培训。
( 四 ) 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 ;
( 五 ) 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八条 生产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没有到指定单位进行登记注册的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有关单位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 , 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生产单位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未填写 " 安全技术说明书 " 和没有 " 安全标签 " 的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有关单位限期改正 ; 逾期不改的 , 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经营单位经营没有安全技术说明书 和安全标签危险化学品的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 动行政部门责令有关单位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 , 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对隐瞒危险化学品特性 , 而未执行本规定的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就地扣押封存产品 , 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 构成犯罪的 , 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工作场所没有急救设施和应急处理方法的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有关单位限期改正 , 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罚 款 ; 逾期不改的 , 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的贮存不符合《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国家标准的 , 由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有关单位限期改正 , 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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