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危险品的安全管理,严防事故发生,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保证正常的教学、科研和其他工作秩序,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置保护条例》等国家法规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危险品包括危险化学品和麻醉药品。危险化学品按国家标准GB13690的规定分为八类:a.爆炸品;b.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c.易燃液体;d.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e.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f.毒害品;g.放射性物品;h.腐蚀品等其他带有危险性的物品。麻醉药品是指对中枢神经有麻醉作用,连续使用后易产生身体依赖性、能形成瘾癖的药品。包括:阿片类、可卡因类、大麻类、合成麻醉药类及卫生部指定的其他易形成瘾癖的药品、药用植物及其制剂。
符合本条所指的物品,以下统称危险品。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宁波大学内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等活动中所涉及危险品的购买、运输、储存、使用、销毁等过程安全监督与管理。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全校危险品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相互监督、责任到点的管理体制。保卫处、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为危险品监管的职能部门;涉及危险品使用的相关学院为危险品使用的责任单位;涉及危险品使用的实验室和危险品储存专用仓库为危险品安全控制的基层责任点。
第五条 保卫处全面监督和检查全校危险品储存、运输、使用等各环节的安全状况,其主要职责为:
1.负责监督检查危险品购买、存储、管理、使用等过程的安全情况,提出评估意见和整改意见;
2.一旦发生危险品安全事故,要根据预案及时采取措施,妥善处置,查清事实,总结教训,防止事故再度发生,并做好善后工作。
第六条 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为全校危险品使用及管理的业务归口部门,其主要职责为:
1.负责危险品安全管理制度建设,办理危险品准购、准运及许可使用等有关证书;
2.负责危险品统一采购、储存、供应等工作;统一回收处置废液、废渣等危险品废弃物;
3.负责监督检查各单位危险品使用情况,落实安全措施及相关人员的安全培训。
第七条 涉及危险品使用的相关学院是危险品安全管理的执行单位。其主要职责为:
1.完善管理制度,加强安全教育,明确相关人员责任,稳定管理队伍,定期组织安全培训,确保人员持证上岗;
2.完善危险品使用场所的安全防护措施,配备相应的安全设施与防护用具;
3.加强安全管理和监督,落实“谁使用,谁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安全工作责任制。
第八条 涉及危险品使用的相关实验室为安全管理的最终责任点,其主要职责为:
1.危险品使用前,必须落实专人熟悉所用危险品的性质,可能出现的危险程度,认真检查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2.确保参与危险品使用的所有人员事前经过专业培训,了解危险品应急处理预案,并具备必要的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
3.严格执行《危险品安全操作规程》;
4.认真做好易制毒品使用消耗的台帐记录和剧毒品使用的全过程记录,严格检查“三废”回收及安全排放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