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和车辆完好技术标准以及企业安全检查制度,确定事故隐患、整改、跟踪的项目。
二、驾驶员在行车途中,依据三停四查操作规程,发现车辆以及车辆附属设备存在着事故隐患,应当立即向单位报告。可以整改的,要立即整改。隐患消除后,方可行车。无法整改的,不影响行车的,要进入隐患跟踪程序。车辆归场,立即整改,消除隐患。
三、进入行车隐患跟踪程序后,生产安全管理员要押车上路,实施行车动态监控,确保行车安全。
四、每周三的安全检查,发现的事故隐患,要登记在案,并立即整改。责任要落实到人。生产安全部门要跟踪整改的全过程。隐患不消除的车辆,不准出厂。
五、发生事故隐患的车辆以及整改的过程和跟踪的经过,要登记台帐。登记的内容为:发现隐患的时间、地点,隐患的危害程度,整改的项目及费用,隐患消除后的行车状况。
六、事故隐患的登记、消除、整改等工作,由生产安全管理部门全面负责,其他部门全方位配合。驾驶员、押运员、技术修理工等人员具体落实整改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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